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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真該取消“新規”下,明年起業主將迎來4大好訊息,該留意

相信,大家都聽過這麼一句話:買房一陣子,物業一輩子。現如今,房子早就已經與戶口、婚姻、教育、醫療等資源緊密相掛鉤,所以買房子成為了不少年輕人的頭等大事,重要性甚至不亞於結婚生子。但是,根據過來人的經驗都知道,買了房並不代表可以住得安穩和舒適,後期關鍵還要看物業。一般來說,一個好的物業公司,不僅可以提升業主的安全感和生活品質,而且還可以促進鄰里關係,甚至可以進一步提高未來房子的保值、升值空間。

但是,在現實生活中,一提起物業,不少業主都一肚子苦水,有不少的怨言,所以物業和業主之間的各類糾紛也是屢見不鮮。比如,就在前幾天,一個朋友就遇到了一件麻煩事:朋友家住在二樓,最近半年以來,衛生間的牆壁上隔三差五的就會滲水,朋友第一時間就想到了去找物業,物業看了看也沒找到滲水的原因,後來朋友又多次找物業解決滲水問題,但物業一直找藉口推辭,慢慢的就不了了之了。現如今,這個問題一直沒有得到解決。

物業真該取消“新規”下,明年起業主將迎來4大好訊息,該留意

其實,類似的問題,不少業主都曾遇到過。一般來說,物業和業主的矛盾主要表現以下在三點:

一是物業服務專案較少。在日常生活中,幾乎每家每戶都遇到這樣或那樣的問題,第一反應就是找物業解決,但物業往往擺出一副大事不管,小事往後拖的樣子,物業費沒少交,但服務專案卻很少。二是物業收費不合理,重複收費現象比較多。比如,物業費已經包括了區域清潔、共用設施裝置的日常維護等,但不少物業仍舊額外收取電梯管理費、垃圾處理費、公共耗能費等等,否則就會斷水斷電。三是更換物業比較麻煩。面對服務質量較差的物業,業主都有更換物業公司的想法,但更換過程往往較為繁瑣,而且有些物業還會賴著不走,著實讓人無奈。

物業真該取消“新規”下,明年起業主將迎來4大好訊息,該留意

面對這些問題,最近幾年,有關取消物業的呼聲不絕於耳。如果在中國裁判文書網上輸入“物業”這一關鍵詞,相關搜尋記錄竟達358萬餘條,其中與物業管理相關的就超過了76萬條。不少業主表示,取消物業之後,業主可以自己管理小區,或者直接讓區委會管理。

不過,在筆者看來,物業該不該取消,目前不能採取“一刀切”的方式,因為我們身邊仍然還有很多服務有方,深得業主信賴的物業公司存在。因此,取消物業不是解決問題的關鍵,逐步加強監管和規範才是有效解決之道。根據國家相關規劃,2021年1月1日,《民法典》將正式實施,其中針對物業專門釋出了一系列新規定,新規下,從明年開始,業主們即將迎來4個好訊息,物業和業主都該留意。

物業真該取消“新規”下,明年起業主將迎來4大好訊息,該留意

1、物業不得采取停止供電、供水、供熱、供燃氣等方式催繳物業費?

面對物業費欠繳等問題,不少物業都會採取斷電、斷水、斷熱、斷氣等方式來催繳物業費,結果不僅給當事業主帶來了生活的不便,有時候甚至一棟樓都會受到牽連和影響。不過,《民法典》第944條規定,物業服務人不得采取停止供電、供水、供熱、供燃氣等方式來催繳物業費,這一次明確以法律形式禁止了物業公司的不合理催繳行為。

當然,必須強調一點,這並不意味著業主可以隨意拒絕繳納物業費。《民法典》同時也規定:業主應當按照約定向物業服務人支付物業費,物業服務人已經按照約定和有關規定提供服務的,業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不需要相關服務為由拒絕支付物業費。透過這條新規可以知道,即使房子長期空置不住,由於已經與物業公司形成了物業服務法律關係,所以也是需要繳納物業費的。

物業真該取消“新規”下,明年起業主將迎來4大好訊息,該留意

2、更換物業公司會更容易,老物業不能“賴著不走”

長期以來,由於物業公司不能提供良好的物業服務,所以業主往往會透過業主大會解聘該物管公司,重新招聘新物業公司。但是,在現實生活中,有些老物業公司卻賴著不走,遲遲不肯交接,甚至出現兩家物業公司同時管理、扯皮的現象。

對於更換物業一直比較麻煩的問題,《民法典》第946條規定,業主依照法定程式共同決定解聘物業服務人的,可以解除物業服務合同。第949條也規定,物業服務合同終止的,原物業服務人員應該在約定期限內退出物業服務區域。筆者認為,該條新規相當於為業主維護自身權益提供了一把“尚方寶劍”,明年開始,不僅更換物業公司更加容易了,而且也有助於進一步規範物業服務行業,實現公平競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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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小區共有部分產生的收入屬於全體業主,業主或將獲得一筆長期收入

在現實生活中,不少開發商或物業都會利用小區的公共空間來牟利,很多業主都已經習以為常,見怪不怪了。比如,在小區公共場地上劃上停車線來收取停車費,在電梯間、公共走廊、入戶大堂、宣傳欄等小區共有部分進行廣告展位出租來獲取廣告收入等等。

從理論上講,在小區共有部分獲取的收益自然該歸全體業主所有,但現實生活中,基本上都進了物業的腰包,而且業主們本著“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處事原則,也都不會斤斤計較。不過,《民法典》第282條規定: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業主的共有部分產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後,屬於全體業主共有。顯然,新規下,從明年開始,業主們反而有可能獲得一筆長期和穩定的收入了。

物業真該取消“新規”下,明年起業主將迎來4大好訊息,該留意

4、有些不合理的費用也可以不用交了

根據《民法典》規定,繳納物業費是每一個業主的義務,所以業主不可以隨意拒絕繳納物業費,但是新規定下,有些情況可以不用繳納物業費。一方面,物業服務人沒有按照合同約定和相關規定提供服務,比如沒有按規定將服務事項、質量要求、收費標準、業主共有部分的經營與收益情況等向業主公開,業主可以拒絕繳納物業費。另一方面,物業服務合同到期後未續約,即使物業拒絕退出,但雙方之間的物業服務法律關係已經終止,所以物業不得要求業主支付物業服務合同終止後的物業費,如果給業主造成了損失,反而還應當賠償損失。

其實,隨著房地產市場的發展,目前很多省份都已經出臺了地方性物業管理規定,很多不合理的物業費用也正在陸續取消。比如,《陝西省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就規定:電梯、景觀等共有設施裝置的執行維護費用納入物業服務成本,不再由物業公司另行收取;取消物業公司強制收取的公攤耗能費、砸牆費、垃圾清運費、有償服務費等不合理的自定收費專案等等。新規下,取消不合理的物業費,不僅給業主節省了開支,也進一步規範了物業的服務水準。

物業真該取消“新規”下,明年起業主將迎來4大好訊息,該留意

最後總結一下:長期以來,物業服務專案比較少、物業費名目不清,小區共有部分收益被侵佔等問題一直都是困擾小區業主的大難題。但是,明年開始,正式實施的《民法典》有望給業主們帶來好訊息,使得業主們關心的問題得以迎刃而解。正如官媒新華網在《物業不應是城市“火藥桶”》中所說的那樣:民法典中有關物業的表述,迴應了長久以來業主的普遍呼聲,為今後與物業相關的矛盾糾紛處置指明瞭方向。相信隨著物業條款落地開花,物業沉痾積弊去除,業主與物業將會實現和睦共處。

那麼,你認為物業應該取消嗎?歡迎評論區留言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