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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社團管理制度(參考模板)

學生社團管理制度

目錄

總則2

社團的成立、變更與登出 2

社團的組織機構及其換屆 4

社團成員的管理6

社團經費的管理7

社團活動的開展 8

社團考評及獎懲辦法10

附則 13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我校學生社團的管理機制,繁榮校園文化生活,促進校園精神文明建設,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於興國縣將軍中學學生社團。

第三條 學生社團是指我校學生自願組成,為實現成員共同意願,按照其章程開展活動的學生組織。學生社團必須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以及校團委的有關規定。

第四條 學生社團由校團委負責進行管理,包括社團的資格審查、登記註冊、社團招新等;保障社團的合法權益;規範社團的正常活動;查處社團的違紀行為。

第五條 學生社團以培養、發展學生興趣愛好,發揮學生特長,提高學生綜合素質及豐富校園文化生活為宗旨。

第六條 學生社團的活動經費來源為成員會費繳納、學校獎勵或社會贈予等 。學生社團開展活動其財務應當遵守校團委章程的有關規定,並接受校團委的監督和管理。

第二章 社團的成

立、變更與登出

第七條 籌備、成立學生社團,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5名以上的學生聯合發起,發起人必須具有開展該社團活動所必備的基本素質,且未受過校紀校規處分。

(二)有規範的名稱和相應的組織機構。

(三)有相對固定的活動場所。

(四)有至少一名社團指導教師。

(五)有規範的章程。

(1)學生社團的名稱、宗旨、主要任務;

(2)學生社團成員基本介紹;

(3)學生社團組織機構及其許可權;

(4)學生社團主要負責人的任職條件、許可權及產生和罷免的程式;

(5)會員資格和流程;

(6)會員的權利和義務;

(7)社團成員考評及獎懲制度;

(8)學生社團財務管理辦法、經費的來源和使用原則。

(六)學生社團的名稱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得違背校園文明風尚。學生社團名稱應當與其性質相符,準確反映其特徵。

第八條 社團成立申報程式:

(一)成立學生社團前,發起人應先落實指導老師、制定詳盡的社團章程,向校團委提交書面申請。

(二)申請籌備、成立學生社團應提交申報材料包括:

(1)學生社團的申請表;

(2)學生社團基本情況介紹(包括:學生社團名稱、社團指導教師及發起人和擬任負責人的基本情況介紹、社團名稱由來、組織機構示意圖、負責人產生的程式和領導機構職權範圍、經費來源及管理辦法、納新標準及流程、社團管理章程及其他必要事項);

(3)成員的資訊表包含姓名、班級;

(4)指導老師同意書。

(5)其他必備材料。

(三) 校團委透過稽核後將材料報學校審批,校團委應在5個工作日內作出答覆。

第九條 以下情況不得批准學生社團成立:

(1)學生社團宗旨、活動內容、範圍不符合本辦法中有關條款規定的;

(2)在申請成立時弄虛作假的;

(3)籌備學生社團的人數未超過5人的;

(4)校內已有性質相同或相近的學生社團,經稽核被認定為沒有必要成立的學生社團;

(5)對安全性要求較高的學生社團,無基本的防範、保障措施、無法保證學生社團活動正常、安全開展的;

(6)沒有正式指導老師的;

(7)屬於校外團體的分支或附屬機構的。

(8)發起人受過校規校紀處分的

(8)其他不適合學生社團成立的情況。

第十條 經批准成立的學生社團應當在收到校團委書面通知的15日內應以公告形式宣佈學生社團成立。

第十一條 學生社團在徵得學校的同意後,可以設計、使用合適的藝術圖章或其它標誌作為該社團的標識,設計成功的社團的標識應報校團委備案,不得隨意更換,任何社團均不得私刻任何公章。

第十二條 校團委每學期初對全校學生社團進行重新登記,各學生社團每學期初對會員進行重新登記,過時不登記者,由校團委報請上級管理部門對學生社團以解散論處,會員以退會論處。

第十三條 學生社團解散要寫書面申請,經校團委備案後宣佈解散,並處理好善後工作。

第十四條 學生社團在3個月內沒有正常開展活動的,由校團委進行整頓,一學期未開展活動視為自動解散,登出其資格,整頓期或登出後的社團不得開展任何活動。

第十五條 學生社團的註冊、登記工作在每學期開學後1個月內完成,程式如下:

(一)學期結束前向校團委上交上學期的工作總結和財務報告,並上報有關資料;

(二)學期初校團委根據各學生社團上學期的工作總結、財務報告及其他相關資料,對各個學生社團的學年工作提出意見,上報上級部門審批;

(三)校團委根據上級部門的批覆,對符合要求的學生社團進行註冊登記。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況的社團,暫緩註冊:

(一)沒有及時上交工作總結,財務報告和有關材料的;

(二)整改期內的學生社團;

(三)有違紀違規行為,正在調查中的;

(四)其他經審檢被認定為需暫緩註冊的。

第十七條 學生社團更改名稱或指導老師應該按照相關條款重新申報登記, 經批准後予以重新註冊。

第十八條 未經登記的學生社團屬於非法社團;不得以學生社團的名義開展任何活動,違者將追究其負責人責任。

第十九條 學生社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校團委有權將其解散:

(一)違反國家法律政策或嚴重觸犯校紀校規;

(二)違背社團宗旨,情節惡劣的;

(三)建會3個月後會員人數少於10人;

(四)一個學期未正常開展活動;

(五)成員大會決定解散或已合併的;

(六)指導老師建議登出或指導老師不能正常參與指導工作的;

(七)其他應解散情況。

第三章 社團的組織機構及其換屆

第二十條 社團成員大會是學生社團的最高權力機構,大會應由全體成員組成,依照本章程的規定行使職權。

第二十一條 社團成員大會應當每學期至少召開兩次,並將大會決議及時報校團委備案,並由校團委酌情上報。

第二十二條 成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1、選舉和更換社團負責人;

2、討論決定社團重大活動事項;

3、聽取並審議負責人的工作報告;

4、監督社團財務活動。

第二十三條 第一次成員大會時需:

1、選舉社長等負責人,成立相應結構組織。社團的主要幹部應由社團推薦,經校團委考察;由德才兼備且願熱心為社團工作的同學擔任。

2、確定成員名單。

3、確定社名及明確主題。

4、確定社團活動計劃。

附:會後需將以下事項報至校團委備案:

1、會議記錄

2、成員名單及組織機構名單

3、社團活動方案。

第二十四條 成員大會作出決議,必經出席會議的成員半數以上透過;有效的成員大會出席人數必須佔全體成員數的三分之二以上。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得擔任或繼續擔任學生社團負責人:

(一)受校紀校規處分者;

(二)曾因違反有關規定被撤職或社團被宣佈解散或登出,應當承擔主要責任的社團負責人;

(三)其他不宜擔任社團負責人的事項。

社團負責人的任期原則上為一年,到期結束時視情況可以續任。

第二十六條 各社團負責人的換屆或更換,須在變更之前由該社團原負責人向校團委提交報告,在其指導下進行,對於人員更替工作中出現的舞弊問題,校團委有權干預並及時解決。

第二十七條 學生社團不得私刻公章,但可以備有社團藝術圖章,刻藝術圖章須經校團委批准,方可刻制。

第二十八條 學生社團不得私自和外界單位簽訂合同,如確實需要簽訂合同的,應上報校團委,經同意方可簽訂。

第四章 社團成員的管理

第二十九條 本校學生有權按照任何一個社團的章程自由加入或退出該社團。社團成員在享有權利和履行義務方面一律平等。

第三十條 社團成員有權瞭解所在社團的章程、組織機構和財務制度,對社團的管理和活動提出建議和質詢。

第三十一條 學生社團執行機構負責人違反本條例的有關規定,損害成員利益的,社團成員有權向校團委反映問題和情況。

第三十二條 學生社團成員應當接受社團定期註冊。

第三十三條 社團成員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有按照章程擔任社團職務的權利,並承擔相應義務。

第三十四條 社團成員應當積極參加社團的各項活動,並有權向社團提出批評和建議,促進社團健康發展。

社團經費的管理

第三十五條 學生社團的活動經費來源為成員會費繳納、學校獎勵或社會贈予等 。學生社團開展活動其財務應當遵守校團委章程的有關規定,並接受校團委的監督和管理。

第三十六條 學生社團可在每學年初根據相關規定收取會費。會費的收取金額需向校團委請示並被批准後,方可收取。除會費外,不得再向會員收取其他費用。

第三十七條 學生社團資金應當用於各種相關活動的成本、獎勵、發展基金等,不得私自挪用和侵佔,違者嚴懲。

第三十八條 學生社團的經費收支要明晰,學生社團內部要實行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財務應當由專人(非會長)專門管理,賬目公開,每月定期向全體會員彙報一次,並隨時接受校團委檢查。

第三十九條 活動經費必須按照提交的活動方中的經費預算進行支出,所有開支應當有相應的正規發票、收據,由經手人、財務負責人、部門負責人共同簽字。

第四十條 各學生社團財物負責人每月向校團委提交一份社團財務記錄單,有精確的日期、準確的收支記錄和正規的報銷憑證。

第四十一條 學生社團固定資產是指以學生社團經費購買或以學生社團名義取得的能長期存在,給學生社團發展提供便利的形態穩定的財產。

第四十二條 學生社團固定財產為學生社團成員所共有,嚴厲禁止任何人以任何形式挪用、獨佔、謀取私利。

第四十三條 學生社團換屆,學生社團財物和預算必須移交新一屆學生社團負責人,原學生社團負責人出具清單,先報校團委稽核,再由新一屆學生社團負責人辦理相應接收手續。

第四十四條 當校團委發現學生社團固定資產流失或不明原因遺失時,校團委有權追究該學生社團主要負責人及財務負責人相關責任。

第四十五條 社團報賬流程:

(一)報賬前必須向校團委上交活動方案、總結(含活動照片)、新聞稿,經費核算(正式發票),費用清單(實際花銷);

(二)活動經費只能用於宣傳、組織活動、車票;

(三)校團委審批簽字後報上級部門稽核,透過稽核後社團財物負責人方可報銷活動經費。

第四章

社團活動的開展

第四十六條 遵守學生社團管理辦法,實踐校團委宗旨;按時參加校團委召開的聯席會議,並通報社團活動的開展情況,反饋會員意見和建議,安排社團的重要活動;積極參加校團委的各種活動,執行校團委的各種決議。

第四十七條 在不違反國家法令和校規校紀的前提下,在與社團自身的各項管理制度不發生衝突的基礎上,充分滿足社團成員合理的活動需要。

第四十八條 各學生社團開展活動,不得出現下列情況:

(一)經費帳目不明;

(二)活動開展中出現損害學校公物情況;

(三)活動安排影響學校的正常教學秩序。

第四十九條 學生社團舉辦以下活動,必須向校團委提出書面申請:

1、接受校外單位的活動贊助;

2、以社團名義在校外開展的活動;

3、以社團名義邀請校外人員在校內舉辦講座、報告等活動;

4、與校外單位、社團的聯誼等活動。

第五十條 如需校方提供場地,需至少提前一週向校團委提出書面申請。

第五十一條 學生社團組織全校性的活動必須說明活動的目的、內容、方式、時間、地點、組織負責人、指導老師、範圍及經費預算等。

第五十二條 學生社團組織全校性的活動必須體現社團宗旨,經學校團委審批後在課餘時間開展。各社團必須設定日常活動記錄本,並派專人對日常活動進行詳細記錄(包括時間,地點,參加成員,內容,活動反映和對活動的思考)。校團委有權抽查各社團的活動記事本,並於學期末將各社團的活動記錄收齊編檔。校團委還將對活動的影像資料收齊歸檔。

第五十三條 社團活動需要海報宣傳,需將擬好的標語報校團委稽核。社團出版內部刊物必須經校團委批准後方可出版,並接受學校管理和監督。

第五十四條 違反上述規定的社團,學校校團委將予以通報批評;嚴重者將暫停社團活動資格並追究有關當事人的責任直至登出該社團。

第五十五條 社團的開放性活動,負責人應在活動前一週向校團委提出申請,填寫活動申請表(須一式2份,一份上交團委,一份返回各社團)。如果使用學校公共場地,須另附書面申請。活動申請表和場地書面申請必須由社團負責人親自填寫及簽字,視為有效,經校團委稽核批准後,社團才可開展活動。活動結束後,各社團須提交一份活動總結(電子檔和文字檔案)至校團委存檔。

第五十六條 學生社團在宣傳方面的注意事項:

(一)學生社團借用校團委的物品必須在當日21:30前結束,並做好清潔工作。兩次未清潔合格的學生社團,將不再允許其借用校團委的物品;

(二)場地用具需進行預約。

第五十七條 學生社團舉辦活動經費:

(一)申請學校撥款,活動申請表至少需提前一週交到校團委;

(二)申請學生社團會費支付,必須提前提交申請表至校團委備案,活動結束,經財務稽核後,予以報銷;

(三)由贊助商提供贊助費,必須提前提交活動申請表到校團委。

第五十八條 各學生社團在活動期間要做好活動的總結、記錄。

第五十九條 學生社團開展的活動,應以學生自我管理為基本原則。若社團活動出現衝突,各社團應友好協商解決;若協商解決不能令雙方滿意的,各社團應服從校團委的決定。

每天課外活動可作為社團活動安排時間,必要時由校團委安排上課時間開展。

每學期由校團委安排有可展示性質的社團做成果彙報活動,設為專場文藝彙報晚會。

第六十條 學生社團舉辦一切活動,凡涉及收費的活動,須報校團委批准,按學校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社團考評及獎懲辦法

第六十一條 學生社團考評每學期組織1次,校團委、指導老師、主管老師共同組成評審小組,對社團工作進行考核,考核結果將作為社團學年評優依據。

第六十二條 學期考評標準(滿分100分):

(一)制度建設佔20%,其中資料準備齊全則可獲得基礎分15分,主管教師在此基礎上根據資料的規範性酌情加分;

(二)日常活動佔40%:

1、社團會議缺席一次扣5分,遲到一次扣2分;

2、活動記錄缺填一次扣5分,不規範填寫一次扣3分;

3、主管教師抽查日常社團活動時發現以下情況可酌情扣分:

活動安排不符合該社團建社宗旨、活動過程中紀律渙散、社員做與社團活動無關的事等。

(三)配合學校開展活動佔30%;

(四)指導老師評價佔10%。

第六十三條 每學年組織1次社團評優,社團評優獎項設定與比例:

(一)優秀社團 全校學生社團數量的20%;

(三)優秀社長 全校社長(含副社長)人數的20%;

(四)社團先進個人 社團成員人數的10%。

第六十四條 “優秀社團”及“優秀社長”由評審小組根據社團學期考評結果進行評選,“社團先進個人”由各社團根據章程,透過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社團評優名單經校團委稽核後報上級通過後予以公示。

第六十五條 優秀社團評選條件:

(一)註冊登記成立一學期以上;

(二)社團有規範的規章制度和明確的宗旨,有完善的獎懲制度和例會制度;

(三)每學期至少召開1次會員代表大會;

(四)社團經費由專人管理,有專門的賬目明細表;

(五)會員檔案詳細,更新及時;

(六)每學期開展活動不少於4次,在師生中取得較好影響;

(七)積極配合學校、校團委工作安排。

第六十六條 優秀社長評選條件:

(一)必須是註冊登記一學期以上的社團社長及副社長;

(二)社長的任職時間必須達到三個月或以上,之前無違紀現象;

(三)思想積極進步, 政治立場堅定。

(四)積極配合學校和團委開展工作,和校團委溝通積極;

(五)帶領社團組織校級大型活動至少1次,取得較大影響。

第六十七條 社團考評流程:

(一)校團委提前15日下發考評通知;

(二)各學生社團按評選條件對本學生社團活動情況進行自我評估,然後將評估材料交評審委員會審定;

(三) 評審委員會按評選標準,對各學生社團進行綜合評比,按評選比例產生推薦名單;

(四)推薦名單在校內公示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後確定最終名單。

第六十八條 獎勵辦法

(一)對獲獎社團及社團成員進行表彰並頒發榮譽證書;

(二)“優秀社長”“社團先進個人”可推薦評選校優秀學生幹部;

(三)獲獎情況記入學生檔案。

第六十九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得參與社團評優:

(一)違反校紀校規與社團管理制度;

(二)社團活動與社團宗旨、學校精神向違背;

(三)未按規定進行登記和註冊;

(四)社團會議缺勤3次及以上;

(五)組織社團活動中有違紀行為且影響惡劣者;

(六)財務出現較大差錯或混亂。

第八章 附則

第七十條 各班班主任要本著以學生為本,提高學生綜合素質的原則,鼓勵學生選擇參加適合的社團組織,為青年學生成長成才提供幫助和指導。

第七十一條 本條例最終解釋權歸將軍中學校團委。

第七十二條 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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