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伊米

交通法:機動車發生事故,無責也要承擔10%的賠償責任!合理嗎?

大家好,我是易姐。

交通法上有條規定一直飽受爭議,

“機動車交通事故無責賠償不超過10%”

,意為“當機動車和非機動車發生事故時,即使機動車沒有過錯,也要承擔不低於10%的賠償責任”。

這條規定真的如字面上那麼“不講理”嗎?今天易姐跟大家深究下這個問題。

交通法:機動車發生事故,無責也要承擔10%的賠償責任!合理嗎?

這條規定來自《交通安全法》第76條,原文如下: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交通事故的損失是

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有點長,易姐簡單解釋:

當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發生交通事故時,分3種情況:

非機動車、行人

沒過錯

,機動車承擔賠償責任;

非機動車、行人

有過錯

,機動車也要承擔賠償責任,但可適當減輕;

▷ 機動車沒有過錯

,機動車也要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即我們今天要討論的規定)

非機動車、行人

故意碰撞機動車

的,機動車不承擔賠償責任。

值得注意的是:非機動車/行人故意碰瓷、故意傷害的行為,機動車是不需要承擔賠償責任的。

交通法:機動車發生事故,無責也要承擔10%的賠償責任!合理嗎?

其實在2007年,《交通安全法》第76條還沒修訂之前,這條規定更苛刻。

原來規定是這樣的:

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

也就是說,凡是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不管是誰的過錯,一律由機動車負責。

2007年12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對《交通安全法》第76條作出修改,明確了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時,機動車一方如何承擔賠償責任的問題。

修訂後,這條規定一直沿用至今。

交通法:機動車發生事故,無責也要承擔10%的賠償責任!合理嗎?

對大多數機動車車主而言,這個看似“霸王條款”的規定肯定是不合理的,甚至有點“不講理、欺負車主”。不少車主甚至喊出“車主才是弱勢群體”的口號。

其實,對路上行駛的車輛、非機動車和行人而言,有“路權”和“人權”之分。無論任何時候,

人權都是大於路權的

,交通參與者的生命和健康永遠都是第一位。

至於10%的責任,正如一位網友所說,

“這條法律是給司機的靈魂上安一條減速帶”

,提醒他們,不能因為行人闖紅燈,你就可以撞死闖紅燈的行人而無需承擔任何責任。闖紅燈是不守規矩,但罪不致死。

交通法:機動車發生事故,無責也要承擔10%的賠償責任!合理嗎?

《交通安全法》設立的目的,是預防和減少事故發生,而

同時也要顧忌到人性的惡

。想想還有多少司機抱著“轉彎讓直行”,“變道讓直行”等看似自己佔理的條款,故意帶著怒氣直接撞他人的。

無論如何,生命只有一回,給別人一個機會,給自己一個心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