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伊米

丟失命案證據,豈能拿錢“封口”?

□陳廣江

2001年,河南永城市龍崗鄉16歲女孩王小丹被害身亡,屍體於村中玉米秸稈垛裡發現,褲子被脫到腳踝。2011年,犯罪嫌疑人被警方抓獲,指認了現場。此案偵辦過程中,永城市公安局將部分關鍵證據遺失,致案件達不到移送起訴條件,並在2014年與王小丹父親王彬簽署協議,補償58萬元,要其承諾不向上級申訴。如今,王彬要求打擊犯罪,掃除保護傘。(7月25日瀟湘晨報)

警方丟失命案關鍵證據本已是難以原諒的過錯,事後不僅不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反而與被害人家屬簽署附帶限制條件的補償協議,可謂錯上加錯。根據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公民有依法控告申訴的權利,而補償協議限制公民的控告申訴權利本身就涉嫌違法,不具備法律效力。事實上,這種補償很容易讓人將其與拿錢“封口”畫等號。

作為國家刑事偵查機關,公安局弄丟關鍵證據後用納稅人的錢遮掩自身的過錯,並限制被害人家屬的正當權益,這種做法於情於理於法都解釋不通。假如這58萬不是公款,而是另有來源,則相關人員涉嫌徇私枉法罪。補償協議稱,不停止調查取證工作,若以後發現或收集到充分證據,應繼續案件辦理,但沒有跡象顯示警方在積極辦案,被害人家屬的“反悔”情有可原。

頗具諷刺意味的是,命案發生後,犯罪嫌疑人一逃就是10年,2011年被警方抓獲並去指認現場,一度引發村民圍觀,頓感“沉冤昭雪”的王彬給當地公安機關送去了錦旗。公安機關接受了錦旗卻弄丟了關鍵證據,導致兇手無法受到法律制裁,又與受害人家屬簽署限制性協議,這是對被害者及其家屬的二次傷害。

目前,商丘市公安、商丘市檢察院均提供舉報途徑,並表示歡迎當事人提供證據和材料,永城市紀委也提到,補償協議不能限制公民申訴權利。但相關部門顯然不能止於表態,而應儘快成立聯合調查組徹查此案,把一個個問號拉直,給被害者及其家屬一個交代,讓社會看到公平正義。

更多資訊或合作歡迎關注中國經濟網官方微信(名稱:中國經濟網,id:ource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