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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配偶的男女同居算“非法同居”,這說法到底對不對?

人們的口頭禪:一對男女剛戀愛,父母朋友總是囑咐,別“非法同居”。沒結婚,就不能同居,同居了,就是“非法”。

無配偶的男女同居算“非法同居”,這說法到底對不對?

男女

“非法同居”的概念是,男女沒有結婚,居住在一起。翻遍了婚姻法,婚姻法裡也沒有“非法同居”這四個字出現。與此相關的法律條文是第6條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22週歲,女不得早於20週歲。晚婚晚育應予鼓勵。

“非法同居”的概念出自何處?“非法同居”,這個概念最初在1989年12月13日,最高法院公佈的《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其中第3條規定:“自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施行之日起,未辦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按非法同居關係對待。”

《婚姻法》及其它法律法規中,沒有規定無配偶男女不能在同居生活,而最高法司法解釋:未辦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按非法同居關係對待。是否違背《婚姻法》?

《婚姻法》是1980年9月10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透過。大家都知道,全國人大是我國的最高立法機關,其他任何部門、機關制定的法規、解釋等都不能違反最高法制定的法律。

其實,婚姻法第6條規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22週歲,女不得早於20週歲。包含有非法同居的意思在內。結婚的本意,就是男女雙方按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式,確立夫妻關係的法律行為。既然確立了夫妻關係,那就是同居,同居的前提是結婚。如果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就不能結婚,如男的21歲,女的19歲,就不符合結婚的條件,如同居在一起,也不具有夫妻關係。夫妻關係,以男女同居在一起為前提,而這對男女沒有結婚,所以,沒結婚的男女同居在一起,就是非法同居。

綜上所述,婚姻法第6條,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22週歲,女不得早於20週歲。就包含了,沒結婚的男女同居生活,視為非法同居,所以,最高法的司法解釋:未辦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按非法同居關係對待。是有法律依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