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伊米

因“傍名牌”,他被判4年罰500萬後再賠72萬!

近日,日照中院審結全市首起適用懲罰性賠償制度的智慧財產權民事侵權案件。姚某因犯假冒註冊商標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百萬元后,權利人惠普慧與公司又向日照中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法院適用懲罰性賠償制度判決姚某賠償經濟損失,法院依據姚某侵權獲利金額36萬元的二倍,一審判決被告姚某賠償權利人惠普慧與公司7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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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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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理情況

一審宣判後,雙方當事人均未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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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義

本案姚某的涉案行為構成商標侵權不存在爭議,主要問題在於涉案商標侵權行為是否構成懲罰性賠償制度的適用條件。本案透過審理進一步釐清了懲罰性賠償的適用條件,明確了商標侵權懲罰性賠償適用於侵權人惡意侵權且情節嚴重的情形。基於如下理由,最終分析認定本案適用懲罰性賠償制度:一、被告使用的侵權標識與原告的權利商標標識完全相同,且二者使用於相同產品上,此種全面摹仿原告商標及產品的行為足見被告侵犯原告商標權的意圖十分明顯;二、被告實施假冒原告註冊商標的行為,主觀故意明顯;三、被告銷售商品總額較高,規模較大、時間較長、涉及地域範圍廣,侵權行為影響較大;四、被告的侵權行為造成市場混淆,進而對原告的商業信譽帶來負面評價,侵權後果較為嚴重。

創新是引領發展的第一動力,保護智慧財產權就是保護創新。本案適用懲罰性賠償制度,也是保護企業智慧財產權、保護創新、營造良好法治營商環境的強有力舉措。透過本案的審理進一步警示侵權者,“傍名牌”“搭便車”“魚目混珠”的做法不可取,違背誠實信用、公平交易原則,即使短期內獲取非法暴利,但終將得不償失。

因“傍名牌”,他被判4年罰500萬後再賠72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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