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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三被訴追討財物:律師公開資訊應合法

11月16日,南京市律師協會秘書處透過內部渠道傳遞情況反映,其目的是維護律師的合法權利;離婚訴訟涉及第三者通常不公開審理。內部檔案,以及案情相反細節被洩露,可能是每個法律人應當關注的話題:一方面,律師等法律人需要依法維持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另一方面,律師等群體不應當洩露不應公開的案件資訊。

小三被訴追討財物:律師公開資訊應合法

情況報告為內部函件

贈與財產的返還

贈與財產的返還需透過終止贈與合同的效力進行;贈與合同既可基於合同終止的一般原因而終止,也有其特有的終止方式,即贈與的撤銷。贈與的撤銷分任意撤銷與法定撤銷,其中,贈與的任意撤銷,是指贈與人在贈與物交付前的任意撤銷權,但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等除外。

贈與財產的返還為法定撤銷,法定撤銷僅包括三種情形:第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其近親屬的合法權益;第二,受贈人對贈與人負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第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其中,贈與人近親屬的法定撤銷權,是指贈與人已死亡,或者不能行使撤銷權,撤銷權的行使附有條件。

原配起訴第三者返還財產,意味著“原配”之間已解除了婚姻關係;返還財產儘管沒有訴訟時效,但受到原離婚判決,或者離婚協議的限制。原配在婚姻存續期間將共同財產贈與他人,一方明知或應知在離婚時沒有提出,其性質為夫妻財產的處理;一方不知,則是另一方在夫妻分割中的隱藏、轉移財產,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為兩年,訴訟時效從發現之日的次日起計算。

贈與財產無效的認定

無效民事法律行為的含義包括自始無效、當然無效和意思無效;意思無效,是指當事人意思不發生效力,而不是說沒有任何法律效力。法律人不能一概認為所有贈與小三的財產案件無效,如,子女對年邁的父母放任不管,父或母將財產贈與小三應當有效。贈與財產被認為無效一般適用公序良俗原則,贈與有法律的特別規定,司法人員適用法律原則裁決案件應特別慎重。

在司法實踐中,以違背公序良俗原則裁判贈與財產無效極為罕見;以公序良俗原則裁判贈與無效通常情形為,受贈人惡意明顯,如,小三接受贈與財產後不履行相關義務;贈與人惡意明顯,如,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對家庭成員處於危難的情形而不顧,贈與小三財產等。就其意義而言,江蘇吳宗濤律師非常專業,訴訟請求為第三者返還財產,而沒有選擇確認贈與財產無效之訴。

小三被訴追討財物:律師公開資訊應合法

贈與財產無效極為罕見

洩露資訊應合法

吳律師代理的案件為離婚之訴,還是再次分割財產之訴,抑或為返還財產請求權之訴,從現有公開的資訊不能判斷,如,原配起訴第三者,男方被列為第三人;“原配”可能是婚姻關係已解除,而是返還財產請求權之訴。男方在第一次開庭承認已居住在一起的事實,男方目前的狀態可能與“第三者”已結婚,或者同居,返還財產之訴是否適當可能存在疑問。

就離婚之訴而言,案件因涉及第三者一般不公開審理,吳律師不應當公開案件的相關資訊;就再次分割財產之訴而言,律師不應當將第三者列為被告,而應列為第三人,有第三者出現案件也為不公開審理,律師也不應當公開相關資訊;直接針對第三者返還財產之訴更是如此。需要說明的是,律師等人儘管沒有公開第三者姓名等,但現代社會資訊科技發達,也可能造成資訊公開傳播或者其他嚴重後果。

小三被訴追討財物:律師公開資訊應合法

法律專業人員等應知道《刑法》規定了洩露不應公開的案件資訊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