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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商所 - 商標侵權行為中“惡意”情形的認定

我國商標法2013年修改時引入了懲罰性賠償制度,其中規定對惡意侵犯商標專用權,情節嚴重的適用懲罰性賠償制度。結合最高人民法院今年3月釋出的適用商標侵權懲罰性賠償典型案例,筆者擬對商標侵權懲罰性賠償制度中幾種常見的惡意情形進行分析。

國商所 - 商標侵權行為中“惡意”情形的認定

在判斷商標侵權人是否具有惡意時,對於為達到冒充他人商品的目的而在自身商品上使用他人註冊商標的假冒註冊商標行為,過失侵權的可能性較小,對於此類指向明確的假冒行為心理應認定惡意,適用商標懲罰性賠償制度,宜賓五糧液股份有限公司訴徐某某商標侵權一案便是典型案例之一。該案中,徐某某經營的食品店與酒類商行曾因銷售假冒“五糧液”白酒及擅自使用“五糧液”字樣的門頭店招被予以行政處罰,徐某某因構成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等刑罰,法院充分考慮徐某某的被訴侵權行為持續時間等因素,合理確定懲罰性賠償的基數和倍數,認定被告徐某某“以侵害智慧財產權為業”,對徐某某的侵權行為適用懲罰性賠償,依法懲處其嚴重侵權行為,有力保護了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具有示範意義。

與上述情形不同,如果商標侵權人是與商標所核定使用商品存在緊密關聯的經營者,則其應盡到更高的注意義務,即使被侵權商標在相關公眾中的知名度不高,其作為同一行業內相關商品的經營者也應當知曉,在判斷其是否具有侵權惡意時應對這一因素予以考量。內蒙古鄂爾多斯資源股份有限公司訴北京米琪貿易有限公司商標侵權案中,法院充分闡述了認定主觀惡意時所應考慮的因素,原告“鄂爾多斯”系列商標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天貓店鋪的產品利潤率較高,實施被訴侵權行為給商標權利人造成的損害更為嚴重,被告作為毛線、圍巾線、羊絨線等與服裝存在緊密關聯商品的經營者,理應知曉涉案“鄂爾多斯”系列商標的知名度,其在自營網店突出使用與涉案商標幾乎完全相同的標識且侵權時間較長,主觀惡意明顯,按照被告因侵權獲利的兩倍確定賠償數額,充分體現了人民法院正確實施懲罰性賠償制度和嚴厲制裁惡意侵害商標權行為的信心和決心。

除了上述兩種情形外,對於相關公眾所熟知的商標,經營者應當負有高度的避讓義務,如果侵權人明知他人具有較高知名度商標的存在,其不但不予以避讓,反而大量持續使用與他人註冊商標相近似的標識,則應加大懲處力度,認定其具有侵權惡意,適用懲罰性賠償。在小米科技有限責任公司、小米通訊技術有限公司訴中山奔騰電器有限公司、中山獨領風騷生活電器有限公司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案中,法院全面分析闡述了適用懲罰性賠償的惡意要件,確定了與侵權主觀惡意程度相適應的賠償金額。該案中,中山奔騰電器有限公司的“小米生活”商標被認定系透過不正當手段取得註冊並於2018年宣告無效,其註冊的90餘件商標有多件與小米科技有限責任公司的“小米”“智米”商標近似,且被告使用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還註冊了與原告註冊商標近似的微信公眾號等進行自身小家電產品宣傳。江蘇省高階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相關公眾對原告的第8228211號“小米”商標的知曉程度較高,該商標在獲准註冊後持續使用至今,原告對該商標及使用該商標的商品的宣傳持續時間長、方式多樣、費用金額巨大、範圍遍及全國,被告實施的被訴侵權行為導致原告的良好聲譽受到損害,應當加大懲處力度,以侵權獲利額為賠償基數,按照3倍確定賠償額,對原告主張的5000萬元賠償額予以全額支援。

結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侵害智慧財產權民事案件適用懲罰性賠償的解釋》相關規定及對上述案例的分析,筆者認為對於侵犯商標專用權的惡意認定,應當結合被侵權商標的權利狀態和相關商品知名度、被告與原告或者利害關係人之間的關係等因素,綜合考量涉案註冊商標的知名度大小等情形,進而透過審查侵權行為的具體情節來認定侵權人主觀心理狀態是否為惡意,準確適用懲罰性賠償,有效打擊惡意商標侵權行為。

傅 婷 作者單位:華東政法大學

新聞來源:中國智慧財產權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