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伊米

政府採購中的期限彙總 趕緊收藏吧!

作者:劉躍華

政府採購中的期限彙總 趕緊收藏吧!

期限是指民事法律關係發生、變更和終止的時間,分為期間和期日。期間是指從時間的某一特定的點到另一特定的點所經過的,期日是指不可分割的一定時間。對於期間開始計算問題,我國《民法總則》第二百零一條規定“按照年、月、日計算期間的,開始的當日不計入,自下一日開始計算”。“期間”日常生活裡被稱作期限。在我國政府採購有關期限的規定,見諸於《政府採購法》、《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和財政部第74號、第87號、第94號,以及相關規範性檔案之中。筆者蒐羅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對有關期限要求逐一列出法條原文並冠之以“頭銜”。從法條的一步步延伸、擴充套件,可以看到政府採購的發展趨勢。透過對政府採購期限的瞭解,相信會對業界有一定的借鑑和幫助作用。

《政府採購法》的期限規定

1。招標待標期。《政府採購法》第三十五條規定“貨物和服務專案實行招標方式採購的,自招標檔案開始發出之日起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檔案截止之日止,不得少於二十日”。

2。採購檔案儲存期。《政府採購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對政府採購專案每項採購活動的採購檔案應當妥善儲存,不得偽造、變造、隱匿或者銷燬。採購檔案的儲存期限為從採購結束之日起至少儲存十五年”。

3。簽訂政府採購合同期。《政府採購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採購人與中標、成交供應商應當在中標、成交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採購檔案確定的事項簽訂政府採購合同”。

4。政採合同報備期。《政府採購法》第四十七條規定“政府採購專案的採購合同自簽訂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採購人應當將合同副本報同級政府採購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

5。供應商質疑提出期。《政府採購法》第五十二條規定“供應商認為採購檔案、採購過程和中標、成交結果使自己的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應知其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採購人提出質疑”。

6。採購人答覆質疑期。《政府採購法》第五十三條規定“採購人應當在收到供應商的書面質疑後七個工作日內作出答覆,並以書面形式通知質疑供應商和其他有關供應商,但答覆的內容不得涉及商業秘密”。

7。供應商提起投訴期。《政府採購法》第五十五條規定“質疑供應商對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的答覆不滿意或者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未在規定的時間內作出答覆的,可以在答覆期滿後十五個工作日內向同級政府採購監督管理部門投訴”。

8。監管部門處理投訴期。《政府採購法》第五十六條規定“政府採購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投訴後三十個工作日內,對投訴事項作出處理決定,並以書面形式通知投訴人和與投訴事項有關的當事人”。

9。因投訴暫停採購活動期。《政府採購法》第五十七條規定“政府採購監督管理部門在處理投訴事項期間,可以視具體情況書面通知採購人暫停採購活動,但暫停時間最長不得超過三十日”。

《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的期限規定

1。資格預審公告期。《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資格預審公告應當包括採購人和採購專案名稱、採購需求、對供應商的資格要求以及供應商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檔案的時間和地點。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檔案的時間自公告發布之日起不得少於5個工作日”。

2。招標檔案提供期。《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招標檔案的提供期限自招標檔案開始發出之日起不得少於5個工作日。採購人或者採購代理機構可以對已發出的招標檔案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可能影響投標檔案編制的,採購人或者採購代理機構應當在投標截止時間至少15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獲取招標檔案的潛在投標人;不足15日的,採購人或者採購代理機構應當順延提交投標檔案的截止時間”。

3。投標保證金退還期。《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二款規定“採購人或者採購代理機構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退還未中標供應商的投標保證金,自政府採購合同簽訂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退還中標供應商的投標保證金”。

4。按《政府採購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採用單一來源採購公示期。《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符合政府採購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情形,只能從唯一供應商處採購的,採購人應當將採購專案資訊和唯一供應商名稱在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指定的媒體上公示,公示期不得少於5個工作日”。

5。採購人確定中標(成交)結果期。《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一款規定“採購代理機構應當自評審結束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將評審報告送交採購人。採購人應當自收到評審報告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在評審報告推薦的中標或者成交候選人中按順序確定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

6。採購人或採購代理機構中標通知發出期。《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二款規定“採購人或者採購代理機構應當自中標、成交供應商確定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發出中標、成交通知書,並在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指定的媒體上公告中標、成交結果,招標檔案、競爭性談判檔案、詢價通知書隨中標、成交結果同時公告”。

7。採購人或採購代理機構對供應商詢問答覆期。《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二條規定“採購人或者採購代理機構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對供應商依法提出的詢問作出答覆”。

8。供應商權益損害之日的期限規定。《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三條規定“政府採購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供應商應知其權益受到損害之日,是指:(一)對可以質疑的採購檔案提出質疑的,為收到採購檔案之日或者採購檔案公告期限屆滿之日;(二)對採購過程提出質疑的,為各採購程式環節結束之日;(三)對中標或者成交結果提出質疑的,為中標或者成交結果公告期限屆滿之日”。

《政府採購非招標採購方式管理辦法》

(財政部令第74號)的期限規定

(一)一般性規定

1。成交結果確定後必須公示的規定期限。74號令第十八條規“ 採購人或者採購代理機構應當在成交供應商確定後2個工作日內,在省級以上財政部門指定的媒體上公告成交結果,同時向成交供應商發出成交通知書,並將競爭性談判檔案、詢價通知書隨成交結果同時公告”。

2。簽訂合同期。74號令第十九條“採購人與成交供應商應當在成交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按照採購檔案確定的合同文字以及採購標的、規格型號、採購金額、採購數量、技術和服務要求等事項簽訂政府採購合同”。

3。退還保證金期限。74號令第二十條規定“採購人或者採購代理機構應當在採購活動結束後及時退還供應商的保證金,但因供應商自身原因導致無法及時退還的除外。未成交供應商的保證金應當在成交通知書發出後5個工作日內退還,成交供應商的保證金應當在採購合同簽訂後5個工作日內退還”。

(二)競爭性談判採購

1。談判檔案響應期。74號令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從談判檔案發出之日起至供應商提交首次響應檔案截止之日止不得少於3個工作日”。

2。談判檔案澄清修改和順延首次提交響應檔案期限。74號令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提交首次響應檔案截止之日前,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或者談判小組可以對已發出的談判檔案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作為談判檔案的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可能影響響應檔案編制的,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或者談判小組應當在提交首次響應檔案截止之日3個工作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談判檔案的供應商,不足3個工作日的,應當順延提交首次響應檔案截止之日。”

3。採購代理機構將評審報告送採購人確認期限。74號令第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採購代理機構應當在評審結束後2個工作日內將評審報告送採購人確認”。

4。採購人確認成交供應商期限。74號令第三十六條第二款規定“採購人應當在收到評審報告後5個工作日內,從評審報告提出的成交候選人中,根據質量和服務均能滿足採購檔案實質性響應要求且最後報價最低的原則確定成交供應商,也可以書面授權談判小組直接確定成交供應商。”

(三)單一來源採購

1。按《政府採購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採用單一來源方式公示期。74號令第三十八條規定“…公示期不得少於5個工作日”。

2。對單一來源有異議的補充論證期。74號令第四十條規定“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收到對採用單一來源採購方式公示的異議後,應當在公示期滿後5個工作日內,組織補充論證,論證後認為異議成立的,應當依法採取其他採購方式;論證後認為異議不成立的,應當將異議意見、論證意見與公示情況一併報相關財政部門”。

(四)詢價採購

1。詢價通知發出到供應商提交響應檔案的期限規定。74號令第四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從詢價通知書發出之日起至供應商提交響應檔案截止之日止不得少於3個工作日”。

2。是詢價通知澄清修改和順延提交響應檔案期限。74號令第第四十五條第二款規定“提交響應檔案截止之日前,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或者詢價小組可以對已發出的詢價通知書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作為詢價通知書的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可能影響響應檔案編制的,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或者詢價小組應當在提交響應檔案截止之日3個工作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詢價通知書的供應商,不足3個工作日的,應當順延提交響應檔案截止之日。”

3。是採購代理機構將評審報告送採購人確認期限。74號令第四十九條第一款規定“採購代理機構應當在評審結束後2個工作日內將評審報告送採購人確認”。

4。是採購人確認成交供應商期限。74號令第四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採購人應當在收到評審報告後5個工作日內,從評審報告提出的成交候選人中,根據質量和服務均能滿足採購檔案實質性響應要求且報價最低的原則確定成交供應商,也可以書面授權詢價小組直接確定成交供應商。採購人逾期未確定成交供應商且不提出異議的,視為確定評審報告提出的最後報價最低的供應商為成交供應商。”

《政府採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政府採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1。招標公告、資格預審公告的公告期限。87號令第十六條規定“招標公告、資格預審公告的公告期限為5個工作日。公告內容應當以省級以上財政部門指定媒體釋出的公告為準。公告期限自省級以上財政部門指定媒體最先發布公告之日起算”。

2。提供招標檔案或資格預審檔案期限。87號令第十八條規定“採購人或者採購代理機構應當按照招標公告、資格預審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規定的時間、地點提供招標檔案或者資格預審檔案,提供期限自招標公告、資格預審公告發布之日起計算不得少於5個工作日。提供期限屆滿後,獲取招標檔案或者資格預審檔案的潛在投標人不足3家的,可以順延提供期限,並予公告”。

3。對已發出招標檔案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通知期限。87號令第二十七第二款規定“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可能影響投標檔案編制的,採購人或者採購代理機構應當在投標截止時間至少15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獲取招標檔案的潛在投標人;不足15日的,採購人或者採購代理機構應當順延提交投標檔案的截止時間。”

4。 對已發出資格預審檔案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通知期限。87號令第二十七條第三款規定“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可能影響資格預審申請檔案編制的,採購人或者採購代理機構應當在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檔案截止時間至少3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獲取資格預審檔案的潛在投標人;不足3日的,採購人或者採購代理機構應當順延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檔案的截止時間。”

5。終止招標專案有關費用退還的期限。87號令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已經收取招標檔案費用或者投標保證金的,採購人或者採購代理機構應當在終止採購活動後5個工作日內,退還所收取的招標檔案費用和所收取的投標保證金及其在銀行產生的孳息。”

6。投標人投標截止前撤回已提交投標檔案其保證金退還的期限。87號令第三十八條第一款規定“投標人在投標截止時間前撤回已提交的投標檔案的,採購人或者採購代理機構應當自收到投標人書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退還已收取的投標保證金,但因投標人自身原因導致無法及時退還的除外”。

7。未中標人投標保證金退還期限。87號令第三十八條第二款規定“採購人或者採購代理機構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退還未中標人的投標保證金。”

8。中標人投標保證金退還期限。87號令第三十八條第二款規定“自採購合同簽訂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退還中標人的投標保證金或者轉為中標人的履約保證金。”

9。 採購代理機構將評標報告送採購人確認期限。87號令第六十八條第一款規定“採購代理機構應當在評標結束後2個工作日內將評標報告送採購人”。

10。 採購人確認中標供應商期限。87號令第六十八條第二款規定“採購人應當自收到評標報告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在評標報告確定的中標候選人名單中按順序確定中標人。中標候選人並列的,由採購人或者採購人委託評標委員會按照招標檔案規定的方式確定中標人;招標檔案未規定的,採取隨機抽取的方式確定。採購人自行組織招標的,應當在評標結束後5個工作日內確定中標人。採購人在收到評標報告5個工作日內未按評標報告推薦的中標候選人順序確定中標人,又不能說明合法理由的,視同按評標報告推薦的順序確定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

11。 中標結果確定後必須公示的規定期限。87號令第六十九條規定“採購人或者採購代理機構應當自中標人確定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在省級以上財政部門指定的媒體上公告中標結果,招標檔案應當隨中標結果同時公告”。

12。中標公告期限。87號令第六十九條第三款規定“中標公告期限為1個工作日”。

13。簽訂合同期限。87號令第七十一條規定“採購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按照招標檔案和中標人投標檔案的規定,與中標人簽訂書面合同”。

(財政部令第87號)的期限規定

《政府採購質疑和投訴辦法》

1。供應商提起質疑的期限。94號令第十條規定“供應商認為採購檔案、採購過程、中標或者成交結果使自己的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應知其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提出質疑”。

2。潛在供應商對採購檔案提起質疑的期限。94號令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潛在供應商已依法獲取其可質疑的採購檔案的,可以對該檔案提出質疑。對採購檔案提出質疑的,應當在獲取採購檔案或者採購檔案公告期限屆滿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提出。”

3。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答覆質疑期限。94號令第十三條規定“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不得拒收質疑供應商在法定質疑期內發出的質疑函,應當在收到質疑函後7個工作日內作出答覆,並以書面形式通知質疑供應商和其他有關供應商”。

4。供應商提起投訴的期限。94號令第十七條規定“質疑供應商對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的答覆不滿意,或者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未在規定時間內作出答覆的,可以在答覆期滿後15個工作日內向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財政部門提起投訴”。

5。監管部門投訴處理審查期限。94號令第二十一條規定“財政部門收到投訴書後,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審查後按照下列情況處理:(一)投訴書內容不符合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的,應當在收到投訴書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書面通知投訴人補正。補正通知應當載明需要補正的事項和合理的補正期限。未按照補正期限進行補正或者補正後仍不符合規定的,不予受理。(二)投訴不符合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條件的,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投訴人不予受理,並說明理由。(三)投訴不屬於本部門管轄的,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投訴人向有管轄權的部門提起投訴。(四)投訴符合本辦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規定的,自收到投訴書之日起即為受理,並在收到投訴後8個工作日內向被投訴人和其他與投訴事項有關的當事人發出投訴答覆通知書及投訴書副本。”

6。被投訴人應當作出迴應的期限。94號令第二十二條規定“被投訴人和其他與投訴事項有關的當事人應當在收到投訴答覆通知書及投訴書副本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財政部門作出說明,並提交相關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

7。監管部門對投訴處理期限。94號令第二十六條規定“財政部門應當自收到投訴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對投訴事項作出處理決定”。

8。財政部門暫停採購活動期限。94號令第二十八條規定“財政部門在處理投訴事項期間,可以視具體情況書面通知採購人和採購代理機構暫停採購活動,暫停採購活動時間最長不得超過30日”。

(財政部令第94號)的期限規定

《政府採購競爭性磋商採購方式管理暫行辦

1。從磋商檔案發出到提交響應檔案期限。214號檔案第十條第一款規定“從磋商檔案發出之日起至供應商提交首次響應檔案截止之日止不得少於10日”。

2。磋商檔案的發售期限。214號檔案第十條第二款規定“…磋商檔案的發售期限自開始之日起不得少於5個工作日。”

3。 對已發出磋商檔案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通知期限。214號檔案第十條第三款規定“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可能影響響應檔案編制的,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應當在提交首次響應檔案截止時間至少5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獲取磋商檔案的供應商;不足5日的,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應當順延提交首次響應檔案截止時間。”

4。 採購代理機構將評審報告送採購人確認期限。214號檔案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採購代理機構應當在評審結束後2個工作日內將評審報告送採購人確認”。

5。採購人確認成交供應商期限。214號檔案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採購人應當在收到評審報告後5個工作日內,從評審報告提出的成交候選供應商中,按照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則確定成交供應商,也可以書面授權磋商小組直接確定成交供應商。”

6。磋商成交結果必須公示的期限。214號檔案第二十九條規定“採購人或者採購代理機構應當在成交供應商確定後2個工作日內,在省級以上財政部門指定的政府採購資訊釋出媒體上公告成交結果,同時向成交供應商發出成交通知書,並將磋商檔案隨成交結果同時公告”。

7。簽訂合同的期限。214號檔案第三十條規定“採購人與成交供應商應當在成交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按照磋商檔案確定的合同文字以及採購標的、規格型號、採購金額、採購數量、技術和服務要求等事項簽訂政府採購合同”。

8。退還磋商保證金的期限。214號檔案第三十一條規定“…未成交供應商的磋商保證金應當在成交通知書發出後5個工作日內退還,成交供應商的磋商保證金應當在採購合同簽訂後5個工作日內退還”。

法》(財庫【2014】214號)期限規定

《財政部關於做好政府採購資訊公開工作的

1。招標公告、資格預審公告期限。135號檔案第二條第四款第一項規定“招標公告、資格預審公告的公告期限為5個工作日。”

2。 競爭性談判公告、競爭性磋商公告和詢價公告的期限。135號檔案第二條第四款第二項規定“競爭性談判公告、競爭性磋商公告和詢價公告的公告期限為3個工作日。”

3。中標、成交結果公告期限。135號檔案第二條第四款第四項規定“中標、成交結果應當自中標、成交供應商確定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公告,公告期限為1個工作日。”

4。 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可能影響投標檔案、資格預審申請檔案、響應檔案編制的期限規定。135號檔案第二條第四款第六項規定“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可能影響投標檔案、資格預審申請檔案、響應檔案編制的,採購人或者採購代理機構釋出澄清公告並以書面形式通知潛在供應商的時間,應當在投標截止時間至少15日前、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檔案截止時間至少3日前,或者提交首次響應檔案截止之日3個工作日前;不足上述時間的,應當順延提交投標檔案、資格預審申請檔案或響應檔案的截止時間。”

5。政府採購合同公告期限。135號檔案第二條第四款第七項規定“政府採購合同應當自合同簽訂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公告。”

6。對特定事項的期限。135號檔案第二條第四款第七項規定“2015年3月1日以後簽訂的政府採購合同,未按要求公告的,應當於2015年10月31日以前補充公告。”

7。單一來源公示的期限。135號檔案第二條第四款第八項規定“公示期限不得少於5個工作日。”

8。政府購買公共服務驗收結果公示期限。135號檔案第二條第四款第十項規定“…並將驗收結果於驗收結束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向社會公告。”

9。 監管處罰資訊的公開要求期限。135號檔案第二條第五款第一項規定“投訴或監督檢查處理決定應當自完成並履行有關報審程式後5個工作日內公告。”

10。對集中採購機構考核結果公開期限。135號檔案第二條第五款第二項規定“考核結果應當自完成並履行有關報審程式後5個工作日內公告。”

11。對供應商、採購代理機構和評審專家違法失信行為記錄公告期限。135號檔案第二條第五款第三項規定“供應商、採購代理機構和評審專家的違法失信行為資訊月度記錄應當不晚於次月10日前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