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伊米

父母要懂得,讓孩子們在良好的環境中,自己成長起來

父母有養育嬰幼兒的權力,民法第820條規定:“行使父母權者,對子女有監護和教育的權力,並承擔義務。”這種權力和義務直至孩子達到成人年齡時為止(民法第818條)。儘管如此,若以為“我的孩子,要怎樣教育是做父母的自由”卻是不行的。凡生活在今天的民主社會里,任何人都不能想做什麼就做什麼必須把每一個孩子都培養成這樣的人,使之能夠從事有益於他人也有益於自己的工作,獲得幸福,否則,降生世上還有什麼意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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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教育法和兒童福利法把基本教育法做了進一步的闡明。使這些法律更加具體化的是幼兒園教育大綱和託兒所保育指南。實際擔當嬰幼兒保育工作的教師們充分參考“大綱”和“指南”中提出的方針、內容,依據父母轉與的教育權,努力使受委託的嬰幼兒的保育取得完全成功。這裡的方針和內容並不是文部省、厚生省隨意制定的。如何養育嬰幼兒,使他們成長為理想的孩子,這是以世界各國長期努力的成果與當今日本的各種條件相結合的研究結論為基礎來考慮的,其內容在目前是完全可以信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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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日本的各種情況和人們的生活方式在令人眼花繚亂地變化著,教育的內容和方針也必須相應地有所改善。所謂改善,不消說就是把不適合現狀的地方變得更適合些。適合不適合,不依一個人的想法如何而定,而是眾所周知的客觀存在。沒有“的確如此”的證據,就不能認為是“真實”的,這才是科學的態度。只憑一個人隨隨便便的想法來教育孩子,能保證他未來的幸福嗎?孩子的一生是寶貴的一生,豈能像豚鼠那樣在實驗性的做做看中了結!要準確無誤地預見到你的教育效果,就需要對教育活動不斷地進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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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面提到的各種法律和規則的內容,即使有必要加以改善,但在尚未明確之前,還是應該遵循這些方針、內容及各個專案,以此推進保育工作。從幼兒園教育大綱和託兒所保育指南中可以歸納出幾個共同的觀點:(1)以全面發展為目的,(2)謀求個性的發展,(3)使之獨立活動,以此三點為宗旨,(4)順應其成長髮展的程度,(5)創設環境。

父母要懂得,讓孩子們在良好的環境中,自己成長起來

換言之,就是謀求智慧、情緒、社會、身體各方面之間的協調發展,讓孩子們在良好的環境中自己成長起來。為此,成人們要象孩子本身自發地活動一樣,配合他們的精神活動和身體活動,把周圍世界的條件整頓好。讓四歲幼兒說話時連一句幼兒語也不帶,讓五歲幼兒以十秒鐘跑一百米,這類要求是根本做不到的。要是強加於他的話,大概孩子們就會不說不動了。所以,要認真考慮應該向不同年齡的孩子提出什麼樣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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