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掛靠員工出具的欠條是否有法律效益?

A某與某公司因承攬合同糾紛訴至法院,本案已由延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終結。

基本案情

A某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

1、請求判令由二被告(某公司、B某)支付拖欠原告的搬家費共計1,074,800元;

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掛靠員工出具的欠條是否有法律效益?

一審法院依法審理並作出判決後,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訴。某公司上訴請求:

1、依法撤銷一審法院作出的民事判決,查明事實後依法改判駁回被上訴人A某一審訴訟請求;

2、本案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和理由:原告起訴依據的事實、理由不符合常理,存在偽造證據、虛假陳述的可能。2017年2月6日,被上訴人與趙某結算,趙某向被上訴人出具欠條兩張,共計37萬元,同年5月4日,某公司張某某與被上訴人結算並出具欠條一張為369300元,合計739300元,上訴人某公司自2017年5月4日至2020年9月14日共計支付思作鋒30萬元,趙某於2018年2月支付A某女婿C某35萬元,合計65萬,該案件事實經一審人民法院查明認定,並記錄在案,經延安市中級人民法院調解,上訴人欠付剩餘的8。93萬元已於2021年3月24日支付完畢。本案中,被告B某作為被告公司趙某的僱工,在明知趙某與A某已經結算的情況下,在2017年5月4日,仍然給被上訴人A某出具欠條107萬元。不符合常理,也違反法律規定。綜上所述,根據《民事訴訟法》等法律的規定,特向二審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望二審人民法院依法查明事實,依法改判。

判決結果

一審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原告A某與被告某公司已構成事實的承攬關係,A某依照約定完成被告某公司交付的任務,但被告某公司並未支付完畢報酬,被告某公司已構成違約行為,應該依照法律規定支付剩餘報酬。根據法律規定,關於合同是否履行的責任主體應該是履行方即本案被告某公司。本案被告某公司僅提交已付搬家費370,000元的證據,但原告A某最終自認現尚欠其350,000元搬家費,本院對原告的自認行為予以認定;庭審中,被告某公司辯稱涉案搬家費欠條上的印章不是其公司的印章。一者本院查明被告公司在不同的合同簽訂中使用的印章存在差異,以此可排除涉案欠條上的印章屬虛假印章;再者被告某公司已經向原告A履行部分搬家費,視為其對涉案搬家費的認可。綜上,本院對被告某公司該辯稱意見不予採納;關於原告要求被告B某承擔給付搬家費的訴訟請求,本院經查明,被告B某系被告某公司被掛靠人趙某的僱工,並非涉案承攬合同的相對方,故本院對原告的該項訴訟請求不予支援。二審維持原判。

律師觀點

本案的二審爭議焦點是:某公司要求改判駁回A某的一審訴訟請求是否有事實依據,能否得到支援。本案中,經B某與A某進行結算,上訴人某公司共拖欠搬家費用1074800元,並加蓋公司公章,某公司對此不予認可,但其提交的證據不能證明其上述主張,更無法否定B某代表其進行結算的事實。故某公司應按照結算單支付A某運輸費10748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