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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 微信聊天記錄可以作為有效證據嗎?注意儲存好原始載體!

案例 | 微信聊天記錄可以作為有效證據嗎?注意儲存好原始載體!

基本案情

曉佳與於毅(均為化名)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曉佳訴請於毅償還借款5萬元。曉佳主張,於毅於2020年1月20日向曉佳借款5萬元,曉佳將5萬元現金交給於毅的時候,於毅給曉佳出具了借條,但曉佳在搬家時不慎將借條丟失,關於借款的經過是雙方透過微信協商的,曉佳為此提供了與於毅之間的微信聊天記錄截圖證實。截圖內容顯示,於毅向曉佳借款5萬元的借款經過以及完整的借款合議,於毅還在微信聊天中向曉佳明確表達了感激之情,並承諾十日內償還。

案例 | 微信聊天記錄可以作為有效證據嗎?注意儲存好原始載體!

於毅抗辯,雙方之間不存在借款事實,雙方雖是微信好友,但並沒有透過微信協商過借款事宜,

不認可曉佳提供的微信聊天記錄截圖

。庭審質證時,曉佳的手機損壞已打不開,無法提供原始載體的微信聊天記錄,而於毅提供的與曉佳之間的微信聊天記錄則無借款內容。

裁判結果

合法的民間借貸關係受法律保護。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

曉佳提供的微信聊天記錄截圖屬於電子證據

,但曉佳不能提供微信聊天記錄的原始載體手機,不能使用終端裝置登陸其微信賬戶進行過程演示,無法證明該電子證據的真實性,對此微信聊天記錄截圖本院不予支援。最終法院駁回了曉佳的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中,明確規定

微信聊天記錄、微博、電子郵件、電子支付記錄等,均屬於電子證據

。並規定,

當事人以電子資料作為證據的,應當提供原件

。原始載體包括儲存有電子資料的手機、計算機或者其他電子裝置等。

在提交微信聊天記錄時,要提供使用終端裝置登陸本方微信賬戶的過程演示,聊天雙方的個人資訊介面,以及完整的聊天記錄

。法官在此提醒,電子資料並不意味著打印出來,或者手機截圖之後,大家就可以放心“刪記錄”了。電子證據作為新型的證據形式,相對傳統的證據來說可篡改性是比較大的,往往可以透過各式各樣的軟體( 如Photoshop)對內容進行刪改,這樣就沒有辦法保證證據的真實性,從而達到證明目的。

因此,如果想將微信聊天記錄作為證據使用,在無其他證據佐證情況下,要注意三點:

第一,一定要提供原始載體;

第二,要證實微信聊天的對方就是案件對方當事人,即要證明對方當事人是該微訊號的使用者;

第三,原始載體上的聊天記錄應當保證完整性,不能隨意選擇刪除,否則完整性將被質疑,可能導致證據不被採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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