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伊米

軍人護理假規定,果斷收藏!

四級軍士長老劉,結婚2年,配偶是老家的。今年他家屬2月份生了小孩。

按照相關規定,假期應該是護理假30天加正常假40天,共70天。

為了更好地方便休假,他把這休假70天分成兩次來休。

當時,在2月份的時候,他休了45天(報批假時也是寫的護理假),同時準備到了10月份再休餘下的25天。

但是老劉告訴我,後來因為部隊有任務,不準休假了。

這就讓他很鬧心。

他說,那麼這種情況,這25天應該算留下的探親假,該不該經濟補償?

談到士官休護理假的事,就不得不先說一下,對於士官護理假的規定是怎麼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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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2016年7月25日,《軍隊貫徹落實全面兩孩政策有關問題的規定》(軍後衛〔2016〕439號)規定,男方為軍隊人員的,在女方分娩當年給予護理假30天。

另外,對護理假與軍官、士官年休假假期計算關係明確,護理假不計入年休假期。也就說當年休完年休假的軍人,符合護理假條件的,仍可以準休護理假。

那麼問題來了,護理假從哪天開始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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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常理,拿四級軍士長老劉這件事來說,他前面休的假期應該是護理假,後面留下的是探親假,因為小孩是2月份出生的。

應該給予經濟補償,但是規定沒有明確休護理假哪天起算,有的單位肯定會就低,把前面休過的全算探親假,這樣就不需要補助,確實損害了戰士利益,不補錢,來年又不補假。

相關規定明確,只有未休完的基礎假才補錢。

那麼,是不是可以理解,只有界定護理假的起算日期,才能知道你留下的是探親假還是附加的護理假?

02

關於如何去界定護理假起算日期,從相關現行政策上,並沒有明確給出。

但是,我對於士官休護理假,覺得有幾條要素:

一是已婚士官,符合《規定》要求;

二是在填列休假報告表中,一定要備註是護理假。(從休假當天離開單位起算,也就是休護理假開始了。)

三是原則上士官在行使假期中可以將兩類假同時合併一處休,也就是探父母(配偶)假+護理假。

但如果要分開休,最好在休假報告中明確這一點。

比如四級軍士長老劉70天的假,前期休了45天,並且明確是護理假,那麼可以理解為:30天的護理假已經休完,探親假休15天。

再來說,老劉單位因為部隊有任務,所以面臨的剩下25天假不讓休。

對未休完的基礎假,是可以給予補償經濟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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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在相關規定中明確:

軍官和士官休假,均不能跨年安排。但對於全年未休假的軍官、士官或已經休假但中途被召回後,未安排補休的軍官、士官均可以申報未休假經濟補償。

個人未休假經濟補償標準為:(本人全年工資收入÷261天)×200%×本人未休假天數。其中全年工資收入,包括全年基本工資、軍人職業津貼、工作性津貼、生活性補貼和年終獎勵工資。

這裡特別需要提醒一句,未休假的軍官、士官要及時向單位彙報實際情況,各單位相關部門會在翌年1月份對上年度未休假的情況進行統計公示。

基於以上闡述,可以得出兩點結論:

第一點:男士官在休護理假時被召回後,又沒有安排補休的,能不能享受未休假經濟補償,根據《關於現役軍人休假探親有關問題的通知》明確的內容,未休或未休滿婚假、產假、護理假的,不享受未休假經濟補償。

第二點:類似於“打包”休假的合併未休假經濟補償,是可以給予補償的。比如四級軍士長老劉休假70天,已休45天(30天的護理假+15天的探親假),未休完的25天探親假,應給予經濟補償。

官兵因為工作原因沒有休假,或假期未休完,應該領到相應的經濟補償。有的戰友可能會擔心,發放補償經費會有拖延的情況?

不用擔心,通知明確:

各級政治工作部門於每年1月份編制本單位上一年度未休假經濟補償方案,在本單位公示1周後,報單位黨委審批,由後勤保障部門於2月底前發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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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限定得死死的,2月底前哦。

一位轉改文職的退役士官,說他是社招文職人員,因為愛人要生產,想休護理假,機關卻讓他自己去找政策出處,不然不給請假。

在實際處理當中,有些單位在認定中,會模稜兩可,對士官休護理假的政策認識不到位,特別有的存在把士官該有的未休完經濟補償否了。

根據《軍隊文職人員管理若干規定(試行)》,文職人員休假探親參照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有關規定執行。但是在護理假這一塊,國家未作專門規定,只有一些地方法規作出了規定。

透過查閱有關資料,發現除河南省規定男方可享有護理假一個月之外,其他地區多為5-15天。也就是說,在社招男文職人員是否享受護理假、享受多少天這一塊,確實沒有明確的統一規定。

參照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準予休護理假是可以的,但是否可以同現役軍官、軍轉文一樣享受男方的30天護理假,這個事情的決定權歸所屬單位,主要看工作安排與人文關懷程度了。

說實話,休假,本身是官兵的正常權益,而對官兵正常權益的保障,對上,要有組織層面對政策的“吃透,會用,能講”,對下要做好宣傳,並及時對政策的問題給出滿意答覆。

文職人員也是軍隊人員,適用有關規定。凡事要有出處,這是法治精神的體現。

但對於如何能讓政策進一步“活”起來,事關軍人權益保障,仍值得我們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