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伊米

“一房多賣”,偽造合同、塗改資訊,已構成合同詐騙罪,法律責任

“一房多賣”,偽造合同、塗改資訊,已構成合同詐騙罪,法律責任

【案例】

張某和宋某為夫妻,共有一套房屋。2008年2月二人慾將房屋賣給李某,已收取了李某定金,後又見上海房價居高不降,於是不想再賣房給李某,亦不想退還定金,二人見房屋中介生意興隆,便萌生了用“炒房”賺一把的想法。二人偽造了一份房產證給李某,又將房屋高價賣給王某,見此方法來錢很快,張某二人索性註冊了一家中介機構,將房主的資訊塗改或偽造,或與房客簽訂短期合同,支付少量租金或收取定金等方式,轉手高價租給或賣給他人,為便於脫身,二人頻繁更換法人代表,註冊多家公司。截止2010年3月底,二人騙取房主任某、房客曹某等人200多次,謀得不法收入高達幾百萬元。

【分析1】

上述案例中,張某二人以偽造房產證、塗改房主資訊等方式誘騙他人簽訂合同,誘騙房主、房客的房屋或租金,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權益,應當對被騙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能夠返還房屋的,應將房屋還給房主本人;不能返還的,應按市場價折價補償;欺騙他人租金和房屋定金等價款的,應退還本人。

【分析2】

案例中,張某二人註冊的中介公司以欺詐為主獲取不正當利益,違反了相關行政法律規定,有關部門在查處時應做出罰款、吊銷營業執照等經濟懲罰措施。如果張某二人透過提供虛假材料騙取有效的房產證等有效證件,此房產所有權證等有效證件可被撤銷。

【分析3】

例中二人無疑是搪塞或者話語前後矛盾,一定要心存警惕。上述案例中,張某二人為達到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目的,偽造合同、塗改資訊等,並且已多次做出類似行為,涉及數額較大,已構成合同詐騙罪。按照合同詐騙罪的相關規定,二人應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房多賣”,偽造合同、塗改資訊,已構成合同詐騙罪,法律責任

合同欺詐有三方面的法律責任:侵權民事責任、行政法律責任、刑事責任。

一、合同欺詐行為的民事責任

合同的民事欺詐的法律責任,即欺詐方因為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權益而必須承擔的責任後果。

從侵權民事責任的主客觀要件分析欺詐形成的民事責任,主觀要件:合同欺詐行為是故意而為,行為人具有行為能力,想以欺詐或隱瞞情況等不正當方式來獲得他人的利益;客觀要件:①具有侵權損害事實。欺詐行為造成了被欺詐人人身和財產的損失,從錢財方面看,欺詐行為致使受害人對預期不利的規避由於決策失誤而無法實現,或因欺詐而決策失誤致使預期利益無法實現或不能全部實現。其本質是損害了受害人財產的所有權。②欺詐行為具有違法性。即欺詐行為人做了法律禁止的干擾他人意思自由的行為和違背誠實信用原則。③欺詐行為是損害事實的原因。因為欺詐行為,才使受害人遭受損害。

欺詐行為產生的民事責任主要方式有返還財產、折價補償和賠償損害。

1.返還財產

:指當事人在欺詐性的合同被確認為無效後,對已交付的財產享有返還財產請求權,而已經接受財產的當事人負有返還財產的義務。返還財產請求權可以由受害人主張,以有利於受害人為原則,減少受害人財產的損失和浪費。關於返還的範圍應是因欺詐行為簽訂的合同,自該合同中取得的財產。若簽訂合同時給付的是實物,應返還實物;如果給付的是貨幣,應返還同等價額的貨幣。

2.折價補償

:是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在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時,應當折價補償。折價賠償的標準:以當時國家及本地政策規定的價格返還;沒有規定價格的,以市場價格或同類業務價格標准折價補償。

3.賠償損失

:是指對由於欺詐行為使受害人對預期不利的規避決策失誤致使規避沒有實現,或因欺詐而決策失誤致使預期利益無法實現或不能全部實現的,應當賠償的損失。賠償損失的範圍是直接損失和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可能造成的損失。注意,因欺詐承擔的責任是損害賠償責任,指一方用金錢來補償另一方由於其違約所遭受到的損失,是補償性的,賠償數額較大。針對欺詐造成的損害賠償,針對不同的情況我國有具體規定,如為防範出售假冒偽劣產品的欺詐行為,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九條明確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數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一倍。”

因一方欺詐使被欺詐人做出的行為及合同的效力,我國法律有明確規定。《民事通則》第五十八條第三款“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為的,民事行為無效。”和《合同法》第五十四條“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的規定可知,因被欺詐導致做出的民事行為無效,因對方欺詐而簽訂的合同效力待定,當事人確認合同後,合同成立;但是若當事人在簽訂合同後得知被欺詐,可申請變更或撤銷合同,此時的合同在被撤銷後自被撤銷之時或自始至終不發生效力。

合同欺詐行為的侵權民事責任是:根據《合同法》第四十二條“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的情形的,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和第五十八條“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一房多賣”,偽造合同、塗改資訊,已構成合同詐騙罪,法律責任

二、合同欺詐行為的行政法律責任

法律的出臺是為了保障經濟正常執行,讓生產和生活都進入一個良性迴圈的軌道。欺詐行為破壞了等價交換的原則,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使參加交易的人沒有安全感,使市場執行缺乏穩定的信用支援。

常見的的行政法律責任為懲罰性經濟義務:

罰款、吊銷營業執照

等。比如依照《欺詐消費者行為處罰辦法》的規定,經營者有欺詐行為時,首先應當承擔行政責任。行政責任的承擔方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及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分別為

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吊銷營業執照

等。

“一房多賣”,偽造合同、塗改資訊,已構成合同詐騙罪,法律責任

三、合同欺詐行為的犯罪刑事責任

合同中的欺詐行為屬於民法和合同法調整範圍,其承擔的是一種民事責任。但合同中的欺詐行為如果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刑事違法性、應受刑罰處罰性這三種性質時,行為人承擔的就不只是民事責任,還要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而行為人的欺詐行為觸犯了刑法,除承擔刑事責任外,還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合同詐騙罪與民事欺詐行為交織密切,主要區分界限在於:

1.民事欺詐是為了用於經營或雙方共贏的局面,藉以創造履行能力。採取欺詐行為是想誘使對方陷入認識錯誤並與其訂立合同,不以非法佔有公私財物為目的,只是希望透過實施欺詐行為從對方那兒獲取一定的經濟利益,而合同詐騙罪是以簽訂經濟合同為名,想達到非法佔有公私財物的目的。

2.欺詐的內容與手段不同。民事欺詐有民事內容的基礎存在,即雙方有合作的基礎,可以透過商品交換,完成工作或提供勞務等經濟勞動取得一定的經濟利益。而合同詐騙罪的當事人欺詐一方根本不準備履行合同,或根本沒有履行合同的實際能力。在實踐生活中,二者表現形式不一。合同的民事欺詐一般無需假冒身份,而是以合同條款或內容為主,如隱瞞有瑕疵的合同標的物,或對合同標的物質量作虛假的說明和介紹等;而合同詐騙罪的行為人是為了達到利用合同騙取財物的目的,總是千方百計地冒充合法身份,如利用虛假的姓名、身份證明、授權委託書等騙取受欺詐方的信任。

3.欺詐侵犯的客體不同。民事欺詐的客體是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權利義務關係,如欺詐方騙來的合同定金、預付款等,數額相對較低;而合同詐騙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涉及數額較高。

4.欺詐的法律後果不同。民事欺詐是無效的民事行為,當事人可使之無效。若當事人之間發生爭議,引起訴訟,則由民事欺詐方對其欺詐行為的後果承擔返還財產、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而合同詐騙罪是嚴重觸犯刑律,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行為人對合同詐騙罪的法律後果要負擔雙重的法律責任,不但要負刑事責任,若給對方造成損失,還要負擔民事責任。

鑑於有些合同欺詐行為破壞性很強,欺詐所獲取的非法利益達到一定程度,我國刑法針對合同詐騙做出規定,《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

合同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

。”這裡的數額較大是指:

個人詐騙公私財物,數額在五千元至二萬元以上的;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單位名義實施詐騙,詐騙所得歸單位所有的,數額在五萬至二十萬元以上的

。合同詐騙罪具有社會危害性、刑事違法性,理應受到刑法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