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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 | 元氣森林“燃”商標被指與蒙牛等方申請近似,二審反轉前者勝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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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北京市高院的披露,2018年12月7日,元氣森林方面申請第35178063號“燃”商標,指定使用商品(第30類):咖啡;茶;茶飲料;甘菊茶飲料;糖;蜂蜜;冰糖燕窩;燕麥粥;以穀物為主的零食小吃;以米為主的零食小吃;方便米飯;薄片(穀類產品);泡麵;龍蝦片;冰淇淋;凍酸奶(冰凍甜點);調味品(統稱複審商品)。

北京法院審判資訊網截圖

一審法院認為,訴爭商標與包括蒙牛申請在內的多個引證商標,在指定或核定使用的範圍內,於商品的功能、用途、消費渠道、消費物件等方面相同或具有較大關聯,構成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

同時,訴爭商標“燃”與引證商標“燃”等文字構成相同,構成近似標誌。訴爭商標與上述各引證商標若共存於市場,易導致相關公眾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和誤認,已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但元氣森林方面不服一審判決。當中提到,蒙牛方面的部分引證商標,相對於元氣森林公司屬於在後申請,且均已因元氣森林公司在先註冊的多件“燃”系列商標被駁回,不應成為訴爭商標獲准註冊的權利障礙。

由此,二審法院認為,被訴決定和原審判決雖無不妥,但基於影響訴爭商標註冊的重要事實發生變化,國家智慧財產權局仍須就訴爭商標的註冊申請是否違反商標法的相關規定重新進行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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