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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度上海臨港新片區高階裝備首臺突破專項專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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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臨港新片區促進產業發展若干政策》(滬自貿臨管經〔2019〕12號)、《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臨港新片區高新產業和科技創新專項實施細則(2020版)》(滬自貿臨管委〔2020〕201號),現就開展臨港新片區高階裝備首臺突破專項專案申報工作通知如下:

一、支援範圍

支援臨港新片區研製單位形成銷售合同的首臺突破類專案。同批簽訂合同原則要求研製單位與使用者簽訂的合同不超過3個,合同之間的時間跨度不超過半年,且簽訂日期應在2020年6月1日及以後。

二、申報條件

(一)研製企業經過技術創新,在國內外依法擁有該裝備的核心自主智慧財產權;

(二)透過省級及以上相關資質的檢驗機構或實驗室的認定檢測;

(三)獲得兩名及以上具有高階專業技術職稱以上的相關行業專家出具的推薦為國際或國內首臺的信函;

(四)專案合同是研製企業與終端使用者單位簽訂,並且研製企業已經獲得不少於15%的合同首付款。

三、申報要求

(一)專案申報單位要求為在臨港新片區內依法設立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工商註冊地、實際經營地和財稅戶管地在臨港新片區內,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能力,法人治理結構規範,財務管理制度健全,信用記錄良好、無違法違規行為,具有承擔專案建設的相應能力。

(二)申報單位不得提交有涉密內容的專案申請;受聘於申報單位的外籍科學家及港、澳、臺地區科學家可作為專案負責人和參與人,但不得同時以境內、境外兩種身份負責或參與各類專案,申請時須提供聘用的有效證明。

(三)專案申報單位已承擔我委在研專項專案2項及以上者,原則上不得再申報;已承擔本專項專案且未按照合同規定日期完成驗收的單位(包括已提交延期申請),不予申報本年度專案;對於有在2012年至2018年期間立項的且尚未驗收、或者已結題、或者已撤銷的臨港產業專項扶持專案的企業,按照“同類不重複、從優扶持”的原則,予以有限支援;對同一專案已透過其他渠道申請或獲取財政性資金支援的,應主動宣告。

(四)專案方案合理可行,符合《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臨港新片區高新產業和科技創新專項實施細則(2020版)》(附件1)和《2020年臨港新片區高階智慧裝備首臺突破和示範應用專項支援目錄》(附件2)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