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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貨 | 商標取名有限制——從廣告法看商標的禁止性註冊

乾貨 | 商標取名有限制——從廣告法看商標的禁止性註冊

在市場經營中,商標除了承擔區分商品服務來源的作用外,還起到品牌宣傳推廣的功能。因而,經營者都希望自己的商標能夠起到法律保護和廣告宣傳的雙重作用,在商標命名時,也會考慮使用直白或隱喻的宣傳性廣告詞彙。

這本無可厚非,但是一些企業在商標命名時“急於求成”,往往“事倍功半”,其名稱不僅因涉及違反《商標法》的規定不能受到保護,甚至在使用中還會因違反《廣告法》的規定而受到處罰。接下來,我們就列舉一些既違反《商標法》又違反《廣告法》的禁注商標,以供大家參考。

乾貨 | 商標取名有限制——從廣告法看商標的禁止性註冊

一、“直供”、“特供”、“專供”類商標

《商標法》第十條規定,“帶有欺騙性,容易使公眾對商品的質量、特點或產地等產生誤認的,不得作為商標使用”。同時,《廣告法》第九條規定,廣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使用或者變相使用國家機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名義或者形象”。經營者在商標中加入“直供、特供、專供”等字樣容易引發消費者的不當聯想,誤以為提供的產品或是服務是國家機關推薦、國家機關專供、特供等,此類商標借國家、國家機關信用進行不正當宣傳,容易造成公眾誤解,因而既不能受商標法保護,在宣傳中使用也會受到行政部門的處罰。

更為隱蔽的還有用拼音首字母進行申請的行為,如“RMDHT”(人民大會堂)、“ZXYJ”(政協用酒)、“GYZY”(國宴專用)等,此種商標即使僥倖能夠規避商標審查員的審查,但在實際使用中也會受到市場監管部門的查處。

二、使用“最高階”、“最佳”等用語類商標

現在經營者在商標申請時不會直白的加“最高階”、“國家級”、“最佳”等詞語,但會變相使用類似含義的片語進行申請,比如使用“極品”、“王牌”、“領先”、“領導者”、“遙遙領先”等詞語。上述商標在申請時違反了《商標法》的第十條、第十一條的規定,在實際使用中也違反了《廣告法》第九條的規定。

2018年,金瓜子科技發展(北京)有限公司就因在廣告中使用“瓜子二手車,創辦一年、成交量就已遙遙領先”的不實宣傳語,被罰款1250萬元。

三、妨礙社會公共秩序或違背社會良好風尚類商標

經營者在申請商標時,一般都會避開內容明顯低俗或者具有不良影響的商標,但有一些“打擦邊球”、“軟色情”的商標則會受到一些經營者的青睞,如“按揭情人”、“老司機”、“叫了個雞”、“榴芒”、“吃我豆腐”、“零距離接觸”等商標的申請。上述商標均因有害於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而被駁回。實際經營中,杜蕾斯、椰樹椰汁等品牌也都因為廣告文案涉嫌軟色情營銷被罰款幾萬到幾十萬元不等。

四、暗示產品或服務的品質、效能類商標

《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的,不得作為商標註冊”。同時,《廣告法》第十六條至第十七條也對藥品、保健品、農作物產品、升學考試服務、房地產服務等進行了禁止性規定,規定廣告內容不得含有對產品或服務質量作出明示或暗示性的宣傳。

”缺顯詞彙“是商標申請時較為常見的情形,經營者往往希望自己的商標一眼就能讓消費者識別出商品或服務的內容,並且喜歡加上暗示質量、服務優越的詞彙,例如“藥易購”、“容易考”、“工程易”、“投貸寶”、“24小時極速恢復”、“中草精粹”、“排毒大王”、“絡比通”、“匯山珍”、“租車無憂”等。

誠然,這類商標能夠讓消費者一眼識別商品或服務的內容,並有質量好、服務優的含義,但此類詞彙缺乏創意,作為商標申請不能獨佔壟斷。部分經營者還特別“執著”,即使商標註冊不成功,也仍然將其作為廣告語來進行宣傳。殊不知,這極有可能成為虛假宣傳,誇大宣傳。實踐中,此類虛假宣傳被處罰的廣告行為也是屢見不鮮。

總的來說,無論是商標註冊申請還是廣告用語宣傳,都需要在合法的框架內進行,企業經營者希望商標承載廣告宣傳的功能無可厚非,但還需在創意上下功夫。好的品牌,好的廣告文案往往是創意取勝,讓人拍案叫絕,而採取打擦邊球,譁眾取寵等形式進行商標申請、廣告宣傳絕不可取,一旦觸犯相關法規條例,不僅會受到經濟處罰,更會損壞品牌形象,最終得不償失。

作者:張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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