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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遲開票納稅可能有什麼處罰風險?

第957問

延遲開票納稅可能有什麼處罰風險?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的,或者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向稅務機關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和有關資料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一)應當開具而未開具發票,或者未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一次性開具發票,或者未加蓋發票專用章的;

所以,延遲開票納稅將可能受到上述規定的處罰並增加企業的稅務風險,其實,企業的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不是以開具發票為依據的,只要某項業務符合納稅義務發生的時間規定,就必須申報繳稅,與開不開發票沒有必然的關係,如果符合納稅義務發生的時間規定就算未開具發票的,也應當作為未開票收入進行申報納稅。如果企業未到確認收入時點但先開具發票的,應在開票當期作為開票收入進行申報納稅。

知識拓展:

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的規定,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一、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為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同時,根據銷售結算方式的不同,又可以具體細分如下:

採取直接收款方式銷售貨物,不論貨物是否發出,均為收到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的當天;

採取託收承付和委託銀行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發出貨物並辦妥託收手續的當天;

採取賒銷和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無書面合同的或者書面合同沒有約定收款日期的,為貨物發出的當天;

採取預收貨款方式銷售貨物,為貨物發出的當天,但生產銷售生產工期超過12個月的大型機械裝置、船舶、飛機等貨物,為收到預收款或者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

委託其他納稅人代銷貨物,為收到代銷單位的代銷清單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貨款的當天。未收到代銷清單及貨款的,為發出代銷貨物滿180天的當天;

銷售應稅勞務,為提供勞務同時收訖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的憑據的當天;

納稅人發生視同銷售貨物行為,為貨物移送的當天。

二、進口貨物,為報關進口的當天。

《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也對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的時間做了規定:

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並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納稅人提供建築服務、租賃服務採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

納稅人從事金融商品轉讓的,為金融商品所有權轉移的當天。

納稅人發生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情形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服務、無形資產轉讓完成的當天或者不動產權屬變更的當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