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希望別人如何對待你,
你就要如何對待別人,
是慈善事業的黃金準則。
Q58
慈善信託財產的管理和處分應注意哪些問題?
1。慈善信託財產及其收益,應當全部用於慈善目的。
2。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佔慈善信託財產。
3。慈善信託財產運用應當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可以運用於銀行存款、政府債券、中央銀行票據、金融債券和貨幣市場基金等低風險資產,但委託人和信託公司另有約定的除外。
4。受託人的義務
(1)受託人管理和處分慈善信託財產,應當按照慈善信託目的,恪盡職守,履行誠信、謹慎管理的義務。
(2)受託人除依法取得信託報酬外,不得利用慈善信託財產為自己謀取利益。
(3)慈善信託財產與受託人固有財產相區別,受託人不得將慈善信託財產轉為其固有財產。
(4)受託人必須將慈善信託財產與其固有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賬,並將不同慈善信託的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賬。
(5)受託人應當自己處理慈善信託事務,但信託檔案另有規定或者有不得已事由的,可以委託他人代為處理。受託人依法將慈善信託事務委託他人代理的,應當對他人處理慈善信託事務的行為承擔責任。受託人因依法將慈善信託事務委託他人代理而向他人支付的報酬,在其信託報酬中列支。
(6)受託人不得將其固有財產與慈善信託財產進行交易或者將不同委託人的信託財產進行相互交易,但信託檔案另有規定或者經委託人同意,並以公平的市場價格進行交易的除外。
(7)受託人應當根據信託檔案和委託人的要求,及時向委託人報告慈善信託事務處理情況、信託財產管理使用情況。
(8)慈善信託的受託人應嚴格按照有關規定管理和處分慈善信託財產,不得借慈善信託名義從事非法集資、洗錢等活動。
(9)受託人應當妥善儲存管理慈善信託事務的全部資料,儲存期自信託終止之日起不少於十五年。
(10)受託人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信託檔案的規定,造成慈善信託財產損失的,應當以其固有財產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5。保管人
對於資金信託,應當委託商業銀行擔任保管人,並且依法開立慈善信託資金專戶;對於非資金信託,當事人可以委託第三方進行保管。
6。關聯交易限制
委託人、受託人及其管理人員不得利用其關聯關係,損害慈善信託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有關交易情況應當向社會公開。
政策法規依據:《慈善信託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至第三十六條
出品:微笑明天法務志願夥伴—德恆(杭州)律所法商方同律師團隊
作者:張健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