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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複議是什麼,特點是什麼

行政複議,是指當事人對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理決定有意見,向行政機關提出要求重新處理的一種制度。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透過行政救濟途徑解決行政爭議的一種方法,行政複議有以下四個特點:

提出行政複議的人,必須是認為行政機關行使職權的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法人和其他組織。

行政複議是什麼,特點是什麼

當事人提出行政複議,必須是在行政機關已經做出行政決定之後,如果行政機關尚沒做出決定,則不存在複議問題。複議的任務是解決行政爭議,而不是解決民事或其他爭議。

當事人對行政機關的行政決定不服,只能按法律規定,向有行政複議權的行政機關申請複議。

行政複議,以書面審查為主,以不調解為原則。行政複議的結論做出後,即具有法律效力。只要法律未規定複議決定為終局裁決的,當事人對複議決定不服的,仍可以按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請訴訟。

行政複議,係指行政相對人,不服行政主體的具體行政行為,依法向行政複議機關提出申請,請求重新審查並糾正原具體行政行為,行政複議機關據此對原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與適當進行審查並作出決定的法律制度,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透過行政救濟途徑解決行政爭議的一種方法。其特徵主要有:行政複議以行政爭議和部分民事爭議為處理物件;行政複議直接以具體行政行為為審查物件;行政複議以合法性和合理性為審查標準;行政複議以書面審理為主要方式;行政複議以行政相對人為申請人,以行政主體為被申請人;行政複議以行政機關為處理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