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贈兒媳的購房款因離婚可撤銷嗎?

中國人結婚習慣上大多數是男方買房,即便是兒女婚後買房,父母一般也都會盡其所有給與出資援助。關於父母出資的認定問題,以往的司法實踐無非二種結果:一是借款(需要證據),二是贈與(贈與雙方)。第一種情況因證據欠缺,往往認定很難;按第二種情況,父母出資的錢有一半給了離婚的一方。這時候,出資一方的父母往往會頓足捶胸意難平,心疼自己的血汗錢打了水漂,後悔不已。那麼,有沒有其他可以救濟的辦法呢?跟你們分享好訊息,最近的兩個案例判得特別好,法院撤銷了父母給兒子兒媳的出資款,認為屬於附條件的贈與。其實,這也是筆者一貫倡導的,沒想到,竟然真的有了判例。請跟我看下邊的兩則案例的裁判要旨。

相關案例1

張素瑜與溫慶、張潤枝贈與合同糾紛案【(2021)冀07民終756號】

審理法院

:張家口市中級人民法院

裁判要旨

:贍養老人是子女的法定義務,張潤枝年事已高,體弱多病,正值需要子女贍養之際,溫慶與張素瑜已離婚,溫慶仍處於家庭破裂的陰影之下,平時對張潤枝較少探望、關心,導致張潤枝生活困難、情感缺失,溫慶沒有達到贍養母親張潤枝的基本標準,導致張潤枝請求撤銷贈與。因贈與款項由張素瑜與溫慶共同接受,且雙方在離婚時已進行了分割,故一審法院根據本案實際情況,判決張素瑜返還贈與款項35萬元,溫慶返還贈與款項85萬元,並無不當。

 

相關案例2

相關案例2:姚鳳蓮與莫超傑、吳麗麗贈與合同糾紛案【(2021)桂04民終118號】

審理法院:廣西壯族自治區梧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裁判要旨:

敬老慈幼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也是法律所倡導的價值觀。父母負擔養育慈幼,子女成年應自立生活,父母給予關心關愛,子女受之應感念之,但並非父母應當的法律義務,子女應圖感恩。受高房價影響,年輕的子女在生活中面臨的經濟壓力大,在經濟條件有限的情況下父母出資為子女購房為常事,目的在於幫助子女渡過經濟困窘期,同時亦希望子女能夠在父母年老之時盡心贍養、共享天倫之樂。子女受之應感念之,應盡心孝順和贍養父母,同時應當避免子女成家反而使父母陷於經濟困窘之地,此為敬老應有道義。本案中,姚鳳蓮、莫東林出資時,與莫超傑、吳麗麗系父母、兒子兒媳的親情關係,出資時未簽訂書面的贈與合同,僅口頭約定了贈與符合一般社會常理。在此情況下,要求就父母與子女之間的口頭約定內容提供證據存在較大的舉證難度。雖然姚鳳蓮未能提供證據證實其在出資時雙方協商了由莫超傑、吳麗麗贍養兩位老人並允許兩位老人與其共同居住,但是從中華民族傳統美德及公序良俗的層面而言,姚鳳蓮、莫東林作為普通的城鄉居民,將畢生儲蓄出資為兒子和兒媳購買房屋,符合一般父母為子女紓解經濟困窘期的常理,亦有希望兒子、兒媳在父母年老之時盡孝心贍養之意,況且姚鳳蓮在兒子、兒媳入住後還在該房屋居住了一段時間,亦經常在該房屋照顧孫子。但兒子、兒媳購房僅兩三年,因兒子與兒媳感情破裂離婚,房屋判歸兒媳吳麗麗所有,吳麗麗離婚後不再與莫超傑共同贍養姚鳳蓮,姚鳳蓮亦不能再居住該房屋。這顯然與姚鳳蓮、莫東林的出資目的相違背,若不將購房首付款返還給姚鳳蓮,可能會導致姚鳳蓮年老之時陷於經濟困窘之地,有違公平之義和公序良俗。故姚鳳蓮主張出資款屬於附義務贈與,即莫超傑、吳麗麗需要履行贍養父母的義務符合社會一般常理和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也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所倡導的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因此,姚鳳蓮因所附義務無法實現而主張撤銷贈與,由受贈人莫超傑、吳麗麗返還房屋出資款合情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援。

案情簡要

兒子兒媳婚後買房,公婆出資14。6萬加裝修5萬一共19。6萬元,約定可同住,後來兒媳兒媳離婚,房子和孩子歸兒子,兒媳給兒子房屋折價款14萬餘元。後公婆起訴要求兒媳兒子返還出資款,一審法院沒有支援,上訴後,二審法院糾正了“不當得利”案由,以“贈與合同糾紛為案由,撤銷了一審判決,認為父母出資屬於附贍養條件的贈與,因兒媳離婚後,這一條件已經不可能實現,故依據公平原則判決兒子兒媳返還出資款10萬元,兒子兒媳各償還5萬元。

法條連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三條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近親屬的合法權益;

(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民事判決書(2021)桂04民終118號

(案例比較長,想看原文,可根據案號在裁判文書網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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