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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定價值293萬的賓利車,提車時需補交30萬,這樣的要求合理嗎?

浙江杭州,彭先生九個月前以293萬的價格預訂了一臺賓利,預訂時就已經交了30萬定金一直等著提車的彭先生,最近卻收到通知,車價漲了,再補30萬才能提車,就連原來的選配也要漲。彭先生找到了當時簽約時的購車合同,心想也許能從中找到保障自己權益的線索,沒想到這一紙合約也屬於“不平等條約”。

預定價值293萬的賓利車,提車時需補交30萬,這樣的要求合理嗎?

這就奇怪了,9個月前的合同,簽訂的到底是什麼,確定了的價格還能隨時漲?據悉,彭先生去年4月份訂的車,近期,彭先生的太太湯小姐接到賓利4S店的通知,讓他們重新選擇購車配置,並且車子的“廠家指導價”從293萬變成了305萬,新的價格,比訂車時候的總價高出了約30萬。

彭先生表示:“簽訂了合同,就要按照合同里約定好的價格、配置、交車日期等的條款來履行,如果無法履行,就要按照違約來處理。”如果認定了4S店的違約行為,經銷商除了要返還彭先生30萬的定金,還要支付車價的9%作為違約金。

明確了彭先生的訴求,4S店的黃經理先是確認了一遍銷售發出的漲價通知,並解釋稱,車價是由廠商決定的,他們作為經銷商說了不算。可是,這個說法在彭先生給賓利客服打完電話後就被推翻了。

黃經理隨後又將合同擺上了桌面,在合同中有一項“特別說明”,裡面涉及到了預訂車輛如果漲價,作為消費者的甲方是否有權利拒絕,以及預付款如何處理等細節。雙方就這項“特別說明”以及合同裡的“違約條款”產生了分歧,黃經理以此認定4S店並不存在違約行為。

預定價值293萬的賓利車,提車時需補交30萬,這樣的要求合理嗎?

說明裡提到,如果由於某些不確定因素產生了價格變動,乙方應立即將變更通知傳送給甲方,甲方收到通知後5日內書面表示是否接受,如不接受,則視為解除合同,預付款無息返還給甲方(消費者)。

對於過去是否通知,以什麼形式通知的,黃經理解釋道:“去年6月份以電話形式通知的,從客戶關懷的角度,我們不願意看到客戶被解除合同取消訂單,所以就沒有書面通知。”

除了這項所謂的“特別說明”,“違約條款”的規定也是讓人一頭霧水。雖然清晰地寫明瞭如果乙方違約,消費者的應被保障的權益,但括號裡標註了“XX免責情況除外”,而這裡的免責情況和“特別說明”裡的大同小異。

一邊是“明確”約定好的價格、配置和交車日期等細則,一邊又是存在各種“不確定”因素的免責條款,這份合同責任該如何界定?彭先生又是否能悉數拿到購車定金和違約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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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先生在記者朋友的陪同下,將此事反映給了湖濱市場監管所,周副所長表示,根據目前所反映的情況,並不能觸發這個“特別說明”,此次的價格變動,也並不屬於說明裡列舉的情況,具體還要看廠商和經銷商是否能提供有利的證據支援漲價。並且,如果合同解除,乙方需要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

根據這份合同,周副所長表示,彭先生也有權主張違約條款裡的約定的消費者權益,如果對方未按約定時間交車,未履行合同細則,需要支付車價的9%給顧客作為違約金補償損失。

這件事,作為消費者,憤怒的是商家漲價的行為,如果商家及時積極的溝通,生意合則做,不合則好聚好散,都是有辦法解決的。商家顯然是違背了“契約精神”,切不能把消費者當成待宰的羔羊,這樣的生意不會長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