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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和經銷商們,電動車典型案例看起來,小心鉅額罰款落到你的頭上!

企業和經銷商們,電動車典型案例看起來,小心鉅額罰款落到你的頭上!

近段時間,各地市場監管部門以電動腳踏車及蓄電池產品生產、銷售、維修主體為重點,堅持問題導向,持續加大違法違規案件查處力度。北京市昌平區將部分典型案例進行了公佈,值得廣大生產經營者引起重視。

企業和經銷商們,電動車典型案例看起來,小心鉅額罰款落到你的頭上!

案例一、企業虛構電動車續航資料

某電動腳踏車生產企業在其官網中宣稱車輛合格證記載的續航里程為檢測機構測試所得出的續航資料,經調查,當事人車輛續航里程為內部實驗室的自測結果,不具備權威性。續航里程數值為消費者購買重要參考數值,該行為容易造成消費者誤解,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屬於虛假宣傳行為。2021年4月6日昌平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

責令其立即改正違法行為並作出罰款300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二、某經營部銷售非標電動三輪車

2020年11月北京某經營部購進某型號動力裝置驅動三輪車2輛並在其經營場所進行銷售,未曾售出。經調查,上述2輛動力裝置驅動的三輪車為未經國家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許可生產的動力裝置驅動的三輪車,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三款及《北京市實施實施辦法》第一百零五條的規定。2021年04月27日昌平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上述規定,

責令其立即改正違法行為並作出沒收非法財物、罰款16800元、吊銷營業執照的行政處罰。

案例三、某商店銷售不合格電動車

2021年3月25日某商店銷售的某品牌電動腳踏車在監督抽查中檢驗不合格。該銷售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屬於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的行為。2021年05月28日昌平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規定,

責令停止銷售,作出沒收非法財物、罰款10500元、沒收違法所得201元的行政處罰。

企業和經銷商們,電動車典型案例看起來,小心鉅額罰款落到你的頭上!

希望廣大生產經營者引以為戒,牢固樹立守法經營意識,堅持誠實守信經營,對自己也對消費者負責,不斷規範電動腳踏車及蓄電池市場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