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伊米

案例:原審被判虛開發票罪,二審發回重審,稅務文書是定罪證據嗎?

涉稅的刑事案件中,往往都會出現稅務機關出具的稅務執法文書,最常見的有:稅務處理決定書、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已證實虛開發票通知單、稽查意見和稽查報告等。

因為稅務犯罪的案件具有非常高的專業性,所以在法庭審理時,稅務機關出具的文書往往會對審判結果影響巨大,甚至有些判決書,是一字不漏的“照抄”稅務機關的文書。

那稅務機關的文書是不是就是直接的證據呢?能直接憑此就定罪嗎?在回答這個問題前,我們先來看一個案例。

案例:原審被判虛開發票罪,二審發回重審,稅務文書是定罪證據嗎?

某竹木加工企業(以下簡稱“某竹木企業”)的業務是從農民手中收購竹木薪材,進行加工後出口銷售。

根據稅法規定,從農民手中收購農產品,由收購方進行開票,按當時的政策是按照13%抵扣增值稅。

由於某竹木企業下游的外貿公司被查出虛開,該公司被牽扯進去,並被刑事立案偵查,同時,稅務機關也對某竹木企業立案,開展稅務稽查。

案例:原審被判虛開發票罪,二審發回重審,稅務文書是定罪證據嗎?

在稽查過程中,稅務機關調查發現,該公司收購農民竹木薪材時開具發票的農民,否認自己曾經銷售了竹木薪材該該公司,涉及金額為1。7億元,因此稅務機關認定某竹木企業虛開了1。7億的農產品收購發票,並出具了《稅務處理決定書》。

檢方在提交的《起訴書》中也指控,某竹木企業虛構原材料收購業務,虛開農產品收購發票1。7億,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

此案的代理律師提出的主要意見為:

《稅務處理決定書》對於指控的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沒有證明能力。

某竹木公司收購竹木薪材是真實業務,公司的稅負率也是正常的。

公司開具的“張冠李戴”的收購發票,並不是以偷逃稅款為目的,實際上也沒有造成國家稅款的損失。

案例:原審被判虛開發票罪,二審發回重審,稅務文書是定罪證據嗎?

某竹木企業的收購業務是真實的,企業有權依法抵扣進項,至於發票開具不規範而不能抵扣稅款,那是屬於稅務機關的行政處罰措施,稅務機關沒有處罰也並不代表國家就有稅款損失。

這裡說明一下,某竹木企業開具“張冠李戴”的收購發票,是因為真正銷售林木薪材的農民對林木政策有顧慮,不願意透露真實的身份資訊,公司也處於簡化手續降低費用的考慮,在收購竹木薪材時,就用了經營者親戚朋友們以及公司的員工資訊來作為銷售方。

此案的判決結果是怎樣的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