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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同居多久才算事實婚姻,受法律保護?夫妻名義

小馬和小趙是男女朋友,兩人已經在一起

同居

了5年時間,並且在老家舉辦了婚禮,但是兩個人並沒有到民政局辦理結婚登記,那麼,兩人之間是婚姻關係嗎?受不受法律保護呢?

事實婚姻

,是指沒有配偶的男女雙方,未經結婚登記,即以同居生活。自1994年2月1日以後,我國《婚姻法》不再承認事實婚姻。

根據婚姻法第8條的規定,第八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

婚姻登記

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首先,我國法律對婚姻關係效力的確認以登記為準,而非傳統觀念上的舉行結婚儀式,只舉辦婚禮不辦理結婚登記,不是合法有效的婚姻關係,而是

同居關係

,不受法律的保護。

其次,法律對於事實婚姻有相關的規定。

以小馬和小趙為例,假如兩個人在1994年2月1日以前,就已經以夫妻名義在一起同居,而且兩人也符合結婚的條件的,這樣就屬於事實婚姻,雖然沒有登記,但是兩人是法律認可的有效的婚姻關係,兩個人可以補辦登記。

假如在1994年2月1日以後,兩個人沒有辦理登記,以夫妻名義在一起同居的,屬於同居關係。如果想要得到法律的保護,必須補辦結婚登記。如果不補辦的話,同居關係不受法律保護。

如果小馬和小趙將來想分開,不需要辦理

離婚

,也不能到法院起訴解除同居關係,因為兩個人的關係可以自動解除。但是,如果兩人對同居期間的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有爭議的,可以起訴到法院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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