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腔機構章程也會包含院長、監事的權利和義務,以及財務等相關的管理機制。
一、口腔門診院長的權利。
口腔門診的院長由董事會聘任,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權利:
1、執行董事會決議。
2、擬訂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訂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4、擬訂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5、擬訂增加和減少註冊資本的方案。
6、決定內部管理機構的設定,提名財務人員人選,聘任或解聘除財務人員以外的其他員工。
7、決定除財務人員以外的員工薪酬體系,報董事會備案。
8、列席董事會會議。
二、口腔機構監事的職權。
口腔門診的監事由股東選舉產生,任期每屆三年,可連選連任。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機構財務情況。
2、對董事長、院長在履行職權時違反法律、法規和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3、當董事長和院長的行為損害股東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5、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三、 口腔門診的管理體制
口腔機構實行董事會領導下的院長負責制,並嚴格按照前述權利、義務、議事規則執行。
四、財務管理
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口腔門診的財務、會計制度。財務人員由董事會聘任,行政上接受院長領導。
1、財務報告包括如下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及文字說明。
(1)資產負債表。
(2)損益表。
(3)財務狀況變動表。
(4)現金流量表。
(5)利潤分配表。
(6)財務情況說明書。
口腔門診開業執行前期或者前兩年利潤每年分配一次,之後根據發展需要和利潤規模由董事會決定分配週期。
2、分配當月稅後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法定公積金,並提取利潤的百分之五到百分之十列入法定公益金,彌補虧損。所餘利潤按股東的佔股比例進行分配。
3、機構設立創業獎勵制度,主要用於獎勵創業的院長和骨幹員工,由董事會制定具體的獎勵辦法。獎勵基金由機構在稅後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提取。
以上是口腔機構章程中對院長、監事的權利說明,以及財務管理的相關規定。如果您有更好的意見或者建議,歡迎私信或者評論區留言、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