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戀愛協議書有法律責任嗎?

戀愛協議書有法律責任嗎?

正義之聲網訊(舒蘭市人民法院孫境涵)如今這個年代,由於經濟發展過快的緣故,導致了很多男女變得人心浮躁,戀愛關係往往變得不那麼牢固,所以很多男女會選擇簽訂戀愛協議書。而對於這種協議精神,很多人都很迷惑。那麼,戀愛協議書有法律責任嗎?

一、戀愛協議書有法律責任嗎

分手費

協議是否合法,應從兩方面來把握:

1、主觀方面。雙方約定或一方承諾給付分手費,應完全出於男女雙方特別是給付分手費一方的內心自願,是當事人真實的意思表示,並非出於當事人的內心壓力或精神恐懼而作出的約定或承諾。

2、客觀方面。雙方約定或一方承諾給付分手費的行為,客觀上應當是當事人在沒有受到任何威脅、恐嚇或脅迫等情形下作出的,也就是說在正常狀態下雙方約定或一方承諾給付分手費。同時,滿足合同法對當事人訂立民事合同行為合法性的規定。

男女雙方解除戀愛、

同居

、婚約以及婚姻關係時,雙方約定或一方承諾給付分手費,簽訂分手費協議,其實質是建立合同關係,雙方約定或一方承諾給付分手費的行為是訂立民事合同行為。只要遵守合同法上關於訂立分手費協議的要求,該分手費協議就是有效的。

二、約定分手費要注意什麼

1、分手費可以附義務。

分手費附義務是指接受分手費一方在接受分手費時要負擔一定義務。附義務分手費是分手費的一種特殊情形,即給付分手費一方給付分手費時附加一定的條件,使接受分手費一方負擔一定的義務。當然,附義務分手費的附隨義務應以接受分手費一方在接受分手費時願意承擔附隨義務為前提。分手費所附的義務不是分手費的對價,給付分手費一方不能以接受分手費一方不履行義務為抗辯。原則上給付分手費一方履行分手費給付義務後,接受分手費一方才履行分手費附加義務,因此,接受分手費一方雖負擔一定義務,分手費仍屬於單務無償合同。

2、分手費成立要求有男女雙方的合意。

即不僅需要給付分手費一方願意將其財產無償給付對方的意思表示,還要有接受分手費一方願意接受的意思表示。否則,分手費不能成立。

三、情侶分手費有無法律依據

男女雙方解除戀愛、同居、婚約以及婚姻關係時,要求解除關係一方為了償還自己的“情感之債”,彌補對方的“情感傷害”,以尋求心理平衡,而自願給付對方一定數額的金錢或財物,或雙方協商約定一方給付對方一定數額的金錢或財物。那麼,情人之間索要分手費有法律依據嗎?

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1條第2款規定: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畢竟在長期的非法同居生活過程中,雙方對一些財產是可能產生共有關係的,因此,有必要進行分割。如果同居一方主張分割同居期間產生的公有財產,法院是會支援的。至於以“分手費”為名要求支付一定的財物,則沒有任何法律依據,是不可能獲得法律支援的,對此不必理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