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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企業刑事合規

前言

企業刑事合規,字面上理解為針對企業在刑事領域方面做合規規範。早在多年前,在我國一直存在企業及其內部人員涉及刑事案件的情況,如曾經轟動全國的劉曉慶涉嫌偷稅漏稅案等,企業刑事合規一直受到關注,直到2013年葛蘭素史克商業賄賂案的發生,相關負責人被追究刑事責任,這個案件也成為了企業刑事合規的標誌性案件。此後企業涉刑案件呈現飛速增長趨勢,越來越多的企業家也認識到了企業刑事合規的重要性。

近幾年,由於全國各地諸多民營企業家出現涉嫌刑事事件,導致很多企業也隨之舉步維艱,進而影響了社會穩定。為更好地推動民營企業依法、守規經營,檢察機關提出在辦理涉民營企業案件時,依法“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訴的不訴、能不判實刑的就提出適用緩刑的建議”的政策。基於此,企業刑事合規在國家立法層面上真正意義走進我們的視野。

2020年3月最高檢啟動涉案違法犯罪依法不捕、不訴、不判實刑的企業合規監管試點工作,並確定上海市浦東新區、金山區檢察院,廣東省深圳市南山區、寶安區檢察院,江蘇省張家港市檢察院,山東省郯城縣檢察院為試點單位。2020年12月25日,最高檢召開企業合規試點工作座談會。最高檢黨組書記、檢察長張軍表示,要加強理論研究,深化實踐探索,穩慎有序擴大試點範圍,以檢察履職助力構建有中國特色的企業合規制度。對於如何繼續推進試點工作,張軍突出強調要“嚴格依法推進試點”——“要落實好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對於不捕、不訴的企業,可以敦促其作出合規承諾”“要把合規承諾與‘掛案’清理工作結合起來,給涉案企業一個明確的整改方向”“刑事處罰和行政處罰要銜接好,督促涉案企業把合規承諾落實到位”。對於部分試點單位探索的獨立監管人制度,張軍指出,企業的合規承諾想要落實落地,就必須建設好、使用好第三方監管機制,第三方包括律師、審計師、會計師,也可以包括工商聯、企業協會等。檢察機關要會同公安、法院及市場監管等部門,發揮好指導、監督作用。

探討

一、何為企業刑事合規?

企業刑事合規屬於企業合規的一個重要的部分,主要指對企業即將面臨的刑事風險提出有效的防控措施,或針對正在面臨企業刑事案件,採取有效的措施,進而減少企業的損失。

二、為什麼要給企業做刑事合規?

一個普通的民事案件並不會導致企業傷筋動骨,但如果企業涉刑,那麼很可能引起企業經營的步履維艱,甚至破產。近些年,出現了很多因涉嫌刑事,導致企業倒閉的情形。通俗來講,企業刑事合規相當於給企業做體檢,沒有病早預防,出現病情早治療。

近年來,尤其民營企業涉刑案件呈逐年增加的趨勢,在這些民營企業涉嫌的刑事犯罪中,企業的各個部分的人幾乎都有參與,包括實際控制人、法定代表人、高管、股東及普通職工等等,其中涉及罪名包括非法經營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偷稅漏稅罪、騙取貸款罪、貸款詐騙罪、合同詐騙罪及行賄罪等等不一而足。出現前述情況,一方面是此前我國法治並不完善,並沒有詳細的針對民營企業管理方面的規定,在立法上、執法上出現了很多地方模糊不清的地方。另一方面也因為企業從設立之初就沒有意識到相關刑事風險的防控,隨著立法的不斷完善,刑事懲罰更加細化,企業內部的問題也漸漸暴露出來,企業也並沒有沒有及時進行調整。

當一個企業觸犯刑事,無論是商業價值還是行業口碑,都將受到損害。如果刑事程式時間長,波及範圍再廣一些,企業甚至會一直被凍結賬戶,企業的掌舵人可能一直身陷囹圄,不能對企業進行有效地管理和調整,企業就不能進行正常的運作。那麼這個企業很容易陷入僵局,甚至破產。此類情況在現實中比比皆是。

三、怎麼進行企業刑事合規?

企業刑事合規的主體不單單侷限於民營企業,也包括傳統的國企、外資企業等等,這其中的“企業”做廣義上的解釋。現實中各類企業都需要防控在生產經營中面臨的刑事風險,尤其近些年很多上市公司也出現了很多刑事問題。

企業的刑事風險主要來源於以下幾個方面:一、企業自身經營過程中發生的刑事違法活動;二、企業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董監高及股東實施的刑事違法活動;三、企業普通職工實施的刑事違法行為,之後波及到企業合法權益;四、特定時期(如國家頒佈新政策後)產生的刑事違法活動。

為防止企業受到刑事風險,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合規管理方案尤為重要。具體措施為,定期組織並給企業法定代表人、財務人員及業務員工培訓等等,提高企業內部人員對於法律風險的防控;在企業內部成立專門的合規部及專門法務部,聘請刑事、會計、財稅領域內的專家,包括但不限於律師、會計師及稅務師,定期對企業進行盡職調查,給企業把關,審查在企業中可能存在刑事風險,進而提出行之有效的解決方案。如果企業可能涉及刑事風險,讓企業免受可能出現的刑事處罰,避免刑事風險的發生。如果企業已經涉嫌刑事,那麼就幫助企業在最大程度上減少損失。

四、企業刑事合規的意義?

以合規作為不起訴的依據。檢察機關可針對已經確立合規制度並保障合規可以有效實施的企業受到減輕、從輕的處罰,以合規來換取減刑、免刑的處罰。如果該企業所涉的社會危害性不大,結合所有的因素考量後,可作出不起訴的決定。美國在上世紀九十年代曾經這樣施行過。

同時當企業已經建立了完善的刑事合規體系後,很多時候可以主動識別出企業內部的風險,並評估出是否已經觸犯刑法。在公安及檢察院前來調查前可以主動上報已經瞭解的資訊,進而可以獲得公安機關及檢察院從輕量刑或不起訴的決定,這樣也可以節約司法資源。

五、企業刑事合規的未來?

隨著網際網路在現實生活和工作中越來越普及,新興網際網路行業作為朝陽行業而興起,企業的腐敗舞弊等刑事案件也隨之逐年增加,相信不久的將來,網際網路企業很可能會成為企業刑事合規的重要領域。

最新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對於相關涉及企業的罪名及刑罰也有調整,涉及企業的犯罪主要包括職務侵佔罪、挪用資金罪、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等罪名;刑罰方面總的來說呈現加重的趨勢,具體表現為主刑上限被提高,罰金刑全面覆蓋。從企業合規角度來看的話,需要企業隨時關注公檢法機關出的最新的案件追訴標準及量刑標準。如果發現企業中出現涉刑情況,在企業自查的情況下,如果沒有達到量刑標準,及時作出內部處理。如果達到了量刑標準,可以在確保安全的情況下,積極尋求與相關涉案人員交涉,在談判中獲取優勢地位,掌握後續調查取證及控告的主動性。

值得注意的是,證監會就在前幾天釋出修訂後的《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該辦法將在2021年5月1日正式施行。本次修訂對上市公司及董監高的許可權進行進一步規劃,具體包括完善資訊披露基本要求、完善上市公司董監高異議宣告制度、細化臨時報告要求、完善資訊披露事務管理制度及提升監管執法效能等五個方面,相信此後相關刑事責任也會隨之做出新的調整。

結語

總而言之,企業刑事合規是目前新興起且得到國家和企業重點關注的領域,其中很多地方都值得琢磨和研究,對於律師而言,這也是一片新的藍海,相信不久得將來企業刑事合規會出現新的趨勢,無論是理論還是實踐都將得到進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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