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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權、懲罰性賠償金、借款、買賣、保理合同重點難點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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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債權人代位權

代位之訴的原告為債權人、被告為次債務人,此外可以追加債務人為第三人。

法律效果:a 由

次債務人向債權人

履行債務;b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相應的

債權債務關係即予消滅

;c訴

訟費用由次債務人負擔

,其他必要費用 (律師費用、差旅費等),由債務人負擔。

債權人撤銷權(必須以訴訟方式行使)的條件:1、

債權合法有效,不要求到期

;2、債務人

有損害債權的行為

。包括:放棄債權、放棄債權擔保、無償轉讓財產、惡意延長其到期債權的履行期限、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明顯不合理的高價受讓他人財產、以及為他人的債務提供擔保等。3、

受益人或者受讓人惡意

。4、訴請撤銷的行為

不能是人身行為

。例如: 結婚、 收養等。

撤銷之訴的原告為債權人、被告為債務人,此外

可以追加受益人或者受讓為第三人。

對行使撤銷權的債權人,對所取回的財產並

無優先受償權

二、懲罰性賠償金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中的懲罰性賠償金,商品房買賣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買受人

可以請求解除合同

返還已付房款

及其

利息

賠償損失

,並

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

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

責任。

A、買賣合同簽訂之後擅自抵押房屋或者隱瞞房屋

抵押

的事實簽訂買賣合同;

B、就同一房屋先後簽訂數份買賣合同 (

一房數賣

);

C、隱瞞

沒有預售許可

的事實或者提供假的預售許可簽訂買賣合同;

D、

隱瞞為拆遷安置房

的事實簽訂買賣合同。

三、買賣合同

風險負擔有約定的從約定,沒有約定的,採用

交付主義

。(不考慮交付方式:現實交付、觀念交付)

代辦託運風險負擔:標的物在

約定地點或者指定地點交付時

風險即轉由買受人負擔。未約定,交付第一承運人時風險轉移。

保留所有權買賣只要交付,風險轉移;不動產買賣只要交付不動產(不考慮登記),風險轉移。

由於標的物不符合質量要求,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買受人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出賣人承擔。

在途貨物買賣,買賣合同成立時,風險轉移。

標的物在試用期內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出賣人承擔。

種類物的買賣,在標的物特定化前,風險負擔不會移轉。

四、借款合同

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實踐合同):現金支付,收到借款時合同成立;網路支付,資金到賬時合同成立;票據交付的,取得票據權利時合同成立;

特定資金賬戶支配權授權給借款人的,取得對該賬戶實際支配權時,合同成立。

其他方式,實際履行完成時合同成立。

非自然人之間借款合同:諾誠合同。

借款合同的無效情形:1、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又高利轉貸給借款人的(套資轉貸);2、集資轉貸;3、為違法犯罪活動提供借款;4、無放貸資格,以營利為目的,向不特定物件提供借款;5、違背公序良俗。

先讓與擔保有效,優先受償權,法院支援,對主張所有權的流質條款無效。

企業借款個人用:出借人可以將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列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

個人借款企業用:出借人可以請求企業與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共同承擔責任。

擅自改變借款用途:出借人可以停止發放借款、 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借款合同。

借新還舊:舊貸的擔保人不再承擔擔保責任;債權人

請求新貸的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

的,如果新貸與舊貸的擔保人相同,承擔擔保責任;反之,不承擔擔保責任。但

債權人有證據證明

新貸的

擔保人

提供擔保時對

以新貸償還舊貸的事實知道或者應當知道

的,承擔擔保責任。

證明新貸的擔保人提供擔保時對以新貸償還舊貸的事實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除外ꎮ

借款合同當事人

協議以新貸償還舊貸

,舊貸的物的擔保人在

登記尚未登出

的情形下

同意繼續為新貸提供擔保

,在訂立新的貸款合同前又以該擔保財產為其他債權人設立擔保物權, 其他債權人主張其擔保物權順位優先於新貸債權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五、保理合同

應收賬款債權人就同一應收賬款訂立多個保理合同,致使多個保理人主張權利的,已經

登記

先於未登記的取得應收賬款,均已經登記的,按照

登記時間的先後順序

取得應收賬款,均未登記的,由

最先到達應收賬款債務人

轉讓通知中載明的保理人

取得應收賬款,既未登記也未通知的,按照

保理融資款

或者

服務報酬的比例

取得應收賬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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