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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變更商標申請人註冊人名義地址變更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管理規則集體成員名單變更商標代理人檔案接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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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變更商標申請人註冊人名義地址變更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管理規則集體成員名單變更商標代理人檔案接收人

相關內容

一、 辦理依據及申請條件

根據《商標法》第四十一條和《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十七條的規定,註冊商標需要辦理變更註冊人的名義、地址或者其他註冊事項的,應當提出變更申請。申請人已經提交註冊申請但尚未獲準註冊的,其名義、地址或者其他註冊事項發生變更的,可以向商標局申請辦理相應的變更手續。因繼承、企業合併、兼併或改制等發生商標專用權移轉的,應當辦理移轉手續。

二、申請途徑

申請變更註冊商標有兩條途徑:

(一)申請人自行提交電子申請

透過網上系統提交商標變更申請。提交方法詳見中國商標網“網上申請”欄目。商標網上服務系統網址:http://sbj。cnipa。gov。cn/wssq

(二)申請人可到以下地點辦理:

1。直接到開展相關受理業務的商標受理視窗辦理。

自2018年11月1日起,部分地方商標受理視窗受理商標變更、轉讓、續展申請等業務,申請人可就近辦理,視窗地址請查閱中國商標網“商標申請指南”欄目或 “常見問題解答”欄目《京外商標審查協作中心和地方商標受理視窗彙總表》,網址:http://sbj。cnipa。gov。cn/gzdt/201811/t20181107_276856。html

2。到商標局在京外設立的商標審查協作中心辦理

廣州商標審查協作中心受理大廳地址:廣東省廣州市越秀區流花路117號內12、14號樓一樓 郵編:510014 諮詢電話:020-83772305

上海商標審查協作中心受理大廳地址:上海市徐彙區漕寶路650號一號樓一樓郵編:200235 諮詢電話:021-23521800-0

重慶商標審查協作中心受理大廳地址:重慶市江北區對山立交科技金融大廈5號樓郵編:400023 諮詢電話:023-65854191,65854187

濟南商標審查協作中心受理大廳地址:濟南市高新區天辰路2177號聯合財富廣場2號樓南側大廳  郵編:250000諮詢電話:0531-89700542

鄭州商標審查協作中心受理大廳地址:河南省鄭州市鄭東新區永和龍子湖廣場B座32層 郵編:450046 諮詢電話:0371-88905323

3。直接到商標局駐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辦事處辦理。

商標局駐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辦事處地址為:北京市海淀區蘇州街36號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二層205辦公室。

4。直接到商標局商標註冊大廳辦理。

商標局商標註冊大廳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茶馬南街1號郵編:100055

辦公時間:8:30-11:3013:30-16:30

諮詢電話:010-63218500

(三)委託在商標局備案的商標代理機構辦理。

三、書件格式

(一)《變更商標申請人/註冊人名義/地址/變更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管理規則/集體成員名單申請書》

(二)《變更商標代理人/檔案接收人申請書》

申請人應根據辦理的具體事項填寫相應的申請書:

1。申請人需要變更其名義/地址、變更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管理規則/集體成員名單的,應當填寫《變更商標申請人/註冊人名義/地址/變更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管理規則/集體成員名單申請書》;

2。需要就商標局檔案中記錄的商標代理人進行變更或者港澳臺、外國人/外國企業需要變更其國內檔案接收人的,應當填寫《變更商標代理人/檔案接收人申請書》;

四、申請材料及辦理流程

(一)準備申請書件

1. 應提交的申請書件:

A.申請變更商標申請人/註冊人名義的,提交如下檔案:

(1)《申請書》;

(2)申請人的身份證明檔案影印件(如企業的營業執照副本、自然人的身份證/港澳居民居住證/臺灣居民居住證/護照等);

(3)登記機關出具的變更證明。變更證明可以是登記機關變更核准檔案影印件或登記機關官方網站下載列印的相關檔案。註冊人是企業的,應當出具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部門的變更證明;註冊人是事業單位的,應當出具事業單位主管機關的變更證明;註冊人是自然人的,應當出具戶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變更證明。證明上的變更前名義和變更後名義應當與申請書上變更前名義和申請人名稱相符。外國企業或外國人僅需變更中文譯名的,應提供改外國企業或外國人申請變更中文譯名的宣告。

B.申請變更商標申請人/註冊人地址的,提交如下檔案:

(1)《申請書》;

(2)申請人的身份證明檔案影印件(如企業的營業執照副本、自然人的身份證/護照等);

(3)委託商標代理機構辦理的提交《代理委託書》;

(4)辦理變更商標申請人/註冊人地址的,不需要提交變更證明檔案。

C.申請變更集體商標/證明商標使用管理規則的,提交如下檔案:

(1)《申請書》;

(2)申請人的身份證明檔案影印件(如企業的營業執照副本、自然人的身份證/護照等);

(3)申請人直接在商標註冊大廳辦理的提交經辦人的身份證影印件;委託商標代理機構辦理的提交《代理委託書》;

(4)變更後的集體商標/證明商標使用管理規則。如果涉及地理標誌區域範圍變化的,需提交界定地理標誌產品地域範圍的歷史資料或地理標誌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行業主管部門出具的地域範圍變更證明檔案。

D.申請變更集體商標集體成員名單的,提交如下檔案:

(1)《申請書》;

(2)申請人的身份證明檔案(如企業的營業執照副本、自然人的身份證/護照等)影印件;

(3)申請人直接在商標註冊大廳辦理的提交經辦人的身份證影印件;委託商標代理機構辦理的提交《代理委託書》;

(4)變更後的集體商標集體成員名單。

E.申請變更商標代理人的,提交如下檔案:

(1)《申請書》;

(2)申請人的身份證明檔案(如企業的營業執照副本、自然人的身份證/護照等)影印件;

(3)申請人與變更後商標代理機構簽訂的《代理委託書》。

F.外國人/外國企業申請變更國內檔案接收人的,提交如下檔案:

(1)《申請書》;

(2)申請人的身份證明檔案(如企業的營業執照副本、自然人的身份證/護照等)影印件。

2.具體說明:

(1)按照申請書上的要求逐一填寫,必須是打字或者印刷。申請人是自然人的,應在姓名後填寫身份證件號碼,外國自然人填寫護照號碼,電子申請除外;

(2)申請人變更名稱的,變更前名稱務必填寫,留空不填寫的,視為不申請變更名稱;申請人變更地址的,變更前地址務必填寫,留空不填寫的,視為不申請變更地址;

申請人同時辦理變更名稱、地址的,可以在一份申請書同時提出。

申請人名稱、地址發生過多次變更的,無需逐次辦理,可以直接變更至最新名稱或地址。

(3)辦理變更手續其他檔案均需要申請人簽字或者蓋章確認。

(4)如果申請變更的商標是共有商標,還應提交以下書件:

i。申請變更共有商標代表人的,填寫變更註冊人名義/地址申請書,還應當提交其他共有人的同意變更的宣告。

ii。申請變更共有商標共有人名義的,無論是變更所有的共有人名義還是變更部分共有人名義,或是變更共有商標代表人的,都應在申請書上填寫所有共有人的名稱。其中代表人的名稱和地址應寫在申請書的第一頁上,其他共有人名稱應寫在申請書的附頁上,其他共有人不需填寫地址。

iii。代表人名義、地址發生變更的,應將變更後的代表人名義、地址寫在申請書第一頁的申請人名稱、申請人位址列目中,將變更前的代表人名義、地址寫在申請書第一頁的變更前名義、變更前位址列目中,並應附送相應的變更名義證明。如果代表人的名義、地址沒有發生變更,申請變更的是其他共有人的名義,則申請書第一頁上的變更前名義、變更前位址列目不必填寫。

iv。其他共有人名義發生變更的,應在申請書附頁的變更前其他共有人名義列表和變更後其他共有人名義列表中(以下簡稱變更前名義列表和變更後名義列表)分別填寫變更前共有人名稱和變更後共有人名稱,並附送相應的變更證明。如果其他共有人名義沒有發生變更,也應將沒有變更的共有人名義分別填寫在申請書附頁的變更前名義列表和變更後名義列表中。

(5)申請檔案為外文的,應當提供中文譯本。中文譯本應經申請人或代理機構或者翻譯機構簽章確認。

(二)繳納商標規費

申請按類別收費,每個類別收費150元,電子申請免費。具體請見收費標準:http://sbj。cnipa。gov。cn/sbsq/sfbz/

五、注意事項

1。變更商標註冊人名義或地址的,商標註冊人應將其全部註冊商標一併變更。對於需要一併變更的註冊商標,申請人不再使用的,可辦理登出。

2。如果變更申請需要補正/改正的,商標局將發出補正/改正通知書,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改正。申請人未在規定期限內按要求補正的,商標局有權對變更申請視為放棄或不予核准。

3。註冊商標變更申請核准後,商標局將發給申請人變更證明。

4。未註冊的商標申請變更的,變更核准後,商標局將發給申請人核准通知書。

5。變更申請被視為放棄或不予核准的,商標局將發出《視為放棄通知書》或《不予核准通知書》。

6。共有商標的變更申請核准後,變更證明僅發給代表人。

7。申請人以紙件方式直接辦理的,商標局將相應文書按照申請書上填寫的地址,以郵寄方式送達給申請人;委託商標代理機構辦理的,送達給該代理機構。

8。提交紙件申請的申請人在同時辦理名下多件商標的變更申請時,在原規定只需提供一份變更證明檔案的基礎上,有關身份證明檔案、委託書也只需提供一份。申請人在辦理時應在變更申請書註明上述申請檔案所在的具體申請件,委託書載明的委託許可權應包含申請人本次辦理變更申請的全部商標。

9。 變更商標代理人僅指申請人提交註冊申請後,針對其註冊申請的代理人申請變更。商標獲准註冊後,申請變更代理人即失去意義。如需代港澳臺、外國註冊人接受後續被動發生的案件(如連續三年停止使用撤銷案件、撤銷成為通用名稱註冊商標案件、無效宣告案件)的有關文書,應該辦理有關變更檔案接收人申請。

變更連續三年不使用撤銷、異議、不予註冊複審、駁回註冊複審、無效宣告等案件中的代理人的,須直接向該案件審理部門直接提交變更代理人申請。

以上內容於2019年11月修訂,如果以後發生變動,或者在辦理中與商標註冊大廳工作人員的要求不一致的,應以工作人員的要求為準。

國家智慧財產權局商標局

2019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