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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擇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最應注意的事宜!

作者|軍路團隊

選擇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最應注意的事宜!

退役士兵符合由政府安排工作條件的,可以在退役時選擇安排工作,回地方後由政府保障其第一次就業。綜合近日有關軍路微友諮詢的問題,梳理如下:

1、退役士兵選擇安排工作,就必須安排工作嗎?

答:

不一定。退役士兵在退役時選擇由政府安排工作,回地方可由當地人民政府安排工作;但個人對當年公開計劃選崗單位及崗位不滿意的,可以選擇自謀職業(或稱“靈活就業”),領取一次性就業補助金。

2018年8月1日以後的一次性經濟補助金標準為,部隊一次性退役金及地方一次性經濟補助總額的80%。在此之前退役的,由各地方規定的標準發放。

2、是否可以強制自謀職業?安排工作是不是必須要安排到滿意崗位?

答:

不存在強制自謀職業。國家鼓勵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但均立足在本人自願的前提下,非強制性自謀職業。對於自願簽字並領取一次性自謀職業金的退役士兵,不再由政府安排工作,享受自謀職業退役士兵相關優惠政策待遇。

安排到個人滿意,並不是一個可以執行明確標準。在安置過程中,要求安置崗位達到自己滿意,與個人期望值有關,期望越高難度較大。從現狀看,退役士兵既不願選擇計劃安置單位,又不願領取自謀職業一次性經濟補助,最好的結果就是由上級(新規最高至省級)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區內統籌調劑安排。

不過需要提醒的是,在計劃安置選崗後,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門已開具介紹信的,個人再覺得崗位不好,無正當理由不去接收安置單位報到的,會參照《退役士兵安置條例》規定,符合安排工作條件的退役士兵無正當理由拒不服從安置地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視為放棄安排工作待遇。

3、退役士兵安排工作,通常有哪些單位?有編制嗎?

答:

各類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都是接收安置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條件退役士兵的主體。其中,安置到機關、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的比例不低於80%。

按照規定,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都有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義務,機關事業單位接收安置,並不一定都有編制來安排退役士兵。

從現狀來看,部分有編制,但沒有編制的也佔相當一部分,不少地方採取先接收、後入編的方法,透過使用差額編制,逐步調劑等辦法解決為全額編制。

但整體上來說,安置政策越來越好。如今年山東省濟寧市兗州區的轉業士官報喜,該區28名轉業士官,26個事業編制,民政安置部門是嚴格按照評分標準核算的分數,所有的安置崗位沒有提前公示,選崗前二十分鐘才看到,按照檔案量化積分排名,現場選崗,退役士兵滿意度較高。

4、選擇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簽訂合同是如何規定的?

答:

按照《退役士兵安置條例》規定,承擔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務的單位,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開出介紹信1個月內安排退役士兵上崗,並與退役士兵依法簽訂期限不少於3年的勞動合同或者聘用合同。

另外,在一些規範性問題意見中也明確,對軍齡10年以上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條件的退役士安置,接收的企業應當與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接收的事業單位應當與其簽訂期限不少於3年的聘用合同。

5、選擇自謀職業的時間及需要注意的?

答:

選擇自謀職業的時間,綜合各地的情況來看,可在退役安置報到至計劃選崗前後一定期限內申請,具體時間可諮詢安置地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門。另外,領取一次性自謀職業金的,兩年內考取公務員或事業單位的,需要退還一次性自謀職業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