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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次產檢均正常卻生下畸形兒,產婦起訴醫院賠償30萬丨醫法匯

作者:醫法匯

案情簡介

產婦王女士自懷孕後一直在市醫院進行孕檢,期間做了兩次彩色多普勒檢查,兩次四維彩色多普勒檢查,檢查結果均未發現異常。之後,王女士在市醫院婦產科剖腹生育一女嬰,女嬰誕下後,其右手五指短小、指節不清。王女士認為,市醫院在進行超聲檢查時應當發現而未發現胎兒手指存在畸形,工作人員存在嚴重失職,侵犯了其知情權,使其喪失了優生優育的選擇權,起訴至法院要求市醫院賠償右手畸形修復手術費、精神損失費等經濟損失共計30萬元。

市醫學會鑑定認為,被告診療過程符合規範;嬰兒右手指畸形為先天發育異常,與超聲檢查無直接因果關係;胎兒手指畸形是目前產前超聲難題,不屬於常規產前超聲檢查應初步篩查的六大畸形內容,市醫院的診療行為不構成醫療事故。

四次產檢均正常卻生下畸形兒,產婦起訴醫院賠償30萬丨醫法匯

法院審理

法院查明,市醫院進行產前常規四維彩色多普勒超聲檢查時,在報告單中告知:“本次主要檢查報告中‘超聲描述’的內容,沒有描述的胎兒結構不在檢查範圍內,比如目前技術條件限制胎兒耳、眼、指、趾、甲狀腺、內外生殖器等眾多的人體結構尚不能作為常規專案進行檢查,超聲也不能顯示胎兒染色體,亦不能檢測胎兒智力、聽力、視力等,已經檢查的胎兒形態無異常,不能說明這些結構無異常。醫生已書面及口頭告知超聲檢查的侷限性,本人表示理解,且簽字認可:”,王女士簽字認可前述內容。

一審法院認為,市醫院就常規產前超聲檢查內容已經履行向王女士告知的義務,不應就此承擔賠償責任。且根據相醫學會的意見,現有醫療水平難以在進行常規產前超聲檢查時檢測出胎兒指、趾畸形內容,且該部分內容不屬於常規產前超聲檢查應當篩查的胎兒畸形範圍,故市醫院未篩查胎兒手指畸形,不屬於市醫院的過錯。判決駁回原告王女士的訴訟請求。

王女士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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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簡析

產檢正常卻生出畸形兒,這種情況被稱為“不當出生”或“出生缺陷”,是指胎兒在母體內器官形成過程中,由於遺傳因素和/或環境因素的作用所導致的胚胎髮育紊亂,大致包括形態結構異常、生理和代謝功能障礙、先天智力低下和宮內發育遲緩等4大類。我國是出生缺陷高發國家之一,每年新增出生缺陷兒數量高達80萬-120萬人,給家庭和社會帶來沉重的經濟負擔和精神壓力。據

【重磅】2020年全國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件大資料報告丨醫法匯

顯示,婦產科連續多年佔據著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件高發科室的第一位,而“出生缺陷”也是婦產科醫療糾紛高發的因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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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前檢查是每一位孕婦都要進行的常規孕期檢查,是發現胎兒畸形的重要方法,其目的是及時發現母親和胎兒的異常,並進行相應的處理。2019年中國醫師協會超聲醫學分會對《產前超聲檢查指南》(2012年版)進行增補修訂後,釋出了《中國產科超聲檢查指南》(2019年版),其中將中、晚孕期的檢查分為五類,Ⅰ級超聲檢查,主要進行胎兒生長徑線的測量,胎兒羊水的觀察;Ⅱ級超聲檢查,除了I級超聲檢查的內容外,還應對無腦兒、腦膨出、開放性脊柱裂、胸腔壁缺損內臟外翻、單腔心、致死性骨骼發育不全等6種畸形進行檢查;Ⅲ級超聲檢查(系統篩查),在Ⅱ級超聲的基礎上,按胎兒各個系統檢查相應的結構,包括:胎兒數目、胎心搏動、胎兒大小、胎兒結構畸形的篩查、胎盤位置和羊水情況;Ⅳ級超聲檢查,針對胎兒或孕婦存在的高危因素,或Ⅰ級、Ⅱ級、Ⅲ級超聲檢查發現或懷疑的異常,進行有目的的詳細的超聲檢查;單項超聲檢查,針對某個需要了解的專案或者某個結構進行的檢查,如胎兒方位、胎心搏動是否存在、胎盤位置、羊水等。無論是《產前超聲檢查指南》(2012年版)還是《中國產科超聲檢查指南》(2019年版),對於中孕期大畸形超聲篩查的檢查專案規定中均不包括手指及足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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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個方面,胎兒發育的異常是多種原因所致,除了父母會帶給孩子遺傳性疾病以外,在受孕以前及母親懷孕期間還有很多因素會對胚胎產生影響。產前檢查只是對客觀情況的反應,該行為對胎兒的發育並不會產生實質性的影響。且超聲檢查是一種對胎兒無創、安全的影像檢查技術,但儀器具有一定的侷限性,和其他檢查方法一樣,不是一種萬能的檢查。在超聲檢查中會受到超聲偽像、超聲解析度、母體情況、胎兒孕周、胎兒體位、羊水量、胎兒活動、胎兒骨骼聲影、孕婦腹壁厚度等因素影響,許多器官和部位無法顯示或顯示不清,產前超聲檢查對手、足畸形的檢出較為困難,因此超聲診斷的準確率不可能達到100%。

產前檢查產生的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有兩種情形,一是因醫療機構侵權行為使胎兒出生前受到傷害,致胎兒出生後缺陷的;二是醫療機構因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診療規範規定,應檢查出胎兒先天缺陷而未能查出或應予告知而疏於告知的。第一種情形,醫療機構既侵犯了胎兒的人身權益,也侵犯了胎兒父母的財產權益;第二種情形,在發現胎兒異常的情況下,經治醫師必須將繼續妊娠和終止妊娠可能出現的結果以及進一步處理意見,以書面形式明確告知孕婦,由孕婦夫妻雙方自行選擇處理方案,並簽署知情同意書。醫療機構若違反法定義務,僅僅是侵犯了胎兒父母的知情權、生育選擇權,但對胎兒沒有侵權行為,胎兒存在的身體缺陷是先天缺陷,與醫療機構的診斷行為無因果關係。

本案中,產前檢查結果未見異常,且甲醫院已經向王女士進行了相關風險告知,王女士亦已知曉並簽字同意,且經鑑定,市醫院並不存在過錯,故法駁回了患方的訴訟請求。對於醫療機構來講,醫務人員要不斷學習,加強法律意識,對產檢報告提示異常的情況予以高度重視,對超聲檢查的侷限性、醫院實際的技術水平以及影響超聲檢查結果的各種因素如實履行告知義務,充分保障胎兒父母的知情權和生育選擇權,避免此類醫療糾紛的發生

(本文系醫法匯原創,根據真實案例改編,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均採用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