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伊米

還網上分享這類資訊?有人花9.9元卻被索賠20萬

自己花錢購買了電子書,與他人分享算侵權嗎?

近日廈門市區法院公佈了一起侵害作品資訊網路傳播權的案件。廈門一網友將購買的電子書上傳至“網路圖書館”,結果成為了被告。事情是這樣的:

小林曾花費9。9元在亞馬遜網站購買了某網路小說電子書。隨後,他將小說的內容,釋出至一網路圖書館,供他人線上閱讀和下載。此舉使得小林被北京某資訊科技有限公司告上法庭。早在2014年,該資訊公司就與該網路小說的作者簽署合同,獨家享有這本網路小說的資訊網路傳播權,還包括對侵權行為提起訴訟、要求賠償的權利。

該資訊公司要求小林刪除上傳的作品,另外賠償經濟損失20餘萬元。

小林則認為,這是他花錢購買的電子書,來源合法,屬於他的虛擬財產,他有權決定這本書怎麼使用。

而電子書和其他商品一樣,既然購買了,就可以出借和轉讓。他把電子書上傳到涉案的網路圖書館,根據設定無法多人同時閱讀,作品使用的時間和空間都是相對固定的。小林的觀點是,自己沒有侵權。

最終,法院審理認為,小林未經權利人許可且未支付報酬,擅自將小說上傳至網際網路平臺,使得不特定公眾可以獲得資訊公司享有著作權的電子書,侵犯了資訊公司依法享有的資訊網路傳播權,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由於沒有證據證明資訊公司的實際損失及小林的侵權獲利,綜合考慮作品的商業價值、創作難度、侵權行為的性質、後果等因素,最終,思明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要求小林向資訊公司賠償1萬元。

此事也引發網友的討論,大家看法不一:

--既然設定了無法多人同時看,那和紙質書借給別人也差不多啊,不算侵權吧。

--電子書上傳到網路平臺,就像是買了一本實體書,然後盜版印刷了很多份再分發給別人,肯定是不對的。

需要注意的是,不僅購買的電子書分享到網上是侵權行為,如果合法取得他人圖書後,未經許可,透過掃描、拍照等方法將其變為電子圖書並上傳到網路供他人下載,都會侵犯作者的資訊網路傳播權。

還網上分享這類資訊?有人花9.9元卻被索賠20萬

▷圖文無關

而要解開網友的疑惑,我們就得一點點理清下列幾個問題。

如果合法購買了某一紙質圖書後再銷售給他人,這一行為侵權嗎?

不算侵權,這是合法的。

首先,在智慧財產權法上有一個

權利窮竭原則

,是指“智慧財產權所有人或許可使用人一旦將知識產品合法置於流通領域以後,其他人再次轉讓的行為不受權利人的控制,不必徵得權利人的同意”。

以著作權為例,當著作權人將作品原件或影印件以出售或贈與方式向社會公眾發行後,他人即可以自由傳播其作品而無需受到著作權人的限制,也就是說發行權只能行使一次。

這樣規定是因為,著作權人從作品的首次銷售中已經獲得了相應經濟利益,不能再對作品的轉銷、分銷等加以控制,此時消費者對作品享有的物權高於著作權人對作品享有的著作權,否則不利於作品的傳播、知識的推廣。

然轉賣合法取得的圖書不屬於侵權行為,為什麼把圖書掃描後上傳到網上,就會變成侵權呢?

也可以換個問題,權利窮竭原則為何不能擴充套件到網路環境?

需要注意的是,權利窮竭原則是為了解決基於同一有形載體上發生的物權(包含所有權)和智慧財產權的衝突而產生的協調規則。

其實也很好理解。例如,作為遊戲玩家,我們在網上買了一張實體光碟,我們便獲得了這張光碟的所有權,但這張光碟上的版權依舊屬於遊戲公司。如果我們每次對這張光碟進行處置或交易時都要經過遊戲公司的同意,不僅非常麻煩,不利於產品傳播,而且玩家對光碟的所有權也形同虛設。這便是權利窮竭的意義所在。

但由於在網路環境下,資訊傳播都是數字化的,並不需要有形載體,消費者在網上付費下載的著作權作品所支付的費用並不像傳統形式的作品那樣還包含作品載體的價值。消費者下載作品後如果將作品透過網路複製給了他人,也並不因此而失去對下載作品的使用。

顯然,這和傳統的再次銷售後消費者就失去對作品的佔有和使用是不同的。

有人就說了,

難道不可以將計算機的磁碟視為網路下載作品的載體嗎?

這樣就能獲得權利窮竭原則的適用基礎了。

如果這個觀點成立,就必須滿足三個條件:

第一,消費者不能透過網路向他人交付作品;

第二,消費者必須在再次銷售時將網路作品連同原始載體即磁碟一同轉讓給他人;

第三,消費者必須在轉讓前刪除自己電腦上的作品,否則會侵犯權利人的複製權。

顯然,現實中是無法滿足以上條件的,也是不合理的。因此,對於網路環境下無實體形式存在的著作權作品,權利窮竭原則沒有適用的前提。

透過前文,相信大家大概瞭解發行權與資訊網路傳播權的區別了:

發行權是指著作權人在非網路環境下向公眾提供作品原件或者複製件的權利。

而如果將作品的傳播方式擴充套件到網路上,此時的網上的發行權,就變成了另一種形式的權利,即資訊網路傳播權。

總的來說,

合法購買某一電子書閱讀後,再透過網路提供給他人,這屬於侵犯著作權人的資訊網路傳播權。

在本文案例中,即使網路圖書館設定電子書的流轉模式,限制同一電子書無法同時被多人閱讀,但物件仍是網際網路上的“不特定公眾”,限定閱讀的期限屆滿後還會繼續流轉,仍是一種“互動式”的傳播。

這也告誡我們,在網上分享電子書千萬別任性,一不小心可能吃上官司。

看到這裡,可能有人就要擔憂了。日常生活中,

除了電子書外,很多人還喜歡在網上分享喜歡的電影電視、小說漫畫、短影片甚至是遊戲直播、表情包等,而這些分享行為往往是沒有獲得原作者的許可的,這也屬於侵權嗎?

法官提醒,想要知道分享行為是否存在侵權風險,可以綜合三點判斷,助你避開侵權的“雷區”:

➤第一,分享的內容是否為受保護的“作品”。電影、電視、網文、小說、音樂、漫畫、短影片,甚至遊戲直播畫面、表情包等,只要是文藝、科學領域內容,具有獨創性,能以一定形式表現,即是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

➤第二,分享的形式是否構成傳播行為。在微信公眾號、微博、貼吧轉載作品,在開放性QQ群、微信群設定共享檔案,或是公開網盤儲存連結,只要將作品置於面向“不特定公眾”開放的網路環境下,使對方能夠在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下載、瀏覽或以其他方式獲得作品,即構成資訊網路傳播行為,粉絲、關注人數或群成員人數不影響行為性質的判斷。

➤第三,是否是法律允許的“合理使用”。根據著作權法規定,一定情況下允許他人免費使用作品,無須獲得作者許可,常見的如個人學習欣賞,教學科研、評論引用、免費表演等,但要求註明來源、作品名稱,使用適當、適度,不得損害作者合法權益。

還網上分享這類資訊?有人花9.9元卻被索賠20萬

最後請謹記,隨手轉發分享知識和資訊時,不要忘記尊重原創、保護版權!(文章整理綜合電腦報、自檢察日報、廈門市思明區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