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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網江蘇通報供應商不良行為(2021年11月)

國網江蘇省電力有限公司關於供應商不良行為處理情況的通報(2021年11月)

[國網江蘇省電力有限公司]2021-11-15

為促進供應商誠信履約,保證產品質量,確保電網建設順利進行及安全可靠供電,依據《國家電網公司供應商不良行為處理管理細則》(以下簡稱《細則》)的有關規定,對出現重大產品質量問題、履約不誠信等問題的供應商進行了處理。具體處理情況如附件1所示。

新修訂的《細則》於2020年5月20日起實行,對於發生在2020年5月20日及以前的供應商不良行為,按照2018版《細則》規定予以處理。

說明:處理措施須在處理期滿後,供應商整改並經相關單位或部門驗收合格後方可解除。

供應商整改需滿足以下條件:

1。供應商應按照合同約定,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2。對於產品質量問題,供應商應向業主單位或有關專業技術管理部門提供有關的資訊和資料,並積極配合業主單位進行質量調查和原因分析,制定整改措施,並經業主單位認可;對出現質量問題的產品進行免費處理或更換,且檢測合格,賠償由此引起的附加除錯配合等費用,並對同類產品進行全面排查和整改;對於存在批次質量隱患或家族性缺陷的產品應全部免費召回或積極配合業主單位進行治理。

3。對於交貨問題,供應商應在與業主單位協商後約定的期限內完成交貨。

4。對於服務、誠信等問題,供應商應制定整改措施,提供必要的證明材料,並做出不再發生類似問題的書面承諾。

5。對於前期不履約或未能正常履約的,供應商應提供整改報告及能夠正常履約的支撐材料。

請相關供應商認真查詢問題原因並積極整改,在整改完畢後將整改報告提交至國網江蘇省電力有限公司物資分公司。

附件1 國網江蘇省電力有限公司關於供應商不良行為處理情況的通報 編號:2021-4

附件2 關於××問題整改情況的報告(模板)

附件3 供應商承諾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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