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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歲男童被噴泉衝離地面四五米高後摔傷,搶救11天不幸去世!誰來負責?

近日,甘肅慶陽,一8歲男童被噴泉衝離地面四五米高後摔傷,搶救11天不幸亡!據瞭解,母親亞某帶孩子出來玩,在亞某停車、鎖車的間隙,朋朋獨自跑到不遠處的噴泉處玩。等亞某找到朋朋的時候,被噴泉強大的衝擊力衝離地面摔傷,已經躺在地上,頭部有傷,人已昏迷。

現場的群眾立即撥打120求救,120趕到後,從孩子嘴裡抽出來很多水,隨後孩子被緊急送往當地醫院搶救。11天后,朋朋不幸去世,朋朋家屬已將噴泉廣場管理方起訴至法庭,目前正進行庭前調解。(華商連線)

8歲男童被噴泉衝離地面四五米高後摔傷,搶救11天不幸去世!誰來負責?

生活中處處都充滿危險,涉世未深的小孩子更要注意安全,以免危險發生安全事故,造成一輩子都難以彌補的傷害。此次事件中,8歲男童作為家裡唯一的男孩,不幸去世,家人該有多傷心。

目前,朋朋的家人和噴泉廣場管理方因賠償問題未達成一致意見,仍被放在太平間,尚未入土埋葬。那這種情況下,責任該由誰來承擔呢?

朋朋作為一個只有8歲的孩子,對於很多行為沒有辨別能力,因此,監護人應當盡到自己的監護職責,保護好孩子的安全。本案中,亞某在停車的過程中,朋朋自己一個人便跑到廣場的噴泉處玩耍,這個時候,亞某第一時間應該是去找朋朋,恰巧就是因為鎖車的過程中耽誤了幾分鐘時間,才發生了這樣的悲劇。亞某明知孩子年齡小,卻放任孩子去玩耍,沒有盡到安全義務,對此應當負主要責任。

8歲男童被噴泉衝離地面四五米高後摔傷,搶救11天不幸去世!誰來負責?

我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朋朋家屬稱噴泉廣場沒有護欄,也沒有安全警示標識。數天後,廣場噴泉管理方才在現場放置了警示標識。如果家屬所說情況屬實,則噴泉廣場管理方未盡到安全管理義務,存在一定過錯,應當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

目前,朋朋的家屬已經提起民事訴訟,等待一審判決還有幾個月才能下來,但是朋朋現在還被放在太平間,筆者建議固定好相關證據後,讓孩子入土為安。放在太平間不但解決不了問題,對死者也不好。

8歲男童被噴泉衝離地面四五米高後摔傷,搶救11天不幸去世!誰來負責?

事情已經發生,再悔恨也無濟於事,希望朋朋的家屬能早日走出悲痛,好好生活,畢竟生活還得繼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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