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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東新區建立高水平智慧財產權保護制度若干規定》全文公佈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上海市浦東新區建立高水平智慧財產權保護制度若干規定》已由上海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於2021年10月28日透過,現予公佈,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1年10月28日

海市浦東新區建立高水平智慧財產權

保護制度若干規定

(2021年10月28日上海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透過)

第一條

為了貫徹落實在浦東新區建立高水平智慧財產權保護制度的要求,強化智慧財產權全鏈條保護,率先構建制度完備、體系健全、環境優越的國際智慧財產權保護高地,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浦東新區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浦東新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智慧財產權保護工作的領導,統籌協調推進智慧財產權保護工作中的重大事項,整合最佳化智慧財產權保護工作資源,完善智慧財產權統一管理的體制機制和綜合服務平臺建設,全面推進智慧財產權領域綜合執法,加強智慧財產權保護的教育宣傳和經費保障。

浦東新區智慧財產權部門負責智慧財產權保護工作的統籌協調和組織實施,開展國家智慧財產權部門相關業務在浦東新區的綜合受理,依據職權或者接受委託綜合行使相關部門在智慧財產權領域的行政執法權,配合國家智慧財產權部門開展積體電路布圖設計行政執法。

浦東新區智慧財產權保護中心建立健全智慧財產權事務“一站式”保護機制,對接國家智慧財產權保護平臺,推動國家智慧財產權事務在浦東新區“一網通辦”,並可以依託“一網統管”平臺協助開展前款規定的相關行政執法工作。

第三條

浦東新區智慧財產權部門應當對生物醫藥、高階裝備製造、新一代資訊科技等領域擬報請加快審查的專利申請,根據國家智慧財產權部門的規定提供預審服務。

浦東新區智慧財產權部門應當配合國家智慧財產權部門開展專利複審無效案件優先審查、專利無效案件遠端影片審理等快速確權服務,推進專利確權案件與行政裁決案件聯合審理。

第四條

單位和個人在實施專利、進入國外市場前或者擬上市等階段,委託專業機構對產品或者技術是否侵犯他人專利權進行專利實施調查並獲取專利實施調查報告的,可以作為判斷是否故意侵權的參考依據。

第五條

在涉及公共利益的著作權侵權行政執法程式中,被投訴人主張其不承擔侵權責任的,應當提供證據證明已經取得權利人的許可,或者具有法律規定的不經權利人許可而可以使用的情形。被投訴人不能提供或者提供的證據不足以推翻投訴人提供的侵權證據的,可以認定被投訴人的行為構成侵犯著作權。

第六條

單位和個人惡意申請商標註冊的,應當對申請人給予警告,有違法所得的,可以並處違法所得五倍最高不超過五萬元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並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實施下列違反地理標誌保護規定的行為:

(一)透過使用地理標誌產品名稱或者產品描述,使公眾誤認為該產品來自獲得保護的地理標誌產地範圍的;

(二)在產地範圍之外的相同或者類似產品上使用獲得保護的地理標誌產品名稱或其意譯、音譯、字譯,或者同時使用“類”、“型”、“式”、“仿”等表述的;

(三)未經批准擅自在產品上使用地理標誌專用標誌的;

(四)在產品上使用與地理標誌專用標誌相似的標誌,使公眾誤認為是地理標誌專用標誌的;

(五)銷售上述產品的。

違反前款規定的,責令立即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銷燬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和偽造地理標誌專用標誌的工具;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可以處違法經營額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違法經營額難以計算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五萬元的,可以處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銷售不知道是違反前款規定的產品,能夠證明該產品是自己合法取得並說明提供者的,責令停止銷售。

第八條

在商業秘密行政執法程式中,商業秘密權利人提供初步證據,證明其已經對所主張的商業秘密採取保密措施,且合理表明商業秘密被侵犯,涉嫌侵權人應當證明權利人所主張的不屬於商業秘密或者其不存在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

對於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處理外,還應當責令侵權人返還或者銷燬載有商業秘密的圖紙、軟體或者其他有關載體,不得繼續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商業秘密。侵權人利用權利人的商業秘密生產的產品,尚未銷售的,應當監督侵權人銷燬,但是權利人同意收購或者同意侵權人繼續銷售的除外。

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請求返還或者銷燬載有商業秘密的圖紙、軟體或者其他有關載體,清除其控制的商業秘密資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第九條

會展活動舉辦單位不得允許未提交智慧財產權合規承諾或者相關智慧財產權權屬證明的參展方參加展會。

參展專案被權利人投訴侵權的,會展活動舉辦單位應當立即要求參展方在限定時間內提供未侵權證明;參展方無法提供的,會展活動舉辦單位應當立即採取遮蓋、下架展品或者取消參展資格等措施。

會展活動舉辦單位違反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給予警告,並可以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條

故意侵犯智慧財產權,情節嚴重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規定按照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許可使用費或者權利使用費倍數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確定賠償數額;情節特別嚴重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許可使用費或者權利使用費倍數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確定賠償數額。權利人的實際損失、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許可使用費或者權利使用費難以計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一千萬元以下的賠償。

專利侵權糾紛司法判決、行政裁決生效後,再次侵犯同一專利權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經營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違法經營額難以計算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五萬元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因侵犯商業秘密被司法判決或者行政處罰,自司法判決、行政處罰決定生效之日起二年內再次侵犯商業秘密的,可以對侵權人從重處罰。

第十一條

浦東新區智慧財產權部門在智慧財產權糾紛立案前或者立案後,可以自行、委託或者移交相關組織進行調解,但是涉嫌犯罪的案件除外。

智慧財產權行政案件立案前達成調解協議並履行完畢的,可以不予立案。立案後達成調解協議並履行完畢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沒有損害第三人合法權益和公共利益的,可以免除處罰。

第十二條

浦東新區人民法院應當明確相關審判組織統一審理管轄範圍內的智慧財產權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

高等院校、科研機構、智慧財產權服務機構等單位具有專門知識的人,經遴選可以擔任智慧財產權案件的專家陪審員。

支援浦東新區人民法院在智慧財產權案件辦理中探索書狀先行模式。

第十三

浦東新區人民檢察院應當明確相關檢察辦案部門統一履行智慧財產權刑事、民事、行政和公益訴訟檢察職能。

支援浦東新區人民檢察院在地理標誌、集體商標、藥品專利等涉及公共利益的智慧財產權領域探索開展公益訴訟。

第十四條

支援浦東新區設立科創板擬上市企業智慧財產權服務站,依法為全國擬上市企業提供智慧財產權問詢輔導、智慧財產權評估評價等服務。

第十五條

鼓勵金融機構最佳化智慧財產權質押融資模式,建立融資擔保風險分擔機制,加大對中小企業、科技創新企業、文化創意企業的增信服務力度。

鼓勵企業以高價值智慧財產權組合為基礎構建底層智慧財產權資產,在能產生穩定現金流的前提下探索智慧財產權證券化模式。

第十六條

本規定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浦東新區建立高水平智慧財產權保護制度若干規定》全文公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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