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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 | 國知局批覆:專利法中假冒專利和廣告法中涉嫌專利違法法條適用

聚焦 | 國知局批覆:專利法中假冒專利和廣告法中涉嫌專利違法法條適用

近日,國家智慧財產權局釋出關於專利法中假冒專利和廣告法中涉嫌專利違法法條適用的批覆。

經商市場監管總局,國知局答覆

關於

無效後或者終止後繼續在產品或者其包裝上標註專利標識的行為;

關於

標註他人的專利號和有關銷售的行為;

關於

在產品說明書等材料中使用未授予專利的行為;

關於

專利標誌標識標註的規範等問題。

聚焦 | 國知局批覆:專利法中假冒專利和廣告法中涉嫌專利違法法條適用

國家智慧財產權局關於專利法中假冒專利和廣告法中涉嫌專利違法法條適用的批覆

山東省、安徽省智慧財產權局:

《山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於專利標識標註不規範行為有關問題的請示》《安徽省智慧財產權局關於同一違法事實法律適用問題的請示》收悉。經商市場監管總局,現答覆如下:

一、關於無效後或者終止後繼續在產品或者其包裝上標註專利標識的行為

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八十四條的規定,“專利權被宣告無效後或者終止後繼續在產品或者其包裝上標註專利標識”的行為屬於專利法第六十八條規定的假冒專利的行為。

同時,商品包裝上除法律、法規或者國家有關規定要求標註外的文字、圖形、畫面等,符合商業廣告特徵的,也可以適用《廣告法》的規定

。因此,在產品或者其包裝上標註被宣告無效後或者終止後專利的,既可以適用廣告法進行處罰,也可以適用專利法進行處罰,罰款數額依據《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執行。

二、關於標註他人的專利號和有關銷售的行為

“未經許可在產品或者產品包裝上標註他人的專利號”“在產品說明書等材料中未經許可使用他人的專利號”“偽造或者變造專利證書、專利檔案或者專利申請檔案”的行為,以及銷售“未經許可在產品或者產品包裝上標註他人的專利號”產品、銷售“在未被授予專利權的產品或者其包裝上標註專利標識”產品、銷售“專利權被宣告無效後或者終止後繼續在產品或者其包裝上標註專利標識”產品的行為,按照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八十四條的規定進行認定。

三、關於在產品說明書等材料中使用未授予專利的行為

對於在產品說明書等材料中將專利申請稱為專利的行為,適用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八十四條進行認定。對於將上述產品說明書作為廣告或使用未授予專利權的專利申請作為廣告的行為,適用廣告法第十二條進行認定。

四、關於專利標誌標識標註的規範

廣告中涉及專利產品或者專利方法的,應當標明專利號和專利種類。銷售行為中的專利標誌標識不規範行為適用《專利標識標註辦法》進行認定。

特此批覆。

國家智慧財產權局

2021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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