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不少人迷信國外的東西
,
對於藥品也不例外
,
尤其是受肥胖或者失眠這種亞健康困擾的一些人
,
認為國外科技發達
,
發明的藥品對於改善這些症狀更為有效
。
以為從國外買的是一些
“高階”藥品
,
甚至因此沾沾自喜
,
殊不知很可能已經走上犯罪道路
。
海關查獲非法郵寄、攜帶違禁藥品進境的新聞報道也屢見不鮮。如南京海關查獲國家一類管制精神藥品三唑侖、九洲海關在進境郵遞渠道查獲二類精神類藥品溴西泮、查獲,我國管制的二類精神類藥品等等,這類新聞有很多。但都沒有詳細報道後續如何處置。
邵律師在此提醒大家,後續處置中很可能會按照走私毒品罪追究刑事責任!
很多治療肥胖或失眠的外國藥品中都含有精神藥品
,
在我國是按照毒品管制的
,
無論是自購還是代購
,
跨境郵寄
、
攜帶可能會被認定為走私毒品罪
,
在境內銷售則涉嫌販賣毒品罪
。
更有甚者
,
有些人從境外購買這些精神類藥品自用或出售後用於一些不可告人的目的
,
更會被認定為走私毒品罪
、
販賣毒品罪
。
很多人被抓獲判刑後
,
往往會後悔莫及
,
原以為找到了捷徑甚至賺錢的門道
,
又豈知是走上了犯罪道路
!
有句話叫
:
不要你以為
,
我要我以為
。
這裡可以改成
:
“不要你以為是藥品
,
要看法律怎麼定性”
。
因為從境外購買相關藥品郵寄
、
攜帶進境而被認定構成走私毒品罪的案例並不少見
。
我們先看第一個案例
,
行為人因為購買的藥品較少
,
所含毒品含量較低
,
被定罪免刑
!
這種結果算是不幸中的萬幸了
!
例
1,陳某某為治療失眠症,委託其侄子朱某某購買日本生產的“不眠症治療藥”。朱某某聯絡其朋友被張某某幫忙,
張某某透過網際網路
從日本
賣家處
購買該藥。後
日本賣家
採用偽報品名的方式將
200粒藥品從日本郵寄入境,被海關查獲。經鑑定,均檢出國家二類精神管制類藥品氟硝西泮(折算為海洛因共計0。0042克)。
最終
,陳某某、朱某某、張某某
被認定構成走私毒品罪
,
因
犯罪情節輕微,毒品數量極少且僅用於治病
等量刑情節
,
被
免於刑事處罰。(
詳見常檢二部刑不訴〔
2020〕4號不起訴決定書
)
第二個案例中
,
行為人則沒這麼幸運
,
不但被認定為犯罪
,
而且被判處有期徒刑
,
坐牢數年
!
例
2,
王
某兼職為
他人
從境外
代購物品
,
於
2018年7月間透過微信
從日本賣方處為他人代購
“不眠症治療藥”一盒,並以“維生素”名義由日本郵寄入境
,
後被緝私警察
抓獲,當場查獲
“不眠症治療藥”1盒,共100片,每片2mg,共200mg。經鑑定,該“不眠症治療藥”內檢出氟硝西泮成分
。
被法院認定構成走私毒品罪,判處管制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
2000
元
。(
詳見(
2020)津03刑初12號刑事判決書
)
在實踐中
,
只要行為人知道相關藥品屬於違禁品或者精神藥品
,
就會被推定明知系毒品
。
從境外向境內郵寄
、
攜帶時
,
為了避免被查到
,
往往會偽報品名或者夾藏
、
掩飾
,
這種行為會被認定為逃避海關監管的走私行為
,
相關行為人會被以走私毒品罪追究責任
。
當然,在司法實踐中,在國內販賣麻醉藥品或精神藥品並非一律認定為販賣毒品罪。最高人民法院《全國法院毒品犯罪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的通知(法〔2015〕129號)第(七)之規定,“行為人向走私、販賣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吸食、注射毒品的人員販賣國家規定管制的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麻醉藥品或者精神藥品的,以販賣毒品罪定罪處罰。行為人出於醫療目的,違反有關藥品管理的國家規定,非法販賣上述麻醉藥品或者精神藥品,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根據上述規定,販賣麻醉藥品或精神藥品認定為毒品是以購買者將該藥品作為毒品進行使用為前提,如果購買者出於醫療目的,對販賣者不以販賣毒品罪論處,而以非法經營罪論處。參照上述精神,行為人走私含有麻醉藥品或精神藥品成份的減肥藥、安眠藥等藥品,如果確實系用於醫療目的,其行為也不構成走私毒品罪。
但上述結論畢竟是根據構成犯罪的正面規定進行反推而得,在具體案件處理中司法機關是否採納存在較大的不確定性。正如前述案例1中雖然認定為“用於治病”但仍然認為構成走私毒品罪,只是從結果上予以從寬,免於處罰。
由此
,
可見雖然從境外購買減肥藥
、
安眠藥等受管制的麻醉藥品或精神藥品存在不構成走私毒品罪的可能性
,
但一旦進入司法程式
,
當事人所受到的精神煎熬以及付出的時間
、
精力
、
請律師的費用等成本也是不小的
。
因此,
邵律師鄭重提醒:
廣東網友們一定要注意
,
中國對精神藥品實行嚴格的分類管制,相關藥品屬於毒品管制範疇,切勿隨意郵寄、攜帶精神藥品出入境
!
如果確實出於疾病治療需要,需要攜帶相關藥品出入境
,
可以由醫院進行診療並出具處方
,
在出入境時主動向海關申報
,
以免給自己帶來不必要的麻煩
!
在自用合理範圍內的,海關會憑處方驗證後放行。