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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迴應1200萬被轉走反擔責八成 1200萬被轉走為什麼反擔責八成

11月5日下午13:20,“1200萬存款被銀行職員私自轉走,儲戶被判擔責八成”事件的當事人“正義遲早會來92”在社交平臺發文,稱:

對於法院的這個判決,我們嚴重不服,已提起上訴,希望太原市中級法院能做出公平公正的判決。

以下為全文內容:

網友大家好,我是媒體報道【1200萬存款被銀行職員私自轉走,儲戶被判擔責八成】中的儲戶,今年9月份,山西省清徐縣法院對先期起訴的500萬一審判決認定,我們一方承擔80%的責任,清徐農商行承擔20%的責任。對於法院的這個判決,我們嚴重不服,已提起上訴,希望太原市中級法院能做出公平公正的判決。

我父母辛苦一輩子將攢下來的1200萬元分4筆業務存入我們這裡比較大的銀行——山西清徐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我們是相信銀行,才把錢存進去。

在存入500萬一年定期存款後,銀行職員王某以代領禮品為由騙取我母親的定期存單和身份證,然而錢在我們不知情的情況下被王某私自取走,轉到他父親的賬戶了。

王某取款的時候,個人業務憑證上填寫的客戶資訊是錯的,匯款人填他父親,受理單上的電話和我們預留也不一致,賬戶不填,這樣漏洞百出的業務就因為本行員工辦理被受理,把錢轉走了。然而清徐法院卻認為是“誤填”,銀行基本沒什麼過錯。

這難道不是銀行的責任麼?

我們認為,是銀行沒有守住底線防線,未盡到稽核核實的責任義務,是存款丟失的直接主要原因,我們和銀行的儲存合同關係已經生效,銀行職工利用身份便利和櫃面違規操作私自把錢取走,損失應當由銀行全部承擔。

這500萬的判決,讓我們體會不到法律的基本公平正義,顛覆了對公序良俗的認知,八二的責任劃分依據是什麼?感覺判決就是處處為農商行開脫,加重我們這樣弱勢群體的義務,給我和家人造成巨大的身心傷害。

當初先起訴500萬就是因為清徐農商行在當地頗有影響力,盤根錯節,怕得不到公平公證的判決。從目前情況看,剩餘的700萬我們普通老百姓還敢起訴嗎?結果可想而知。也希望有關部門關注,同時希望二審法院替老百姓主持公道,真正讓老百姓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體會到公平正義。

事件始末詳情回顧

據上游新聞報道,1200萬元存款被銀行職員私自轉走,山西清徐農商行被指未盡相應責任義務遭起訴一案,歷時17個月,近日由山西清徐縣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儲戶丁阿姨先期起訴其中500萬元,清徐縣法院認定儲戶承擔八成責任,銀行僅承擔二成責任。

11月4日下午,九派新聞聯絡上當事人丁女士的兒子王先生,他稱,父母做了一輩子生意,因為年紀大了不做生意了,便將攢下來的1200萬元分4筆業務存入當地比較大的銀行——山西清徐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營業部。

在一次存錢後,銀行職員王某以代領禮品為由騙取丁女士的存單和身份證。後來,丁女士多次索要身份證沒有成功,去銀行查詢後發現1200萬不翼而飛。

王先生稱,事發後他們報案,得知錢被王某私自取走,“轉到他父親的賬戶了。”王某因為此事被公訴,一審二審都判了無期。

與此同時,出於多種考慮,丁女士先就2筆業務共計500萬元將山西清徐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清徐農商行)告上法庭,請求支付本金和相關利息。

王先生認為,他們和銀行的儲存合同關係已經生效,應當由銀行承擔全部損失。滿懷期待的他在今年9月份收到一審判決,山西省清徐縣法院認定,丁女士一方承擔80%的責任,清徐農商行承擔20%的責任。

判決書顯示,清徐縣法院認為,丁女士作為儲戶,應當對資金安全負有注意義務。丁女士將自己的存款單及身份證交給王某,雖當庭陳述是讓王某代其領取大額禮品,且王某在刑事審判的供述中也承認丁女士交給其存單及身份證確係讓其領取禮品,但均未提供相關的證據予以證實,且丁女士也未在存單上註明讓王某持存單僅限於領取禮品的字樣。丁女士作為成年人,應當預判到存單和身份證交給別人可能會造成存單被支取的風險,但其放任該風險的發生,故丁女士在本次存款造成的損失中存在重大過錯,理應承擔相應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