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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釋出的《汽車三包規定修訂》有哪些變化?您想知道的都在這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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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7月26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缺陷產品管理中心正式釋出《家用汽車產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以下簡稱《汽車三包規定修訂》),並自

2022年1月1日

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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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較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家用汽車產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此次修訂核心內容包括:

一、定義家用汽車產品包含乘用車和皮卡車

二、對家用電動汽車主要零件的三包責任作出規定

三、進一步加大對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保護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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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包憑證

原規定 第十條

三包憑證應當包括以下內容:產品品牌、型號、車輛型別規格、車輛識別代號(VIN)、生產日期;生產者名稱、地址、郵政編碼、客服電話;銷售者名稱、地址、郵政編碼、電話等銷售網點資料、銷售日期;修理者名稱、地址、郵政編碼、電話等修理網點資料或者相關查詢方式;家用汽車產品三包條款、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以及按照規定要求應當明示的其他內容。

修訂後 第九條

三包憑證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產品品牌、型號、車輛型別、車輛識別代號(VIN)、生產日期;

(二)生產者的名稱、地址、郵政編碼、客服電話;

(三)銷售者的名稱、地址、郵政編碼、客服電話、開具購車發票的日期、交付車輛的日期;

(四)生產者或者銷售者約定的修理者(以下簡稱修理者)網點資訊的查詢方式;

(五)家用汽車產品的三包條款、包修期、三包有效期、使用補償係數;

(六)主要零部件、特殊零部件的種類範圍,易損耗零部件的種類範圍及其質量保證期;

(七)家用純電動、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產品的動力蓄電池在包修期、三包有效期內的容量衰減限值;

(八)按照規定需要明示的其他內容。

更換主要零部件

原規定 第十八條

家用汽車產品自銷售者開具購車發票之日起60日內或者行駛里程3,000公里之內(以先到者為準),發動機、變速器的主要零件出現產品質量問題的,消費者可以選擇免費更換髮動機、變速器。

修訂後 第二十條

家用汽車產品自三包有效期起算之日起60日內或者行駛里程3,000公里之內(以先到者為準),因發動機、變速器、

動力蓄電池、行駛驅動電機

的主要零部件出現質量問題的,消費者可以憑三包憑證選擇更換髮動機、變速器、

動力蓄電池、行駛驅動電機

。修理者應當免費更換。

更換或退貨

原規定 第二十條

家用汽車產品自銷售者開具購車發票之日起60日內或者行駛里程3,000公里之內(以先到者為準),家用汽車產品出現轉向系統失效、制動系統失效、車身開裂或燃油洩漏,消費者選擇更換家用汽車產品或退貨的,銷售者應當負責免費更換或退貨。

修訂後 第二十三條

家用汽車產品自三包有效期起算之日起60日內或者行駛里程3,000公里之內(以先到者為準),因質量問題出現轉向系統失效、制動系統失效、車身開裂、燃油洩漏或者

動力蓄電池起火

的,消費者可以憑購車發票、三包憑證選擇更換家用汽車產品或者退貨。銷售者應當免費更換或者退貨。

原規定 第二十條

在家用汽車產品三包有效期內,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消費者選擇更換或退貨的,銷售者應當負責更換或退貨:

(二)發動機、變速器累計更換2次後,或者發動機、變速器的同一主要零件因其質量問題,累計更換2次後,仍不能正常使用的,

(三)轉向系統、制動系統、懸架系統、前/後橋、車身的同一主要零件因其質量問題,累計更換2次後,仍不能正常使用的;

修訂後 第二十四條

家用汽車產品在三包有效期內出現下列情形之一,消費者憑購車發票、三包憑證選擇更換家用汽車產品或者退貨的,銷售者應當更換或者退貨:

(二)發動機、變速器、

動力蓄電池、行駛驅動電機

因其質量問題累計更換2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

(三)發動機、變速器、

動力蓄電池、行駛驅動電機

、轉向系統、制動系統、懸架系統、傳動系統、汙染控制裝置、車身的同一主要零部件因其質量問題累計更換2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

修理時間

原規定 第二十一條

在家用汽車產品三包有效期內,因產品質量問題修理時間累計超過35日的,或者因同一產品質量問題累計修理超過5次的,消費者可以憑三包憑證、購車發票,由銷售者負責更換。

下列情形所佔用的時間不計入前款規定的修理時間:

(一)需要根據車輛識別代號(VIN)等定製的防盜系統、全車線束等特殊零部件的運輸時間;特殊零部件的種類範圍由生產者明示在三包憑證上;

(二)外出救援路途所佔用的時間。

修訂後 第二十四條

家用汽車產品在三包有效期內出現下列情形之一,消費者憑購車發票、三包憑證選擇更換家用汽車產品或者退貨的,銷售者應當更換或者退貨:

(四)因質量問題累計修理時間超過30日,或者因同一質量問題累計修理超過4次的。

需要根據車輛識別代號(VIN)等定製的防盜系統、全車主線束等特殊零部件和

動力蓄電池

的運輸時間,以及外出救援路途所佔用的時間,不計入本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修理時間。

修訂後新增條款

【7日退換車】

第二十二條

家用汽車產品自三包有效期起算之日起7日內,因質量問題需要更換髮動機、變速器、

動力蓄電池、行駛驅動電機

或者其主要零部件的,消費者可以憑購車發票、三包憑證選擇更換家用汽車產品或者退貨。銷售者應當免費更換或者退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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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用汽車產品

原規定 第四十三條

家用汽車產品,是指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而購買和使用的乘用車。

修訂後 第四十條

家用汽車產品,指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而購買和使用的乘用車和

皮卡車

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

原規定 第十七條

家用汽車產品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自銷售者開具購車發票之日起計算。

修訂後 第十八條

三包有效期和包修期自銷售者開具購車發票之日起計算;

開具購車發票日期與交付家用汽車產品日期不一致的,自交付之日起計算

三包憑證

原規定 第十條

三包憑證應當包括以下內容:產品品牌、型號、車輛型別規格、車輛識別代號(VIN)、生產日期;生產者名稱、地址、郵政編碼、客服電話;銷售者名稱、地址、郵政編碼、電話等銷售網點資料、銷售日期;修理者名稱、地址、郵政編碼、電話等修理網點資料或者相關查詢方式;家用汽車產品三包條款、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以及按照規定要求應當明示的其他內容。

修訂後 第九條

三包憑證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產品品牌、型號、車輛型別、車輛識別代號(VIN)、生產日期;

(二)生產者的名稱、地址、郵政編碼、客服電話;

(三)銷售者的名稱、地址、郵政編碼、客服電話、

開具購車發票的日期、交付車輛的日期;

(四)生產者或者銷售者約定的修理者(以下簡稱修理者)網點資訊的查詢方式;

(五)家用汽車產品的三包條款、包修期、三包有效期、

使用補償係數

(六)主

要零部件、特殊零部件的種類範圍,易損耗零部件的種類範圍及其質量保證期;

(七)家用純電動、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產品的動力蓄電池在包修期、三包有效期內的容量衰減限值;

(八)按照規定需要明示的其他內容。

生產者更新備案

原規定 第九條

生產者應當向國家質檢總局備案生產者基本資訊、車型資訊、約定的銷售和修理網點資料、產品使用說明書、三包憑證、維修保養手冊、三包責任爭議處理和退換車資訊等家用汽車產品三包有關資訊,並在資訊發生變化時及時更新備案。

修訂後 第十條

生產者應當向市場監管總局備案生產者基本資訊、車型資訊、約定的銷售和修理網點資料、產品使用說明書、三包憑證、維修保養手冊和退換車資訊等,但生產者已經在缺陷汽車產品召回資訊管理系統上備案的資訊除外。

備案資訊發生變化的,生產者應當自變化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更新備案。

修理記錄存檔

原規定 第十三條

修理者應當建立並執行修理記錄存檔制度。

修訂後 第十七條

修理者應當建立修理記錄存檔制度。

修理記錄儲存期限不得低於6年。

提供三包憑證

原規定 第十八條

在家用汽車產品包修期內,家用汽車產品出現產品質量問題,消費者憑三包憑證由修理者免費修理(包括工時費和材料費)。

修訂後 第十九條

家用汽車產品在包修期內出現質量問題或者易損耗零部件在其質量保證期內出現質量問題的,消費者可以憑三包憑證選擇修理者免費修理(包括免除工時費和材料費)。

修理者能夠透過查詢相關資訊系統等方式核實購買資訊的,應當免除消費者提供三包憑證的義務。

提供備用車

原規定 第十九條

在家用汽車產品包修期內,因產品質量問題每次修理時間(包括等待修理備用件時間)超過5日的,應當為消費者提供備用車,或者給予合理的交通費用補償。

修訂後 第二十一條

家用汽車產品在包修期內因質量問題單次修理時間超過5日(包括等待修理零部件時間)的,

修理者應當自第6日起為消費者提供備用車

,或者向消費者支付合理的交通費用補償。

更換或退貨

原規定 第二十一條

在家用汽車產品三包有效期內,因產品質量問題修理時間累計超過35日的,或者因同一產品質量問題累計修理超過5次的,消費者可以憑三包憑證、購車發票,由銷售者負責更換。

修訂後 第二十四條

家用汽車產品在三包有效期內出現下列情形之一,消費者憑購車發票、三包憑證選擇更換家用汽車產品或者退貨的,銷售者應當更換或者退貨:

(四)因質量問題累計修理時間超過30日,或者因同一質量問題累計修理超過4次的。

使用補償係數

原規定 第二十五條

使用補償係數n由生產者根據家用汽車產品使用時間、使用狀況等因素在0。5%至0。8%之間確定,並在三包憑證中明示。

修訂後 第二十七條

使用補償係數n由生產者確定並明示在三包憑證上。

使用補償係數n不得高於0.5%。

更換或退貨時間

原規定 第二十四條

在家用汽車產品三包有效期內,符合更換條件的,銷售者應當自消費者要求換貨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消費者出具更換家用汽車產品證明。

在家用汽車產品三包有效期內,符合退貨條件的,銷售者應當自消費者要求退貨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消費者出具退車證明,並負責為消費者按發票價格一次性退清貨款。

修訂後 第二十八條

符合更換或者退貨條件的,

銷售者應當自消費者提出更換或者退貨要求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為消費者完成更換或者退貨,並出具換車證明或者退車證明;

20個工作日內不能完成家用汽車產品更換的,消費者可以要求退貨,但因消費者原因造成的延遲除外。

三包責任免除

原規定 第三十條

在家用汽車產品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內,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營者對所涉及產品質量問題,可以不承擔本規定所規定的三包責任:

(一)消費者所購家用汽車產品已被書面告知存在瑕疵的;

(二)家用汽車產品用於出租或者其他營運目的的;

(三)使用說明書中明示不得改裝、調整、拆卸,但消費者自行改裝、調整、拆卸而造成損壞的;

(四)發生產品質量問題,消費者自行處置不當而造成損壞的;

(五)因消費者未按照使用說明書要求正確使用、維護、修理產品,而造成損壞的;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損壞的。

修訂後 第三十二條

包修期內家用汽車產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除經營者對下列質量問題承擔的三包責任:

(一)消費者購買時已經被書面告知家用汽車產品存在不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強制性國家標準的瑕疵;

(二)消費者未按照使用說明書或者三包憑證要求,使用、維護、保養家用汽車產品而造成的損壞;

(三)使用說明書明示不得對家用汽車產品進行改裝、調整、拆卸,但消費者仍然改裝、調整、拆卸而造成的損壞;

(四)發生質量問題,消費者自行處置不當而造成的損壞;

(五)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壞。

經營者不得限制消費者自主選擇對家用汽車產品維護、保養的企業,並將其作為拒絕承擔三包責任的理由。

修訂後新增條款

【7日退換車】

第二十二條

家用汽車產品自三包有效期起算之日起7日內,因質量問題需要更換髮動機、變速器、動力蓄電池、行駛驅動電機或者其主要零部件的,消費者可以憑購車發票、三包憑證選擇更換家用汽車產品或者退貨。銷售者應當免費更換或者退貨。

【賠償消費者損失】

第二十六條  

銷售者為消費者更換家用汽車產品或者退貨,應當賠償消費者下列損失:

(一)車輛登記費用;

(二)銷售者收取的扣除相應折舊後的加裝、裝飾費用;

(三)銷售者向消費者收取的相關服務費用。

相關稅費、保險費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注:因文章篇幅有限,本文中所列部分條款內容有所刪減,請以國家市場監管總局缺陷產品管理中心釋出的正式檔案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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