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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在崗位上遭受暴力傷害,為何也會不被認定工傷?後附正確操作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三項關於意外暴力傷害認定工傷的問題規定,勞動者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因履行工作職責遭受暴力等意外暴力傷害的,應當認定工傷。然而實務中不少勞動者依據該條規定試圖主張工傷保險待遇,但是並沒能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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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生上述問題的原因,一方面是由於有些勞動者受暴力傷害情況並不符合工作時間、工作場所的兩項必備要素規定,另一方面的原因卻往往被勞動者忽略,或者理解錯誤。這個要素就是履行工作職責與勞動者所受暴力傷害之間的因果關係問題。#工傷認定#

如果勞動者所受到的暴力傷害與其履行工作職責並無法律上的因果關係,那麼勞動者所受到的暴力傷害是很難被認定為工傷的。那麼如何認定勞動者所受暴力傷害與履行工作職責有因果關係呢,需要關注以下兩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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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作職責內容與勞動者受暴力傷害原因直接相關

勞動者的受暴力傷害原因應當是直接導致勞動者受到暴力傷害的事由。該事由如果與勞動者所履行的工作職責無關,則不能成立兩者之間的因果關係。

例如,一個生產管理人員因公司廠區內車位管理問題被他人毆打導致受傷,此時該生產管理人員的工作職責與公司廠區內的車位管理往往並無管理權,該生產管理人員所受到的暴力傷害與其工作職責無關,因而不能當然的成立履行工作職責與所所受暴力傷害之間的因果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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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證據證明工作職責的客觀性及與受暴力傷害原因的客觀性

這方面經常被忽視,勞動者主張自己的工作職責與所受暴力傷害存在相關性的,應當提供相關的證據。這類證據包括工作職責內容的證據以及實際履行的工作內容系工作職責範圍之內的證據。例如,用人單位雖然給勞動者書面確認的管理職責是會計職責,但實際上該會計所履行的工作職責內容還包括了對生產人員的管理。這個時候就涉及證明該會計人員的實際工作職責的問題。

此外,勞動者受到暴力傷害的原因應當與勞動者的實際工作職責相關而非僅僅是書面確認的工作職責相關,且系因此而受到的暴力傷害。實際上該方面的舉證最好由用人單位配合完成,否則對於勞動者而言,有時會存在較大的難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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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符合工傷認定條件如何追責

如果勞動者所受暴力傷害的情況並不符合工傷認定情況,可以依據民法典的規定追究侵權人的法律責任,用人單位在安全管理上存在過錯的,勞動者還可以同時追究用人單位的侵權責任。因此並不是說,不能認定工傷,勞動者就無法追究用人單位的侵權責任了,而是在追責主體、追責方式和訴求內容上會發生變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