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伊米

【熱點】“996”,違法

“996”工作制違法嗎?勞動者拒絕違法超時加班,單位能否解除勞動合同?近日,人社部、最高人民法院聯合釋出第二批勞動人事爭議典型案例,給出了答案。

不知道從什麼時候開始,很多公司都提倡員工工作時間“996”,那些吸血的老闆會拿一些大企業來做對比,冠冕堂皇地說道:您看看別人企業都是“996”,我們讓你們加一會班怎麼就不樂意了呢?注意這裡所說的加班是無條件地加班,沒有加班費,沒有調休,沒有包餐的。那些大企業所說的“996”工作時間,都是有加班費,有補貼,專案完成有分紅的,一些老闆什麼都不想付出,就想來壓榨員工的勞動力,你覺得員工願意嗎?如果老闆願意付出,我相信大部分員工還是樂意為公司加班的,畢竟工作就是工作,有回報的工作似乎能使員工更加有動力,作為企業管理者不能老是打感情牌,而拒絕付出吧!

有些公司可能會以你拒絕加班為由開除你,這是合法的嗎?《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第四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不得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公司追求效益,追求利益最大化是無可厚非的,是正常的,但是也不能以剝削勞動者的休息時間來換取,顯然這是不道德的,也是不合法的。公司應該在法律允許的情況下進行加班,不能夠為所欲為,為了公司的利益而強制員工加班,這樣是不利於建立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的,一旦員工與公司之間因為加班問題產生了矛盾,就很容易引起矛盾糾紛,那時候是不是會影響工作效率,是不是有點得不償失呢?

勞動者依法享有相應的勞動報酬和休息休假權益,遵守國家工時制度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超時加班極易引發勞動爭議,影響勞動關係和諧與社會穩定。有強迫員工加班的企業希望能夠衡量利弊,切實保障員工的權益不受侵犯,只有你真心付出,員工工作才能更加有動力,企業效益才能更加高效,企業才能長遠健康發展。

【熱點】“996”,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