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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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轉移被查封的叉車
作為廢品銷售給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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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怎樣的“操作”
讓企業被罰10萬!
請聽幫主娓娓道來
使用未經檢驗的叉車
擅自轉移被查封的叉車
NO·1
使用未經檢驗的叉車
梅李分局執法人員根據舉報,對常熟市梅李鎮某公司廠區進行檢查,發現當事人正在使用1臺叉車裝卸經編輔料,當事人
無法提供上述叉車的檢驗報告
,執法人員現場採取了查封強制措施。
當事人使用上述未經檢驗的叉車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裝置安全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裝置安全法》第八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對當事人處罰款
45000元
,上繳國庫。
NO·2
擅自轉移被查封的叉車
四天後,在上述叉車仍處於查封狀態時,當事人
擅自將該叉車作為廢品銷售給他人
(他人現場將叉車拆成配件後運走)。
當事人將處於查封狀態的叉車擅自銷售給他人的行為,構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裝置安全法》第九十五條第二款所指的擅自轉移被查封的特種裝置的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裝置安全法》第九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對當事人處罰款
55000元
,上繳國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