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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學法|“出嫁女”也可參與集體土地補償款分配——“平安家庭”建設暨婦女兒童權益司法保護系列典型案…

以案學法|“出嫁女”也可參與集體土地補償款分配——“平安家庭”建設暨婦女兒童權益司法保護系列典型案…

今年3月,湖北省人民政府新聞辦公室召開新聞釋出會,省高階人民法院與省婦聯聯合釋出了湖北“平安家庭”建設暨婦女兒童權益司法保護系列典型案例。

今起,“湖北e家庭”推出系列典型案例,期待為姐妹們處理操心事、煩心事、揪心事時提供決策參考,不斷提升維護自身權益的能力和水平。

未遷戶的“出嫁女”能參與村集體土地補償款分配嗎?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所負債務是否都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面對職場性騷擾,是選擇沉默隱忍還是勇敢說“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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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侵害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益糾紛

【基本案情】

梁某系A村十三組村民,2007年嫁至B村一組,沒有辦理結婚證,也沒有遷出戶口,一直仍在A村十三組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養老保險。2017年A村十三組集體所有的山地被徵用,A村十三組村民多次召開村民代表大會討論分配方案。2018年1月,A村十三組正式擬定收益分配方案,每名成員首次分配6000元,但梁某沒有獲得土地補償款。梁某認為,A村十三組將其排除在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之外,剝奪了其依法應當享有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及收益分配權,遂成訟。經審理,法院認為梁某雖然出嫁至B村一組,但是其戶口仍在A村十三組,仍在該組參加農村醫療保險和養老保險,不宜認定其喪失A村十三組成員資格。因此,對梁某提出的其享有A村十三組成員資格的訴求予以支援。A村十三組應按每名成員6000元分配的土地補償款支付給梁某。

【典型意義】

實行男女平等是國家的基本國策。《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婦女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分配、土地徵收或者徵用補償費用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但在現實生活中,農村村民往往堅持“嫁出去的女兒潑出去的水”的思想,使很多農村“外嫁女”的合法權利沒有得到保障,本案中的梁某就是如此。本案在審理時,在現行法律框架內綜合考慮當事人戶口登記情況、生產生活狀況等因素,審慎認定當事人享有權利主體資格並依法作出判決。不僅用司法手段保障了婦女權益,也對破除封建陳規陋習、落實男女平等的國策起到規範、指引作用。(編寫人:湖北省鄂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李志伸)

【專家點評】

本案是一起維護農村婦女土地權益的典型案例。女性難以平等地參與土地分配與繼承以獲得土地財產權利,是導致農村婦女貧困的制度性原因。以《憲法》和《民法典》《婦女權益保障法》《農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規為依託的農村土地財產權利得以實現,是消除婦女貧困、推動性別平等的時代要求,也是賦權婦女,激發婦女主體能動性和村莊內生動力的題中應有之義。明確農村婦女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使其平等獲得土地資源、享有土地權益,更是落實《中國婦女發展綱要(2011—2020年)》和《湖北省婦女發展規劃(2011—2020年)》的重要舉措,事關消除農村婦女貧困與鄉村振興戰略的順利實施。具體來說,明確農村婦女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可使女性獲得更多可支配收入,減輕對家庭的經濟依賴和人身依附,有助於家庭成員承認女性的獨立人格,促進家庭關係平等和諧;增強鄉村社會對女性權利的認同,使男女平等逐漸成為全體村民的共同意志,為性別觀念變革的可持續性提供製度保障。

本案中,人民法院依法履職,明確了農村婦女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不因婚姻變動而受到影響,從而維護了農村婦女的土地權益,有助於營造男女平等的文明鄉風、良好家風和淳樸民風。(華中科技大學 管斌教授)

原標題:《以案學法|“出嫁女”也可參與集體土地補償款分配——“平安家庭”建設暨婦女兒童權益司法保護系列典型案例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