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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尋釁滋事 慶陽市一團夥14人獲刑

非法拘禁尋釁滋事 我市一團夥14人獲刑

每日甘肅網2月15日訊

據隴東報報道(通訊員 黃建國)鞋底打臉、洗腳水潑頭、強迫上街乞討、門窗噴寫“還款”字樣、上門滋擾債務人親屬生活……為了追討債務,西峰區一小額貸款公司僱傭他人拘禁債務人,並以多種方式尋釁滋事。

1月6日,鎮原縣法院以非法拘禁罪、尋釁滋事罪判處被告人賈某、唐某等14人有期徒刑五年至八個月、緩刑一年不等。

2012年,賈某與他人出資設立慶陽市西峰區某小額貸款公司。該公司由賈某擔任法人代表及董事長,聘任袁某某為總經理負責貸款發放及回收業務,李某擔任出納及信貸員。公司成立後,先後向張某某、陳某某、何某某及孫某某等人發放貸款。到2014年底,前述債務人均不能如期償還貸款。

2015年5月至2016年7月間,賈某僱傭唐某、袁某等人幫忙討要債務。唐、袁又糾集社會閒散人員劉某、王某、陳某等人替該公司收賬,約定收回貸款後從中抽成作為報酬,並指派袁某某、李某為收賬人員提供資訊和帶路。唐某等人在收賬過程中,採用剝奪他人人身自由以及侮辱、攔截、貼身滋擾、非法據守他人家中、強拿硬要或任意毀損財物等侵犯人身、財產權利的方式,強行討債,並直接或間接受到賈某指揮,向其彙報進展。期間,因人手不夠,經賈某同意,唐某又在勞務市場僱傭臧某、薛某夫婦參與收賬。

在共同犯罪中,賈某、唐某為主犯,袁某、李某等人為從犯。該團伙共實施非法拘禁6起,尋釁滋事7起。

法院認為,各被告人在討債中,多次非法拘禁他人,尋釁滋事,擾亂他人正常生產生活秩序,情節嚴重。其中,賈某、唐某等6人構成非法拘禁罪、尋釁滋事罪,應數罪併罰。袁某、蘭某等5人構成非法拘禁罪。王某、臧某等4人構成尋釁滋事罪。

法院還認為,該案系小額貸款引發的非法拘禁、尋釁滋事,被告人實現債權目的性較強。被害人拖欠鉅額貸款長期不還,在案件起因上亦存在過錯。

據各被告人犯罪動機、情節、產生的後果及社會危害性,鎮原法院作出前述判決。

本案法官指出,涉案小額貸款公司系經有關部門批准成立的正規貸款公司,其發放的貸款均為合法債務,且利率在同期銀行存款利息4倍以內,屬受法律保護的債務。故賈某等人在討債中雖採取了觸犯刑律行為,但不構成催收非法債務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