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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為什麼要不到雙倍工資

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應該賠付勞動者雙倍工資

。但是務實中確有幾種,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卻要不到雙倍工資的情形。

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為什麼要不到雙倍工資

情形一,不存在勞動關係

沒有簽訂勞動合同

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為什麼要不到雙倍工資

情形二,過了時效性

勞動仲裁的時效是一年,當事人從知道或應當知道自己權利被侵害之日起算。如果用人單位以超過時效性為由進行抗辯,那雙倍工資的訴求就等不到支援。

當用人單位不出庭,主動放棄抗辯權利,極端少數個別仲裁員,審判長會在過時效的情況下任然支援雙倍工資訴求。

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為什麼要不到雙倍工資

情形三,是勞動關係,但是勞動者是負責勞動合同簽訂的管理人員。HR

用人單位認可與勞動者的勞動關係,但是勞動者是負責勞動合同簽訂的管理人員,或HR。那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條第一款規定:“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但若勞動者具有特殊身份,尤其是負有勞動合同簽訂、保管、工資薪酬核算等管理職責時,其勞動合同無論是未簽訂還是丟失,自身均負有直接的過錯責任。勞動者據此要求用人單位支付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雙倍工資,違反誠實信用原則,不應予以支援

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為什麼要不到雙倍工資

若勞動者具有特殊身份,尤其是負有勞動合同簽訂、保管、工資薪酬核算等管理職責時,其勞動合同無論是未簽訂還是丟失,自身均負有直接的過錯責任

情形四,簽訂了非名為勞動合同的其他勞動合同。

簽訂勞動合同的根本目的是明確勞資雙方之間的法律關係,確定勞資雙方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

規定勞動合同其應當具備以下條款:(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

法定代表人

或者主要負責人;(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三)勞動合同期限;(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六)勞動報酬;(七)社會保險;(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所以只要是滿足以上構成要件,必要條款內容的合同即可被認為是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