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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客不交租金又不搬走怎麼辦?

房屋租賃糾紛是指有關房地產租賃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發生的糾葛和爭執。房地產租賃是一種法律行為,是商品交換的特殊形式。出租人與承租人均可依法享受一定的權利,同時也承擔相應的義務。如果有哪一方未能享受合法權利或沒有盡到相應的義務,就必然要發生房地產租賃糾紛。

如:

租客不交租金又不搬走怎麼辦?

首先按照之間簽訂的租賃合同約定處理。

如果承租人既不繳納租金也不願意搬走,出租人經過催告後仍不願搬走或支付房屋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解除房屋租賃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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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恆律所,房屋租賃,租房糾紛

其次若沒有簽訂書面合同或者合同沒有約定前述問題的,則房東可依留置權處理。

經出租人催告後,對方仍不作為的,建議立即向法院提前訴訟,要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生活中很多出租人因為承租人拒不交租,就直接換鎖,或者自行將承租人的物品扔出房屋,這是不可取的,容易被對方以財物丟失的理由糾纏,建議在第三人見證下開啟門鎖,將租客物品放置一處或搬離房屋後存管。等租客返回結算有關費用後再將其物品返還。或者在警察的陪同下要求對方立即搬離。

如果是惡意欠租,則可按照合同約定,行使收回房屋的權利,按照新的規定,住宅用房承租人累計三個月未支付租金,經出租人催告後,在十五日內仍未支付的,出租人可解除租賃合同,你的房屋承租人發生拖欠租金三個月,你須履行催告的義務,在承租人15天仍未支付的情形後可解除租賃合同。

於損失部分,因承租人違約行為導致房屋租賃合同解除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賠償租賃房屋閒置期間的租金損失,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房地產租賃糾紛的產生和發展具有多樣性、複雜性的特點,有些糾紛處理起來較為困難,因而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具體問題具體對待,既要堅持依法辦理,又需運用行政手段、調解手段等有效方法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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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租賃糾紛應堅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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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則

一、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原則

公民和法人的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這是我國法律規定的,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侵犯。

二、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

這是處理房地產租賃糾紛案件的一項重要原則。對房地產租賃糾紛案件,必須堅持調查研究,查清事實,根據國家法律和行政規章、地方性法規和政策的規定進行處理。

三、實行調解、仲裁和司法審判相結合的原則

房地產租賃糾紛的大小不同,複雜難易程度也不盡相同,而且這類糾紛屬人民內部矛盾,解決此類糾紛應透過多種途徑。

四、有利於穩定房地產租賃秩序的原則

由於房地產租賃活動越來越頻繁,房地產租賃市場越來越廣闊,房地產租賃市場的穩定和發展,對於社會主義大市場的穩定和發展,對於社會的安定,對於人民群眾的工作、生活都具有重要的意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六條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對支付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租賃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租賃期間屆滿時支付;租賃期間一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一年時支付,剩餘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租賃期間屆滿時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