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伊米

70年後,我的房子還能住嗎?

“住宅用地70年屆滿後,我的房子還能不能屬於我?”。

這個問題一直讓各位房主提心吊膽,有很多人都將70年產權掛在嘴邊,但是很多人其實根本就不知道若是70年產權滿了之後,房子會如何處理。有很多人甚至認為,當70年產權滿了之後,自己將失去“決定權”。

70年後,我的房子還能住嗎?

70年後的房子:土地有年限,房屋無時限。

房屋產權其實不僅僅包括房屋的產權,還有房屋所在土地的使用權。購房者對房屋的使用權是沒有期限的,而這所謂的70年的產權限制主要指的是土地使用權。我國土地屬於國家,房主只是租用人。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房屋土地使用權並不是說業主從拿到了產權證書算起的,也不是從簽署購房合同的時候算起。按照規定,土地使用年限是指從開發商拿地時間的那天算起的。

70年後,我的房子還能住嗎?

《民法典》第359條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的,自動續期。續期費用繳納或減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70年後,我的房子還能住嗎?

70年產權如何計算?

從開發商拿地那刻就開始計算了!

據資料顯示,住宅用地的土地使用年限是70年,從該地塊取得之日起算。70年指的是該地塊的國有土地的使用年限,並不是房屋所有權的年限。土地使用權使用起止年限以土地出讓方和受讓方簽訂的土地出讓合同約定的日期為準,不考慮你和開發商簽署的預售合同日期。

比如一個開發商2006年買的土地使用權,3年的開發時間,你2008年買的房子,2009年才交房入住,那麼你的產權時間從2006年算起70年。

70年後,我的房子還能住嗎?

70年產權到期後如何續?

那麼,土地使用權續期是如何續的呢?“民法典”規定:“續期費用的繳納或者是減免按照國家法律以及行政法規規定辦理。而非住宅建設用地土地使用權屆滿後續期,按照法律規定辦理。”

也就是說,70年產權到期後,如國家需要收回土地,且必須連同地上建築物一併收回時,這時會出現一個問題,由於房子在開發時有先有後,但土地使用權的終止日期是以土地出讓合同上的終止時間為準,即土地使用權到期,而房產還未到報廢的年限。這時收回土地使用權則要給予地上建築物所有人相應補償;如果不收回,地上建築物所有權人可以在屆滿前一年向國家申請續期,並重新繳納土地出讓金。

70年後,我的房子還能住嗎?

總結

國家已經規定了,屆滿之後將自動續期。不過,至於要交多少費用,要減免多少費用還是要看未來出臺的法律法規和各地具體的規定。但對於咱老百姓而已,省去了複雜的辦理手續,已經相當的方便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