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密管理知識
引 言
為進一步推動機關、單位工作人員深入掌握定密知識,真正做到依法定密、準確定密,酒泉市國家保密局製作了本期保密宣傳教育資料,供大家在工作中學習參考。
01定密許可權
《保密法》第十三條規定:“中央國家機關、省級機關及其授權的機關、單位可以確定絕密級、機密級和秘密級國家秘密;設區的市、自治州一級的機關及其授權的機關、單位可以確定機密級和秘密級國家秘密。”確定國家秘密的密級,應當遵守定密許可權。根據《保密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沒有定密權或者沒有相應定密許可權的機關、單位,可以依法向有關中央、省級機關以及設區的市、自治州以及的機關申請定密許可權。
02定密責任人確定
(1)法定責任人:機關、單位負責人為本機關、單位的定密責任人,對定密工作負總責;
(2)指定責任人:機關、單位負責人根據工作需要可以指定本機關、單位分管涉及國家秘密業務工作的其他負責人、產生國家秘密較多的內設機構負責人或者經常產生國家秘密事項的崗位其他工作人員為定密責任人。
03國家秘密確定程式
機關、單位應當在國家秘密產生的同時,由承辦人依據有關保密事項範圍擬定密級、保密期限和知悉範圍,報定密責任人稽核批准,並採取相應的保密措施。
04無定密機關、單位定密程式
定密屬於國家事權,新《保密法》對各級機關、單位的定密許可權作了嚴格限定,不再授予縣級機關定密權,取消了設區一級機關絕密級定密權。因此,機關、單位如遇到依據相關保密事項範圍規定應當確定為國家秘密,但本機關、單位沒有定密權,或超越本機關、單位定密許可權的事項,不得擅自定密。
圖文:來源於網路
稽核:李林
責編:萬炳
編輯:武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