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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南通一位單身母親的哭訴

反映人:王曉燕,住江蘇省南通通州區興仁鎮闞庵村14組

身份證號碼:320624197406154326

被反映單位: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和平橋派出所

反映事項:有案不立,瀆職、包庇放縱犯罪嫌疑人,罔顧人命罔顧法律公正。

反映事實如下:

我是一位單親媽媽, 我女兒徐玥(出生於2002年8月29)和嫌疑人張佳皓(出生於2001年3月17日)是同學、並且存在男女朋友關係。2018年5月16日夜裡十點多我多次聯絡我女兒沒有迴應,就聯絡我朋友徐煒,讓他問張佳皓的電話號碼和徐玥到底在哪裡,一邊騎電瓶車出去尋找。

江蘇南通一位單身母親的哭訴

張佳皓一直告訴我和徐煒說,他在濱海園區,不知道我女兒在哪裡,也趕不過來。直到最後我警告他,如果徐玥今晚出了事他是要負責的,在這之後沒幾分鐘,他就打電話告訴我說,他在河邊發現了我女兒的東西,說他報警了,要我趕過去。(張佳皓的第一個110報警時間為17日凌晨0:20)。我過去後看到我女兒留在岸邊的東西也立刻撥打了110。

江蘇南通一位單身母親的哭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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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一會,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和平橋派出所的民警趕到現場,同時撥打了120。17日凌晨1:05左右我女兒被打撈上來,當時我女兒的嘴巴在吐粉紅色泡泡,兩耳在流鮮血。在場的120醫生把她面部擦乾淨後,一邊對她進行心肺復甦一邊送往最近的南通附院,1:08醫院醫生接診,對我女兒做心肺復甦進行搶救,一直到1:33,醫生宣告徐玥死亡。

江蘇南通一位單身母親的哭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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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當天凌晨2點多警方給我做筆錄時,告訴我可能會對徐玥屍體進行解剖,我當時就表示同意並會全力配合。17號上午10點左右法醫鑑定,但只做了屍表鑑定沒有解剖。其後法醫口頭跟我說,我女兒有抑鬱症是溺水死亡(但直到現在,都沒給我看到屍檢報告的隻言片語),我當時整個人都懵了,因為我女兒平時並沒有抑鬱症的症狀。中午警方電話通知我下午去派出所。到派出所後警方要求我跟嫌疑人的父親張曉林,雙方進行民事調解,讓張佳皓父親對我家進行經濟賠償,讓我考慮下要多少錢合適,當時我還在孩子死亡接受不了的情緒當中,頭腦一片空白,我只相信黨和政府及辦案警方會為我討回女兒冤情,根本沒去想要公安給我們出示相應的證據。最後調解未果。後來又組織一次,未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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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17號下午的16:25,我跟嫌疑人張佳皓家裡的調解還沒結束,沒結果的時候,和平橋派出所就打電話通知殯儀館可以處理徐玥的屍體可以火化了,準備毀屍滅跡。晚上8點左右,調解未果,在派出所大廳,警官通知我們第二天早上去拿火化通知單,儘快處理好女兒的後事。第二天,我女兒伯伯按他們說的去派出所拿火化通知單的時候,卻被強烈要求要我跟孩子爸爸去拿,當我跟孩子爸爸到了派出所後,辦案警官誘導告知我們要先簽字才行。當時的我們處於重大創傷後的應激性障礙狀態,整個人都茫然無措且無知,一切都聽信警方的,就簽字拿了火化通知單,然後把女兒給火化了。

江蘇南通一位單身母親的哭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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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5月19日,我們去和平橋派出所要求看事發時的監控錄影,以確認我女兒的落水時間地點以及中途是否有第三者到過現場等。但是警方不讓我們看,對我們態度極其粗暴,在派出所大廳一言不合,就要動手打我們。直到我打了投訴電話,才答應下週給我們看。我們看到影片整個畫面非常模糊,上面只有芝麻大小的虛影,根本分不清人畜男女,更談不上特徵。且警方說的我女兒是在22點15分落水的判斷,僅僅是那個虛影前的河面的一個水波紋。辦案的人跟打撈的人都跟我說我女兒落水後沒有掙扎。

在事發後我多次質疑我女兒的落水時間。還有期間嫌疑人張佳皓有沒有到過現場、是何時到達事發現場的?因為在溺水三小時後,嘴巴還有血性泡泡,雙耳還流鮮血,還可以做心肺復甦,這本身就不符合常理。但派出所的辦案人員對此均是含糊其辭。我多次要求警方對此立案偵查、警方以種種理由來推諉。直到2019年的1月份,在事發8個月後他們才給與我“不予立案通知”。之後我經過刑事複議複核立案監督,回覆均維持原決定。

江蘇南通一位單身母親的哭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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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追查我女兒事件的時候,當時辦案的警官和我說:我再繼續追究我女兒的案子的話,很可能會把我自己追進去。還勸我說:張佳皓已經因為盜竊電瓶車被抓進去了,已經受到懲罰了,讓我放下,不要再追究了。還讓我們轄區學田派出所的社群民警柯德宏、學田派出所一把手,還有兩名社群工作人員,到我家來跟我這樣說。2019年6月,在我追查我女兒事件最關鍵的時候,被嫌疑人一家栽贓陷害入獄10個月。失去了對我女兒事件的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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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平橋派出所不規範的辦案程式,讓死者家屬失去了最佳的維權、追查真相的時機。

去年我出獄後始終覺得女兒的死有太多疑點,始終對孩子的死無法釋懷,又開始尋找孩子的死亡真相。其間,警方跟我說調解,還有那個當初幫對方找關係打招呼的何姓官員也跟我說要再幫我們兩家調解,我均拒絕了。我孩子死亡一事的真相還沒查清楚怎麼可以就用金錢去掩蓋真相呢?

後來經我律師查閱卷宗,發現警方並沒有對我女兒的死亡一事做足夠的客觀調查,僅僅是採信了幾個人的口述供詞。和平橋派出所處理非正常死亡事件時,排除刑事案件、排除嫌疑人無罪的證據不充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式,收集能夠證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犯罪情節輕重的各種證據。而

警方在辦理我女兒的非正常死亡一事時沒有依照法定程式,收集各種證據----1.沒有提取比對現場遺留痕跡,這些痕跡是誰留下的,他當時在幹嘛。2.沒有核實死者現場遺留手機裡的內容是否有被他人刪除、被他人登入。3.沒有鑑定現場遺留字條是否都是死者徐玥本人所寫。4.沒有解剖屍體以確定死者溺水時的情況;

是昏迷還是清醒有無服食迷藥等

沒有鑑定屍體的生理死亡時間以確定死者的落水時間。5.沒有客觀調查嫌疑人張佳皓行蹤就採信了他的口頭供述。張佳皓作為死者生前的最後一個聯絡人又是第一個到達現場的嫌疑人,警方排除他無罪的證據調查非常非常不充分。

張佳皓當時對我所說的話跟他對警方做的陳述完全不一樣,他對我說他在濱海園區,但他對警方說他在市區的一家賓館被人堵在那裡要錢。我當時做筆錄時,就曾對張佳皓陳述的矛盾向辦案民警反映過,但警方當時沒有進一步偵查。

現在根據現有的偵查技術,我女兒的非正常死亡一事可以進一步查清1.事發當晚死者徐玥跟張佳皓的行蹤軌跡,以確定徐玥出事時張佳皓到底在何處在幹嘛。2.調查徐玥事發當晚的手機活躍度是到幾點;從而查清案件發生過程如落水等的幾個關鍵時間點具體情況。 並請警方書面答覆我女兒非正常死亡一事當中的疑問:1.事發現場遺留的痕跡到底是誰的;2.徐玥溺水時是什麼情況---是昏迷還是清醒有無服食迷藥等;3.中途是否有第三者到過現場

有什麼客觀證據可以證明。

質疑是公民的權利,釋疑是政府的義務——-而我數次對崇川分局提出我女兒死亡一事的諸多合理質疑,卻都不被理睬,他們的說法就是已經給出“不予立案通知”,這事就是結束了,他們就不會再處理此事。

江蘇南通一位單身母親的哭訴

對南通市崇川區人民檢察院提出這些疑問,也沒有得到合理解答。請問:面對非正常死亡事件,死者家屬難道沒有質疑權跟知情權?他們為什麼無視死者家屬對於非正常死亡事件中的合理疑問,又不解決死者家屬提出的合理訴求?《行政訴訟法》中不是規定了行政機關對其做出的行政行為的合理合法性承擔舉證責任嗎?《刑事訴訟法》不也對行政機關的取證調查有明確規定嗎?

 我所反映的情況全部屬實,如有虛假我願承擔全部法律責任,懇請《民聲與法》欄目為維護公平正義,維護百姓的合法權益,持續關注此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